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要考虑新闻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特点。新闻大概就是关于新发生的事情,同时记住这是一种现实的报道行为,那么其现实性在于现代意义上的新闻总是需要一种组织或者机构,以及一种社会制度形式作为依托。正因为这样,新闻本身就不再像我们想得那么简单了。
现代新闻报道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方式的最有力形式,是作为一种产业或者直接作为一个企业存在的。新闻需附生于传媒企业而存在,企业需要在市场中求存,这对特定新闻机构产生巨大的影响,继而对整个新闻界具有决定性意义和价值。这起码导致我们在讨论新闻价值时必须考量观众是否感兴趣,这种考量有时可能得到过分的强调,这种“过分”部分就是企业赢利需求在发生作用。
而且,随着竞争的加剧,“现在是市场占有率与盈余主导一切的时代,销售数字、发行量、阅听受众数目,以及取悦广告商,宰制了公司内部不同阶层管理者的想法与行动。这种风气很快弥漫于媒体产业的整个结构之中,但必须要强调的是,这还包括理论上应致力于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部分媒体。在市场竞争中,就算‘非营利性’的组织,也和明显追求利益的组织一样,无法逃脱对顾客量与业绩成长的追求”(基兰,2009)4。
这样的压力或者动力(起码是部分上的)在职业行为上会有一些基本的反应。比如,这可能导致新闻人往往尝试去挖掘处于秘密中的信息,并刊载出来[1]。一方面,这种信息对公共利益可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公共利益的界线是比较难以确定的。另一个方面是公众的兴趣,但是这些兴趣可能是不道德的,比如展示伤痛,揭露隐私,煽情、暴力与黄色等。当然这两个方面往往交织在一起,同时呈现非常复杂的一面:公共利益与大众兴趣相互混淆,以证明各自的存在价值与合法性。(www.xing528.com)
手法上的问题焦点就是一些技术手段本身可能带来道德争议,比如隐性采访甚至是偷拍、不当情景再现、电子窃听、长期监控(狗仔队)、欺骗、谎言与侵扰等。人们这么做的一般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更大的利益和幸福(功利主义的典型观点)。
也许有人会简单地说,不要那么做,那样不合道德。但是人们总会辩护道: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下,只有上面那些特殊的方法才可能揭露这些歹徒、不良政客、奸商,舍此别无他法。在这样的情况下,看起来那样做反而更加符合道德?
因此,新闻有道德,但是看起来新闻(媒体)产业并不在乎这个东西,也并不受道德上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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