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交际、互动还是参与,都起码需要一个他人存在,需要一个他人作为对象,需要“察言观色”,对这个他人做出相应的回应(现场式对话)。
对于米德来说,存在着一个社会化的“泛化的他人”(米德,1992)137,“他人”通过“主我”的创造性回应,建构一个完整“自我”(米德,1992)155。这个“他人”是为了“我”而存在的。
巴赫金(1998a)47则希望保护“他性”的独立价值:“从我的唯一位置上说,只有自己眼中之我才是我,而所有他人都是我(取此词的情感意志的内涵)眼中之他人。……他人对我之爱,在我感受起来,即在我个人层面上感受,同他本人对此的感受,是全然不同的;在我和他身上引出的反应也是两回事。”“这一他人意识没有嵌入作者意识的框架中,它是从自身内部向外展开的;他人意识处在作者意识之外,而与之平起平坐的作者同它处于一种对话关系之中。”(巴赫金,1998e)37因此,在对话关系中,他人或者他性永远不会消失,他不会最终融汇到“自我”的怀抱中,而是保持其存在的独立性和对话价值。
由他人概念我们必然会想到某种在大多数重要理论中得到阐释的“主体间性”的思想。胡塞尔分析了一种交互主体性的构造,这涉及自我是否以及为何能认识另一主体,即在意向性中,“另一个自我”的存在在先验自我的基础上显现出来并得到证实(胡塞尔,2005)155。在自我和“另一个自我”(他人)之间存在着“共现”或者共同性(胡塞尔,2005)176,从而使一个小“客观”的交互主体性的世界成为可能,这“是为每个人在此存在的世界,是每个人都能理解其客观对象(Objekten)的世界”(胡塞尔,2005)156。对于胡塞尔来说,其极力尝试着在某种共性和统一性(先验自我与意向性的统揽)中来完成自己对世界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讲,他确实非常“古典”。(www.xing528.com)
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则是指向一种道德共同体,这和胡塞尔期望在某种先验的统一性中获得某种客观的存在,进而理解整个生活世界的宏大企图不一样,他并未赋予“公共领域”以某种本体的色彩,却为“主体”留下了一些空间,寄希望于人们在交流中的道德自觉,于差异中暗示了共同,阿佩尔的对话伦理学正是对哈贝马斯“求同”愿望的深化。
而在巴赫金对话中,注意的重点转移到了对话性和间性上,即对一个过程和共通的形式(仪式)的注意,主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回避了,“他人”获得了更多的独立空间,在某种基本的共有基础上,强调了其开放性的价值,表现了对话关系的离心力。从胡塞尔到哈贝马斯再到巴赫金,他们对主体间性问题的立场形成了一个由同一性向差异性发展的连续统。现代传播也正在经历一个由集中到开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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