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实际上就是把传播作为一种泛化的社会交往行为,他认为人们依靠交往行为理性和道德上自主的自我引导,就可能导致某种民主共同体的产生(哈贝马斯,1999,2004)。这和巴赫金的对话观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哈贝马斯期待一套理想化的交往理性能够重建生活,而巴赫金强调对话就是人类交往本身,是其作为交往的形式价值,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和包容性。在这个方面,巴赫金的看法应该更接近海德格尔的看法,海德格尔并不指望交流能够传达一些个人化的信息,交流更多的是一种开放的聆听他人意见的姿态、一种通过语言的自我呈现(彼得斯,2003),对话恰恰强调的就是这种人类交往的形式化价值。
要交往肯定有参与。巴赫金超越了具体对话的现场参与,把它普遍化为存在中的事件(大型对话),于其中提取了一种“参与性思维,也就是在具体的唯一性中、在存在之在场的基础上,对存在即事件所做的情感意志方面的理解,换言之,它是一种行动着的思维,即对待自己犹如对待唯一负责的行动者的思维”(巴赫金,1998a)45。在这种参与性思维中,“确认自己独一无二不可替代地参与存在这一事实,意味着自己是当存在不囿于自身的情况下进入存在的,意味着自己进入了存在的事件中”(巴赫金,1998a)43。在巴赫金看来,广义的对话作为一种存在性事件,是无法避开的。既然思考了事物,我(我们)作为一种唯一性的存在就进入了无处不在的参与性对话和事件中,参与就成为一种责任,也是人存在的证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不得不传播,传播就是一种参与的责任。
与此类似,杜威所理解的交流(communication)就是参与,但是其强调的不是人的唯一性在场的证明和责任,而是指向建立一种共同环境和处境的共有和共享价值。因此,杜威总要提出民主的问题,即在什么条件下,我们能够把这种参与性建立在一种广泛共享、公开的基础上,以促进一种共同社区的诞生,这倒和哈贝马斯颇为接近,也暗合communication所包含的“使共同”和“社区”之词根意义。对话观无疑是赞同这样的共享性的,并进一步把这种共享性升华为一种参与的个体责任和道德激情。
在交往和参与中,互动是应有的题中之意。巴赫金(1998d)199指出:“在对话语中则还要加上第三个因素,就是对他人话语(就同一事物而发的)所持的态度,即对交谈者在前或在后的回应(预料的、说出的、期待的应答)对语所持的态度。”这种情况在现实对话中常常反映在沉默、突然的停顿和语调的轻微变化中。而且这种互动可能更加复杂,除了交谈者和听者之外,可能还有“第三个人,则我引用他的话,援引他的论述,与他争辩,同意他的观点,这样他也变成了第二个人,因为我与他发生了对话关系,即他成了对话关系中的一个主体”(巴赫金,1998d)214。对话主义的这种互动还包括某种实际上在现实和心理上不存在,但是在语言和含义关系中存在的对话(巴赫金,1998d)322。(www.xing528.com)
在这个方面,米德的符号互动论具有特别重要的参照性。米德(1992)125指出:“在姿态的会话中,我们所说的话在另一人身上引起某一反应,而那反过来又改变了我们的动作,因此我们由于对方的反应而改变了开始要做的事。”对于米德来说,这样的互动还会在单独个体的内心进行,那表现为一个对他人态度做出反应的“主我”,以及个体必须面对某种组织化的他人态度以一种“客我”的形式同时出现(米德,1992)155。这种多层次互动在米德看来就是一种传播,就是交流的本质(米德,1992)126,自我与社会都形成于斯。
如果我们对两者进行简要的比较,就可以发现相对于米德向自我聚集的直接心理互动关系,巴赫金的对话更加宽泛和自由。也就是说,米德的互动倾向于独白,而巴赫金则更加对话化,是一种更加开放和多元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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