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雷切尔斯也针对德性伦理学提出了不完全的问题。简单来说,对人的道德判断使我们面临一个两难的局面(也许是从规范角度的两难),如果我们认定一个人具有诚实的品性(或者更加笼统地说是一个好人),也许从这个品性的认定出发,我们甚至能够容忍他可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撒谎,但是如果撒谎行为不断多起来了,我们还能够认定他具有诚实的品性吗?换而言之,一个好的品性的界定难道不是根据其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某种相称的行为表现吗?更进一步,这种相称的行为总是拥有不同的行为理由,这些理由也许并不总能够归结为其具有某种品性。还有在不同的美德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道德冲突,这好像是美德伦理解决不了的。
因此,雷切尔斯(2008)191提出:“发展一种把正当行为进路的最好特征与从美德进路得到的洞见结合起来的理论——我们可以试着完善功利主义、康德主义,比如在这些理论之中加入对道德品格的较好的说明。那么,我们的总的理论就会包含对美德的说明,但那种说明只是作为正当行为理论的一个补充。”难道这不正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观察的积极结论吗?
雷切尔斯期望一个大的正当行为的理论(最好是功利主义的)来糅合美德伦理学的部分洞见,但是这可能不会得到许多美德伦理论者的赞同。
对于麦金太尔来说,德性和行为的区分也许并不重要,两者往往形成一种整体,不会那么清晰地被区分开来,并非某种美德为行为的正当提供了理由,而是由特定社会的实践、关于人生的目的、关于何为善的人生叙事统一性决定了人的德性和行为,并为美德设定边界和标准,而这样的诸美德又与社会实践过程形成紧密的互动,确保着社会实践和善的目的的实现。也就是说,“是”为“应该”提供生成的土壤,而“应该”反过来使“是”的土壤保持活力与再生能力。
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麦金太尔(2008)298指出:“现阶段最要紧的,是建构文明、理智与道德生活能够在其中历经已经降临的新的黑暗时代而继续维持下去的各种地方性的共同体形式。而且,既然美德传统能够在从前的黑暗时代的恐怖中幸存下来,那么我们也不是完全没有根据地怀抱这种希望。”
针对可能出现的道德冲突的问题,麦金太尔认为一种关于人生完整性和作为善的生活叙事统一性能够为美德提供某种目的,这为诸美德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秩序,在两种互竞的美德之间的冲突就由上述原则来限定和调节。
面对历史上累积下来的一大堆杂乱无序的德目表,以及人们一贯在现在各种美德之间所认定的冲突与矛盾,麦金太尔并未贸然得出自己的诸美德,而是把德性作为一种力量和社会规定性来考量(康德,1986)1,开放式地提出“追寻美德”(after virtue)态度,面对变动不安的社会生活,这样一种道德追寻姿态也许更符合当下社会实践的要求,并为人们腐朽的道德生活注入新的活力与可能性。(www.xing528.com)
但是我们怎么处理德与行的关系呢?在日常生活中,人的行为是可见的,能够进行准确的定义、判断和证明,而这些相对清晰的行为最终又组成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对行为的整个规范体系构成了社会制度的基本样态。那么,我们又在什么角度上讨论人们的德性?特别是这样的品性不是可见的,起码短期如此。更加直接的,特别是面对具体的伦理抉择时应该怎么办?我们先看看在传播思想中是否具有我们寻找的道德内涵和行为原则。
【注释】
[1]一种编辑词典时的次序安排,比如,只有列举完所有的需列举过的以A为首字母的单词,才能考虑以B为首字母的单词,表现了第二原则对第一原则的必要的尊重和不僭越。
[2]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责任论的或者公正的道德框架都未真正考虑过家庭、朋友及小型群体这样的接近私人或者日常生活领域内的伦理问题。为了面对这个问题,有些研究是这样认为的:“私人问题的决定应当属于尊重自主原则范围之内。这样,我们将此——制订出调控他们与他人形成的亲密关系的道德观的细节——留给个人完成,只需坚持要他们尊重他人的权利即可。”(卢坡尔,2008)229这样看起来个人生活的领域整个被当作个体的自留地来处理,他如何处理与公共生活无关,如果在处理个人生活时没有涉及公共问题(利益),那么他(她)只要能够搞定就可以了,他人无须、无权也无必要过问了。这导致这种在日常生活世界和公共空间实际上发生并一直发生重大作用的领域处于晦暗不明中,这在智识上不能不说是一件遗憾的事情。
[3]关于性别的差异问题有一个陷阱,我们要说女性被分派了一种家庭化或者私领域的角色而养成了这样一种性格特质,还是女性从生物学上的特性更多地使其表现出一种关怀与爱的倾向?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也许不应该过分强调性别的问题,在人性中就存在着这样两种不同、可能存在冲突的道德价值,只不过其中一种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获得了道德框架或者主流地位而已。过分强调性别问题会导致这样的理论成为女性社会定位、职业诉求和未来发展的思想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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