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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综合原则:现代传播思想中的道德探询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尔斯面对的问题可能是这样:这是一种怎样的规范体系?罗尔斯构想了一种基于原初状态的社会契约过程:“无知之幕”。基于这样的推论,罗尔斯全面诠释了其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而且从罗尔斯更加精密的两个正义的原则中,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些行为基础与序列,这使得人们的行为可能更加有据可行。

罗尔斯的综合原则:现代传播思想中的道德探询

经由洛克卢梭开拓的契约之路,罗尔斯提供了一条更加具体明晰的道德之路,这提供了霍布斯所没有考虑过的契约本身的正义问题,并通过正义这个概念把来自契约论的思考变成了一种真正的道德理论体系:“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面对的问题可能是这样:这是一种怎样的规范体系?如果来自大家的同意和约定,那么多人的契约又是基于什么的原则而被制定出来的?也就是说,这个契约本身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是道德的?

罗尔斯构想了一种基于原初状态的社会契约过程:“无知之幕”。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罗尔斯,1988)120

“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而为达此目的,我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罗尔斯,1988)136

人们不知道的特殊事实包括“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与文化水平。处于原始状态中的人们也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属于什么世代的信息。”(罗尔斯,1988)136

这样的无知之幕建立在人们对合作的(罗尔斯,1988)126认识和需要上,“他们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罗尔斯,1988)137

在这样的无知之幕下,他们必须选择一些原则:无论他们的上述具体情况如何,他们都准备在这些原则所导致的结果下生活。基于这样的推论,罗尔斯全面诠释了其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1)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www.xing528.com)

(2)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正义原则间又存在两个优先原则。

(1)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1]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2)第二个优先原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的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①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②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一般的观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罗尔斯,1988)302- 303

罗尔斯无疑提供了一整套基于直觉和契约论的相当严密的道德论证体系,比如他在第一个原则中就回应了洛克等人对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平等的强调(不过这个基本权利是得到契约的保障的),并从社会政治制度角度赋予了一般性社会契约一种正义的道德内涵,这恰好是霍布斯所缺少的。同时,他使用一种无知之幕的冷静决策方式限制了卢梭有点偏激的道德激情,这种过分主动的社会行动更有可能因为社会差异而导致普遍的暴力斗争状况。

但是罗尔斯还是得承担对契约论的批评:“无知之幕”的先验性和起点的含混性争议,还有就是关于善与公正的优先性这样的元道德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对于契约本身的社会性与现实,还有实际上没有选择权的人们的道德地位问题。特别是当我们在一个全球角度下不得不面对如此巨大的差异性(不平等状况与全球正义问题),我们难道还应该按照罗尔斯的这样一种道德序列来行动吗?这样说来,契约论的思考也有其情境性和文化源头,这和他们所要求的普遍性原则相悖。

从传播伦理的应用角度来看,契约论提供了非常明确的规范体系,看来遵从这样的规范体系的行为就是道德的。而且从罗尔斯更加精密的两个正义的原则中,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些行为基础与序列,这使得人们的行为可能更加有据可行。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没有一个严整有序的正义环境,我们的传播如何才可能是道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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