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契约的道德理论被认为有一些突出的优点(雷切尔斯,2008)151- 154。
首先,这种理论指出了我们应该遵从的规范:那些符合集体共同利益并得到人们同意的规范,这种规范是为了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使社会有序、和谐运行。这也是一个道德规范的证明程序。比如撒谎问题,撒谎会使大家失去基本的信任,没有这种基本的信任,这个社会的合作行为是难以达成的,这对大家都没有好处,所以不撒谎就是一条道德规范。
其次,那么人们为什么会遵从这样的规范体系呢?
当然对大家都好、并保护了人们的基本权利是第一个理由,这个理由不仅仅是基于理性的人,还是基于洛克所说的自立道德的人的原初愿望。
第二个理由是避免惩罚,规范被强化为法律体系,这意味着惩罚,理性的人会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第三个理由是规训。对于卢梭来说,我们在向文明进发的过程中变成了一种新人。通过对规范体系的遵循我们形成了一种规范人格,内化了这种规范意向,形成了一种惯习,霍布斯的理论所暗含的道德应该就是指这种人们养成的自觉服从。
第三,何时可以违背规范?
基于一种契约的情况是,如果有一方明显违约,就使其他人依据该约定对其的约束或者义务被解除了,这种被动跟随性背约看起来是可行的。雷切尔斯(2008)153举的是犯罪的例子:罪犯与一般的公民被区别对待,因为他们违背了互利的原则,并首先违背了契约,这使得对其惩罚成为正当。(www.xing528.com)
第四,契约论所设定的道德边界。从社会契约的角度看,人们以其他人能够接受为条件才建立起道德规范。比如在“牺牲一个可以救五个人的生命”这样的例子中,假设你是被救的五个人中的一个,从理性角度你可能是愿意,从功利的角度你也会接受这样的结果或者规范,其他处于五个人中的人也会接受这种情况。但是反过来看,如果你是需要牺牲的那一个呢?从个人生命的自我保持角度,这是不可接受的,就算你经过训练变成了一个非常具有牺牲精神的人,你也不能期望其他人会接受这样一个契约作为日常行为的规范。
而且,社会契约论在一件事情中遇到其复杂性并赢得了声誉:和平反抗或者非暴力不合作形式指出了对作为强制性契约(法律)违背的合理性,因为一种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契约部分是不适当的,而且当某些人被排斥在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之外,他们就从这种不公平的契约中解放出来,但是他们并不预备采取暴力的形式,因为他们还拥有对一种更加普遍和广泛层面上的社会契约的基本遵从,还因为道德的某些部分在契约之外:比如不要杀人这样的训诫或者道德直觉。
对社会契约论的争论之一就是其被认为用规范问题取代了道德问题,以回避回答“什么样的东西是善?”的这一道德理论实际上无法回避的问题。也就是说,一些人尝试从契约这样一种社会描述中引出道德的论证体系并不合适。
当然还有对契约论历史叙述的批评,认为其所想象的原初人类之间敌对孤立的状态不过是一种虚构,也许人们一开始就愿意相互帮助,并形成某种共同体的形式。这种生活在一起的形式由某种原初的智慧推动,甚至都不需要契约,也不是契约。而且,看起来,人们在任何时候都未能加入某种明确的契约,契约更多是一种社会安排和存在方式的另一种叙事体系而已。
当然,在赞许者看来,社会契约可能是暗含在行为参与性(实际的利益与约束)上,更加可能的是其本身可以作为一个思想和理解的工具来使用,就类似一个普遍的隐喻,好像我们就是这样行动的,这样就更能明了我们的道德义务。
反对意见是,如果就社会存在的现实性而言,每个人是被“抛”到这个社会中的,无从选择,也缺乏原初的主动性,又何来契约可言,无论在隐含(行为的主动及实际参与性)意义上,还是在隐喻(这个隐喻对于社会可能是不恰当的)意义上都不存在这样的契约。
从消极角度来看,这种主动参与性的缺乏更清晰地体现在如何对待动物、智障者、精神病人和婴孩等缺乏缔约能力的对象上,我们确实对他们有道德义务,无论他们是否加入契约。这恰恰说明,一些道德在契约之外。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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