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是以一种比洛克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来讨论人的契约问题的。
卢梭说:“我相信我找到了早于理智而存在于自然人身上的两种法则,第一个法则源于人类对自身幸福和生存的深切关注,第二个是在人类看到其他有知觉的生物,尤其是他的同类,在遭受痛苦和死亡时所感觉到的那种天然的不愉快。在我看来,这两种法则的统一和协调是所有自然权利法则的来源,稍加理解即可建立这两条原则之间的这种联系,无须引入社会性。”(卢梭,2009)15
“人类对他人尽责并非后天的教育使然,只要他不抗拒同情心的自然冲动,他就绝不会伤害任何其他人,甚至任何有知觉的生物,除非在正当的情况下,出于安全的考虑,他才不得不伤害别人以保护自己。由此,我们也可以结束是否要将动物纳入自然法则的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因为很明显,由于它们没有智慧和自由意志,它们无法认识这个法则;然而,由于它们也具有自然赋予它们的感情,在某种程度上与我们的本性相同,因而它们也应该享有自然权利;人类从而也应该对动物承担一定的义务。事实上,如果我不想伤害我的同类,这似乎并不是因为他们具有理性,而是因为他们是有知觉的生命,这种品质在人与动物中都同样存在,至少应该给动物一种权利,使它们能够免受人类无故的虐待。”(卢梭,2009)16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2003)指出了我们可能建立一种契约式的联合形式,在这种共同体中有望形成一种“公共意志”(general will),这种意志恰恰是个人意志的聚合,在这样的状态下,我们还是同样保有自由,人们服从的是他们自己。但是这种自由不同于自然状态,通过契约和负责任的道德行动,人们变成了“另一种动物”(新人):我们不再是个人,而成为一种具有共同意志的集体的人,从而获得了道德的自由,一个人就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这就是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内核)。因此对于卢梭来说,基于人性中善的一面,人们会主动去追求一种公共的善(这种善会以一种与个人的善统一的方式存在,关键在于人在共同体中,在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的前进过程中的进化,他们自己的意志与集体的意志合而为一,变得同一起来,“责任的需要代替了自然的冲动”,对于个人来说也变成道德自我完善的新人),而洛克则主张作为人的自由和平等优先于集体的契约。(www.xing528.com)
但是无论是洛克还是卢梭都为契约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道德基础:自立的道德行为人,正是这种道德的因素为“囚徒困境”提供了出路;正是来自人性的基本善或者共同善的愿望,为一种指向共同体的契约提供了基本的道德约束力,不同于强制力,这个动力是内在自发的,因此就具有契约所需要的约束强度。
然而,无论是哪一种契约论者,都认为法或者规范就是道德的体现,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到社会的契约中去发现所需要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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