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霍布斯来说,自然状态就是一种野蛮的稀缺资源竞争状态,这种状态导致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在这样一个残酷的图景下,社会是不会存续的,现代文明的所有成果都是不可能的。人们正是为了逃避这样一种状态,需要赞同建立一种有序管理他们的规范体系,并最终导致一个国家的建立来保证这样的规范体系的强力实施(霍布斯,1986)。
不得不说的是,在霍布斯的论证体系中没有给主体道德留下什么位置,有的是对人的规则体系和相应的强制机制,这是一个国家或者是来自君权的某种绝对权威。也许霍布斯并不在意道德问题,只是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当利己的人们(不得不)同意一种规范(加入契约),并决定在行为上遵从这种规范,它就具有了某种道德意味。
在这里,道德的目的就是保证社会存在,并体现在整个规范体系中。(这里的道德既是一种约定,也可能会变成国家意志,或者法律意志,因此,我们还要问这个规范体系的原则是什么。从现在的角度来看,这个规范体系在道德上的核心就是行为规范的合理性或者公正。但是道德可能不仅仅是这样的规定性,道德应有其独立的价值。)这样实际上就是在大家中间建立了一种“约定”,每个公民都参与了这样的约定,而形成一个社会性契约。(www.xing528.com)
从这个角度出发,雷切尔斯诠释了一种霍布斯式的道德:“道德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事物。相反,道德应当被作为因利己的人而产生的实践问题的解决方式来理解。我们都想生活得尽可能地好,但是,除非拥有和平、合作的社会秩序,否则我们不能实现繁荣。而如果没有规范,我们就不可能有和平、合作的社会秩序。于是,道德规范正是我们需要的、能够从社会生活中获益的规范,它——不是上帝,不是利他,也不是‘道德事实’——才是理解伦理学的关键。”(雷切尔斯,2008)143“道德在于管理自己行为的规范体系,在其他人愿意接受这一规范体系的条件下,理性的人也愿意接受它们。”(雷切尔斯,2008)147
按照这个表述,我们来看看到底要怎么确定道德行为:这种行为看来是对一些大家都接受规范体系的遵守,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个体自私行为的约束。而为什么要遵守这样的规范体系:因为接受它对集体有益,可能于个人有利,更多的是能够让大家安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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