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论者罗尔斯是从批评(古典)功利主义开始的:“我的目的是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罗尔斯,1988)21
罗尔斯指出:“达到功利主义的最自然方式(当然不是唯一的方式),就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采取对一个人适用的合理选择原则。一旦认识到这一点,在功利主义发展史上的公平观察者(impartial spectator)的地位和对同情的强调也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人们正是通过公平观察者的观念和同情的认同,而设想把个人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的。正是这个观察者被领悟为在把所有人的欲望组织成一种和谐一致的欲望体系,并通过这种组织使许多人融为一体。被赋予同情和想象的观念能力的这个观察者是完全理性的个人,他统一和体验别人的欲望,仿佛这些欲望是他自己的一样。……社会合作的观点是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的结果,然后,为了使这种扩展生效,就通过公平和同情的观察者的想象把所有人合成为一个人。功利主义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罗尔斯,1988)26 -27
对照罗尔斯所主张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他抱持以下观点。(1)功利主义忽视了“正义优先的常识性信念”,并把人的自然权利置于一种从属地位。(2)“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持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因而也是正义的原则)本身是一种原始契约的目标。”“通过合成所有欲望体系,功利主义把适合于个人的选择原则应用于社会。这样,我们就看到第二个对照是与第一个对照相联系的,因为它是这样的一种合成,依据这种合成的原则使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受制于社会利益的计算。”(3)功利主义是目的论的,而正义原则则为目标体系提供了一个必须尊重的界限(罗尔斯,1988)27 -30。(www.xing528.com)
这些批评与我们上文提到的攻击大致相同,第二点尤其值得注意,当一个人关心个人利益最大化,并把这种功利原则放大到社会层面时,反而产生对个人真正权利的限制,这实际上导致了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这恰恰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处理自由及表达自由时所产生的根本矛盾。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社会契约的基本思路,当然持契约论立场的不同学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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