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上具有绝对的重要性。其道德上的绝对命令包括:
(1)定言命令:“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康德,1986)51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行为的规则不能成为一切人所普遍遵行的准则,此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2)实践命令:“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1986)81
即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达致某个目的的手段,而这里的抽象人性所指的两个重要特征是善良意志和理性,从这个角度来看,绝对命令的两个表述确有统一性:两者都蕴含了普遍化的要求与平等的原则,而正是依据善良意志和理性,人们才可能会依据那些普遍性原则行事,这样的行动就是合道德的,即行动的道德性由那种非个人的善良意志(绝对精神)和理性(这既在个体,也体现在全部人类中)决定,这样行动总能指向一条公平与平等的道德之路。康德认为两个看似内容大相径庭的表述都是指向绝对命令的。而且,绝对在这里意味着无条件的,没有例外的余地。(www.xing528.com)
“康德的伦理理论基于这样的观念:与其说伦理力量存在于行事的人身上,不如说存在于行为本身。”(帕特森 等,2006)9这就使其与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思想的出发点完全不同了,他也开创了一个可证明的伦理传统,行为本身是清晰可见的,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行为本身进行适当的道德判断。人与其行为在这样的道德判断中被割裂了。
通过绝对命令的规范,康德实际上把人的意向及内在品质问题给悬置了,就是说无论你是什么人,有什么样的意愿,最终的道德判断要由你的行为来决定,遵行那些符合绝对命令的行为是你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规则是严格的、消极的:不撒谎、信守承诺、不谋杀、不自杀、不伤害、不偷盗;也可能是善意的积极行为:帮助他人、仁慈、慷慨、感恩等。这个名单可能会很长,但是从他的论述中能够得到论证支持的道德要求非常类似一种摩西十诫的宗教教诲或者规范体系。实际上,康德并不关心具体的道德行为是哪些,他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统一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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