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回到我们将要讨论的领域的命名问题。“媒介伦理”看来是不适当的,媒介作为技术机构的伦理问题更多是为之工作的人们的伦理困惑。“媒介道德”(或者“新闻道德”)更加不可取,因为“道德判断的对象是人的行为(conduct),即人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action)”(梯利,2001)。更进一步,当下的道德概念无论是在中文的意涵和现代的语境中都更加偏向特指人的某种品性,这就不能把它加诸媒体。在媒介中我们面对的是一种人的行为在一种社会功能性机器中的“演出”,这种行为就是传播行为。这样我们面对的就是各种差异的传播行为,从现代习惯上看,我们不太会说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而是说这个人是道德的。
因此,传播伦理从研究角度来说是一个相对恰当和准确的界定,也是核心对象。本研究尝试在一个更加广阔的传播思想与实践的基础上来思考更加普遍与基础的伦理道德问题,除了涉及价值冲突与行为判断,更要深入讨论人的道德品性问题,这样使我们的探索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现代伦理学意义上无止境的合理化论证,为传播伦理寻找更加扎实的现实基础。在职业伦理思考中无法回避一般人伦和道德问题,在现实案例的分析中,这两者是分不开的,这也使我们的探索不仅仅局限在媒介领域,不仅仅局限在应用[4]、职业或者技术伦理学这个狭隘的分类下面。我们的讨论就是与传播相关的伦理学,伦理学就是关于实践的,也是关于人的德性的深度思考。
而且,传播伦理更多是一种探索,而无须成为一门学科,这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1)现在出现的“传播伦理学”著述尝试从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层面来进行思考,这看来并不适合这样一个新的伦理探索领域,这个领域首先要面对的还是现实的问题本身,无暇规划自己的区域,同时过早谈学既可能缺乏实质的内涵,又可能带来禁锢性和封闭性。(www.xing528.com)
(2)传播伦理学可能导致我们在传播学和伦理学两个学科上游动,而这两个学科现在本身也是流动的。出于保守和稳定起见,研究者一般会选择固守那些最确定的区域,比如把重点放在大众传播媒介上,但是我们的问题的核心可能在媒介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如果停留在相对局限的新闻或者大众传播领域,将导致我们更加无法面对问题和事实本身。
(3)传播伦理属于应用伦理范畴,是关乎实践的(实际上伦理和道德的历史含义中都有实践的含义),关注紧迫的具体问题的,不急于谈学使我们可以在一些真正触及传播伦理前沿性和焦点性现实问题上走得更远些,探索也更加自由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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