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绩效审计目标
“全球环境基金中国生活垃圾综合环境管理项目—昆明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昆明示范项目”)环境审计的目标为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与环境性。环境审计各目标的定义及内涵为:
1.经济性
环境绩效审计后改进计划的提出要与企业的经济基础及项目的资金保障程度相协调,确保各项环境绩效审计指标及改进计划与当前的经济实力匹配。
2.效益性
环境绩效审计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环境经济审计的目标不能在忽略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完全提倡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最大化,需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统筹协调。
3.效果性
确保环境绩效审计过程中设定的各项环境绩效审计指标及改进措施能达到有效改善垃圾焚烧企业烟气排放性能的目标。
4.环境性
以斯德哥尔摩公约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和中国相关排放标准为对照标准,确保绩效审计结果满足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及中国排放标准要求,确保环境效益。
(二)环境绩效审计程序
严格、规范的环境绩效审计作业流程,专业的环境绩效审计团队的建设,工作过程中充分的对接是确保环境绩效审计效果的重要基础。昆明示范项目采用的环境绩效审计程序主要为:
1.前期准备阶段
(1)组建专家团队,明确任务分工。此次环境绩效审计由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组织,AEB Exploitatie BV和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共同开展项目的环境绩效审计工作。为确保审计效果,构建了由固废焚烧、垃圾焚烧炉运行、环境审计、环境监测、关键仪表及过程控制等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并按照各自专业背景,在环境绩效审计联络人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2)建立审计基线,明确审计内容。以斯德哥尔摩公约BAT/BEP和中国排放标准为参照标准,明确各厂实际运行情况与参照标准之间的差异,根据差异情况提出运行改进计划及操作手册改进建议。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为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与环境性。
(3)设计调查问卷,明确审计重点。基于斯德哥尔摩公约BAT/BEP,及专家的个人经验,编写入厂调查问卷。便于从被审计方获得一手信息,并防止审计过程中关键项目的遗漏。
2.审计执行阶段
审计执行阶段工作主要为完成资料收集及现场调研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前期调查,掌握项目基本情况。审计组通过实地进场调查和资料比对的方式,掌握厂区运行状况和日常业务。审计过程中采用分组的方式进行,提高环境绩效审计的效率及专业度。审计过程中重点调研的工段包括中央集控室、垃圾接收、垃圾前处理(如果存在)、垃圾池(管理)、焚烧炉及锅炉、烟气处理系统、计量设备、炉渣及飞灰处理、残留物储存车间、渗滤液处理。
(三)环境绩效审计内容
项目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涵盖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及管理情况,具体包括设备配置情况、运行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员工培训体系的建设情况。
设备配置方面的审计内容含电厂仪表及控制系统(DCS):包括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储存系统及自动控制回路,评估全厂自动控制水平及环保设备自控水平。记录数据的方式以及用于过程控制的监测数据方式。
运营程序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含垃圾焚烧厂运行参数是否在最优(或设计)范围内,操作员处理异常运营条件的启动及处理程序是否合规。具体包括是否对入厂垃圾进行了检测及成分控制;燃料特性及消耗情况;温度控制、开停炉、现场设施及设备检查及维护、预防性维护等工作的操作程序。
员工培训体系建设的审计内容主要包含是否建立了合理全面的员工培训方案、员工是否具备操作复杂工艺的能力、是否清楚异常运营情况下的启动及处理程序等。
(四)环境绩效审计方法(www.xing528.com)
环境绩效审计采用的方法为国外常用的PSR(Pressure-State-Response Framework)概念框架,包括压力、状态、响应三部分内容。其中压力(P)的概念为,垃圾焚烧发电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如不加以严格的控制,必然导致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这都是人类施加给环境的压力,这些压力会对区域原有的生态环境的状态(S)造成影响。环境管理机构和焚烧厂为合理控制生态环境的状态,基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考虑,参照相关政策,对这种环境的改变对应采取措施,对焚烧烟气、渗滤液及固废进行治理,即做出回应(R)。项目环境绩效审计的开展及后续技改项目的实施就是一个完整的“压力—状态—响应”的过程,三个维度的动态平衡,才能保持垃圾焚烧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影响以及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确保垃圾焚烧产业的良性循环。PSR概念框架遵循的是“原因—效果—响应”的逻辑关系,压力指标说的是为什么会发生,也就是其原因是什么;状态指标说的是由于压力而产生的状态的变化,是表现出的一种效果;而响应指标说的则是企业对环境发生改变做出的反应,环境绩效审计基于PSR概念框架进行指标体系构建,才能够构建更好的评价体系。
(五)基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环境绩效审计指标体系
环境绩效审计标准主要源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及我国对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1.斯德哥尔摩公约
(1)最佳环境实践(BEP)
·废物最小化:垃圾总量的减少能够减少垃圾焚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残渣量。将可生物降解部分用于堆肥并有意识地减小进入废物处理过程的包装材料量,能大大降低进入垃圾焚烧厂的垃圾量。废物焚烧厂只承担废物最小化的次要责任。总之,不同管理层对废物最小化的协调和统一对保护环境极为重要。
·源头分类和回收:可回收物质(如铝及其他金属、玻璃、纸、可回收塑料、建筑和拆建废物)的分散和集中分类收集能够减小废物的体积,节省有用的资源并能去除不能燃烧的成分。
·操作者必须能够准确地估算废物的热值和其他性质以满足焚烧炉的设计参数。可以通过关键物质和参数的进料监测程序的结果来实现。
·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二噁英类等持久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应格外注意燃烧和排放参数的控制。并着重考虑废物进料时间、燃烧条件控制和燃烧后的管理。
·严格控制焚烧炉的启动和停工工况。在焚烧炉启动时,需对焚烧炉进行预热,并在焚烧的初始阶段与清洁的化石燃料共同燃烧可以迅速达到有效的焚烧温度,当焚烧温度达到850℃以上时,进行废物进料。故障可以通过阶段性检查和定期检修来减少。
·对于焚烧炉和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应由操作者和相关单位进行例行常规检查以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和焚烧炉及其组件的合理运行。
·对关键的运行参数如一氧化碳(CO)、体积流量、温度和氧含量应建立监测机制,以便提高焚烧效率。
·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氧气、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氢氟酸、气流量、温度、压力损失都需要进行常规监测。
·对焚烧炉的炉底物和飞灰必须进行合理的处理、运输和处置。
·开展工作人员的常规培训,确保废物焚烧炉的合理运行。需唤起和维持公众对废物焚烧项目的友好意识。
(2)最佳可行技术(BAT)
最佳可行技术涉及对尾气净化系统的合理组合使用,包括烟尘治理措施、酸性气体治理技术、脱硝技术等。同时优化焚烧炉的设计和操作,妥善控制时间、温度、湍流度以及氧气(气流),将有助于确保上述最佳条件。
2.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除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BAT/BEP建立环境绩效审计指标外,还需考虑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根据各厂实际建设及运行水平与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差距,以确定改进差距。
其中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等组成的一系列法律体系。
环境管理政策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环境标准包括《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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