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人有爵位,鬼神有尊卑。天地山川、社稷五祀①、百辟卿士有功于民者②,天子诸侯所命祀也③。若乃巫觋之谓独语④,小人之所望畏⑤,土公、飞尸、咎魅、北君、衔聚、当路、直符七神⑥,及民间缮治微蔑小禁⑦,本非天王所当惮也⑧。
【注释】
①《礼记·王制》:“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之名山大川,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五祀:古代祭祀的五种神。具体指哪五种,古代说法不一。一说指五官之神,即句芒(木德之神)、蓐收(金德之神)、玄冥(水德之神)、祝融(火德之神)、后土(土德之神),见《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注。一说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②百辟:指诸侯。卿士:此文指王朝的执政者。③命祀:遵天子之命所进行的祭祀。《左传·僖公三十一年》:“不可以间成王、周公之命祀。”《国语·鲁语上》“大惧乏周公、太公之命祀”韦注:“贾、唐二君云:‘周公为太宰,太公为太师,皆掌命诸侯之国所当祀也。’”由此可知,古代诸侯祭祀什么鬼神,得由天子或王朝执政者授命。以此类推,大夫祭祀什么鬼神,得由诸侯授命。所以此文说,上述各种神祇,是“天子诸侯所命祀也”。④谓独:彭铎先生说,疑当作“请祷”。⑤望畏:敬畏。⑥七神:旧说都是主宰住宅的神。⑦缮治:修缮住宅。⑧天王:指帝王。
【品读】
《礼记·祭统》云:“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礼,是儒教治国的最重要手段。礼有五种,祭礼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在我国古代,祭礼有着完整的体系和严格的等级,形成了宗庙祭祀制度。
宗庙祭祀制度属宗法制度。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发展起来的。宗法制度下的各级贵族之间,按其辈分的高低、宗族的亲疏确立各级贵族等级地位,组成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统治网络。反映在祭祀上,也有着严格的等级区别,如王符所言:“且人有爵位,鬼神有尊卑”。从天子到诸侯,从三公到九卿,甚至连鬼神都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在祭祀上,天地山川、社稷五神、诸侯卿士,只要是有功于民的,都是天子诸侯应祭祀的对象;而像巫觋,小人所敬畏祈祷的土公、飞尸、咎魅、北君、衔聚、当路、直符这七种神灵,以及民间修缮房屋时的微小禁忌,就不是天子所应当惧怕的。同时,等级不同,祭祀的对象也有严格的区分,不能混淆,正所谓“王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之名山大川,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也”(《礼记·王制》)。不过,只有天子才可以祭天的制度,在宋代以后,实际上已被打破——民众亦可祭天。但始终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其实,祭祀应区别等级的说法,有其理论依据。因为“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左传·僖公十年》),即神不享受不该自己享受的祭祀,民不祭祀不该自己祭祀的鬼神。哪些该祭,哪些不该祭,其标准是礼。而礼的根据是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神不歆非类”,因为自己的父祖不会随便吃别人的东西;“民不祀非族”,因为人不能撇下自己的父祖去孝敬别人,假如祭祀了自己不该祭祀的鬼神,就是谄媚,所谓“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论语·为政》)。
图26 宗庙祭祀(www.xing528.com)
当然,在祭祀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巫觋。古人认为,巫觋能够与鬼神相沟通,能调动鬼神之力为人消灾致富,如降神、预言、祈雨、医病等等,久而久之成为古代社会生活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职业。在历史上,巫觋的地位在不同时期发生过转移。比如殷商、西周时期巫觋掌握着政治权力。东周时逐渐脱离政治并向民间转化,从而形成了宫中巫官和民间巫觋两种类型。在汉代,巫觋较为流行,遍布朝野上下,所谓“可怜夜半虚前席,不问苍生问鬼神”(李商隐《贾生》),正是当时巫文化浓厚氛围的体现。而到了汉末,“又大畅巫风,而鬼道愈炽”(鲁迅《中国小说史略》),巫术与谶纬神学相通,乱法干政、惑众造反之事屡屡发生,甚至影响到汉代的学术与宗教。加上“愚民无识,信妖邪”,社会风气极其混乱。生活于这个时期的王符,专写《巫列》篇,对巫术鬼神的批判不言而喻。
【扩展阅读】
导言:王充通过追溯圣王先贤为人类所建立的功业,指出人世间的祭祀在于报答功劳和敬奉祖先,在于勉励活人尽力,尊崇恩德。祭祀是圣王实现“功立化通”的一种手段,这就论述了祭祀的作用和意义。
报功以勉力,修先以崇恩
凡祭祀之义有二:一曰报功,二曰修先。报功以勉力,修先以崇恩。力勉恩崇,功立化通,圣王之务也。是故圣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民事而野死。鲧勤洪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灾。凡此功烈,施布于民,民赖其力,故祭报之。宗庙先祖,己之亲也,生时有养亲之道,死亡义不可背,故修祭祀,示如生存。推人事鬼神,缘生事死。人有赏功供养之道,故有报恩祀祖之义。
(节选自《论衡》第二十五卷《祭意第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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