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者必将以为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①。此非变通者之论也②,非救世者之言也③。夫上圣不过尧、舜,而放四子④,盛德不过文、武,而赫斯怒⑤。《诗》云⑥:“君子如怒⑦,乱庶遄沮⑧;君子如祉⑨,乱庶遄已。”是故君子之有喜怒也,盖以止乱也。故有以诛止杀⑩,以刑御残⑪。
(选自彭铎《潜夫论笺校正》卷五《衰制第二十》)
【注释】
①德化:以道德感化。独任:专用,指专用德化实现天下大治。《汉书·董仲舒传》:“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不可任以成岁也。”②《周易·系辞下》:“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变通者趋时者也。”③救:原作“叔”。据王宗炎说改。④四子:共工、驩(huān)兜、三苗、鲧(gǔn)。放四子:流放四人。即把共工流放到幽州,把驩兜流放到崇山,把三苗流放到三危,把鲧流放到羽山,见《尚书·尧典》。“放四子”是舜在位时所为,此文说“尧、舜”,“尧”只是连类而及之辞。⑤赫斯:赫然,满脸怒气的样子。赫斯怒:是《诗经·大雅·皇矣》之语,指文王而言。《孟子·梁惠王下》也说:“《诗》云:‘王赫斯怒,爰整其旅,以遏徂莒,以笃周祜,以对于天下。’此文王之勇也。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此文说“文、武”,与上句说“尧、舜”一样,“武”只是连类而及之辞。⑥引诗见《诗经·小雅·巧言》。⑦君子:有地位的统治者,指君主。⑧庶:庶几,差不多。遄(chuán):迅速。沮(jǔ):阻止。⑨祉:福,意指让贤人得福,即奖赏任用贤人,给他们爵禄。⑩以诛止杀:用杀人来制止杀人。指用杀掉杀人凶手的办法来除去祸根,并使人不敢杀人。汪继培说:“《商子·画策篇》云:‘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有:犹“为”。⑪御:与“止”对文同义。
【品读】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而法制是国家进行统治的工具,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保障。因此,在古代中国,很早就有人认识到了立法与治国的关系,有不少治国之道都是围绕法制提出的。这段文字就体现了王符德刑并举、礼法兼用的治国策略。
一般而言,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其根本含义是要突出道德在治国上的主导作用,讲求以道德礼仪引导而不是以行政约束、刑罚惩治来安定民邦。儒家认为道德礼仪可治本,而政令刑法仅可治标,即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所以,明智的统治者都应坚持“德治”立场,在治国中坚决贯彻“任德不任刑”的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儒家完全排斥刑罚的地位与作用。在儒家学者看来,刑罚不能作为治国的主导手段,但可作为“德化”的有益补充。原因在于,没有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往往会失去正确的方向;而没有以“法治”为手段的“德治”,往往会流于形式,不能产生实质效用。因此,高明的统治者在治国方面应该拥有两手——文武并用,恩威兼济,德主而刑辅,先礼而后法。
然而,由于秦王朝“尚刑而亡”的历史教训,在西汉初期,几代思想家、政治家对秦大张挞伐,极力强调“治以道德为上”,大力提倡道德教化,甚至有人认为刑罚作为法治的重要内容可以不必采用,只有通过道德的感化才能使民臣服。也就是说,儒家德刑并举、礼法兼用的治国方针,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只主张实行“德治”的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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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 商代末期三苗地域图
王符针对这一说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是不通达事理变化的腐儒之论,完全是一种“弱视”和“短见”。因为即使是至高无上的圣人尧、舜,还曾运用刑罚,将驩兜、共工、鲧、三苗这四位有罪或治理无方的部族首领放逐到了边远地区,尧、舜并不认为德化教育是万能的工具。同样,品德最崇高的周文王和周武王,也都诉诸过武力。因此,必须运用刑罚乃至武力,才能平息祸乱,即所谓“以诛止杀,以刑御残”。这就是说,王符继承了儒家的学说,虽然也将刑罚的地位界定为德教的辅助,但不主张废弃刑罚。甚至,在这段文字中,他似乎更加强调刑罚的作用,认为刑罚本身也蕴含着仁义价值,这就比一般儒学者更为重视刑罚的作用了。实际上,王符“以诛止杀,以刑御残”的主张与法家商鞅“以杀止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商君书·画策》)的说法一脉相承,说明王符在对儒家法制思想继承和发展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家理论的影响。不过,从思想渊源来看,王符仍没有超出儒家的思维模式。
【扩展阅读】
导言:南宋著名诗人杨万里认为,百姓之所以畏惧法律,并非是畏惧法律而是畏惧刑罚。没有法律,百姓则无法估计因自己罪过而应受的处罚,这就批评了有法不用的弊病,尖锐地指出其恶果是失信于民。
有法不用,不如无法
古之立法,不惟惩天下之已犯,亦以折天下之未犯。盖已犯之必惩,未犯之所以必折也。是故惩之者法之义,折之者法之仁。……夫民之所以畏法者何也?非畏法也,畏刑也。法不用则为法,法用之则为刑——是以畏之也。有法而不用,不如无法。何则?无法则民未测其罪之所当;有法而不用,则民知其法之不足忌。有法而民不忌,是故布之号令,不曰“号令”而曰“空言”;垂之简书,不曰“简书”而曰“文具。”法至于为空言、文具,是无法贤于有法也。古之法始乎必用而终乎无所用,今之法始乎不用而终乎不胜用。
(节选自杨万里《诚斋集》卷八九《刑法下》,四部丛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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