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养稊稗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①。《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②。”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寿命者也,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天下本以民不能相治,故为立王者以统治之。天子在于奉天威命,共行赏罚③。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罚有罪,五刑五用④。”《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⑤”。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被前王之恶,其民乃并为敌仇,罔不寇贼消义奸宄夺攘⑥,以革命受祚⑦,为之父母⑧,故得一赦。继体以下⑨,则无违焉⑩。何者?人君配乾而仁⑪,顺育万物以成大功,非得以养奸活罪为仁,放纵天贼为贤□也⑫。
【注释】
①《韩非子·难二》:“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此用其意。②见《尚书·康诰》。作罚:制定刑罚。兹:此,指有大罪的人。③共:即“恭”字。恭行:奉行。④语本《尚书·皋陶谟》。孔传:“五服: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服也。尊卑彩章各异,所以命有德。”章:花纹。孔颖达疏:“为五等之刑,使五者轻重用法哉。”各个历史时期五等具体规定不同,先秦指墨、劓、剕(刖)、宫、大辟(杀),秦汉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五用:据《国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⑤见《诗·大雅·瞻仰》。反脱:《毛诗》作“覆说”。覆,反。说,通“脱”,《郑笺》:“赦也”。⑥此句本《尚书·吕刑》。寇贼:寇掠。消义:《尚书》作“鸱义”,指“盗贼状如鸱枭,抄略良善,劫夺人物”。消义当是“枭义”之讹。指残暴的行为。奸宄:犯法作乱的人。夺攘:争夺。⑦革命:旧时指推翻前朝做了皇帝。祚:指王位。⑧《尚书·洪范》:“天子作民父母。”⑨继体:后嗣,子孙。这里指继体之君,即子孙做皇帝者。⑩违:汪继培说,应作“遵”。意思是,继体之君即位时,不应当行赦。⑪配乾:德配于天。乾:天。仁:指行“仁”道。《孟子·离娄下》:“仁者爱人。”《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篇》:“仁之善者在于天,天仁也。”“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⑫天贼:天以为贼。《孟子·梁惠王下》:“贼仁者谓之贼。”意为败坏仁德叫作贼。
【品读】
小时候看《水浒传》时,总有一个问题百思不解:那些梁山好汉,为什么一有了人命案后,往往是选择出去避风头,然后老老实实地等天下大赦,实在不行,他们也会选择去吃官司,反正也坐不了几年牢。后来逐渐明白:大赦可以减免刑罚,可以不追究、赦前事,甚至还能得到赏赐。大赦与古代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再读这部小说时,类似的谜团便迎刃而解。宋江杀了阎婆惜,后来要被刺配江州,父亲宋太公对他说,你现在到江州去,不要去做强盗,一年半载等到皇恩大赦下来,依旧回来父子团聚。宋太公说的“一年半载”,正好是宋大赦天下的平均时间:十八个月一次。这个时间频率应该说是很高的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唯有两汉四百多年间,颁布了不少于两百八十多次的赦免,平均不到两年时间,朝廷就下一道宽待的诏令。由于皇帝在宣布大赦天下罪人的同时,对皇室成员、各级官吏及平民百姓进行普遍的赏赐,所以天下之人莫不皆大欢喜。
然而,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谈到这皆大欢喜的大赦时,对其批判了一通。他说中国皇帝不讲道理,没有逻辑性,因为皇帝也是最高法官,既然判了别人的刑,怎么又去赦免,他觉得这个不正常。孟德斯鸠的批评有一定的道理,但比起东汉时期的王符,无论在时间的早晚,还是在批评的程度上都无法相比。王符认为,古时只有开国的君主,承受了大乱的破弊,遭受了前代亡国之君的恶果,人民互相敌视,到处是残暴的劫掠,奸恶的争夺,自己革旧鼎新,接受了王位,作为民之父母,所以应该大赦一次。而后来即位的帝王,就不能依照先例都行大赦了。这说明,赦免与政局是否稳定有很大的关系。政局稳定,则赦免次数较少;反之,则较多。而每一朝代在建国初期和末期的赦免次数较中期为多。如汉初高祖十二年九赦,光武三十年十赦,西汉末哀帝六年四赦,平帝五年四赦;东汉末灵帝二十二年二十赦,少帝六个月时间竟两赦。统治者大肆赦免,是有其原因的。建国初,是在大乱之后,国内动荡不安,经济凋敝,统治阶级进行赦免,目的是尽快稳定统治秩序,恢复经济,发展农业生产;而在末世,农民起义不断,封建统治岌岌可危,统治者欲以赦免来挽救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因而大赦特赦。这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并不是出于统治者的意愿。
当然,赦免不是不可以,而不应那么频繁。正如王符所言,毕竟“天子”是上天派来管理人民的,“天子”的职责在于顺承天命,奉行赏罚。而那些被赦免的人秉性恶劣、轻浮傲慢、欺侮他人、践踏仁义、残酷暴虐,他们屡屡触犯王法,是危害人民的贼子。如果将其解脱镣铐,放出监狱,他们不但没有悔改之心,转眼又去犯罪,危害百姓。如果这样奸恶的人都能被宽容赦免,如同放任杂草生长就会伤害庄稼一样,只会残害人民。所以,“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尚书》)。(www.xing528.com)
王符的说法很有见地。赦免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司法的功能在于惩罚坏人、威慑奸邪、清除民害,而不是姑息养奸、救活罪犯、残害良民的工具。赦免是凌驾于司法制度上的一种特权,过多的赦免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威严,使法律成为一具空文。可以说,滥用赦免将整个司法机关权能破坏得干干净净,法律根本起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非但达不到“治”,反而加速了“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赦免助长了犯罪者的侥幸心理,其结果势必会纵民为恶。因此,对于赦免,如果统治者能审时度势,适当地加以利用,就会起到巩固其统治的作用;反之,无视形势的发展,一味地加以滥用,则只能加深社会矛盾,最后危及统治。因此,王符反对滥用行赦的主张针砭时弊,具有极其强烈的批判意义和现实精神。
【扩展阅读】
导言:唐太宗认为,随意颁布赦免,对违法作乱的人施予恩惠就会伤害好人,犹如留下杂草就会伤害庄稼一般。他结合周文王、诸葛亮治国不赦而国泰民安,梁武帝放赦而亡国的例子,表明自己从来不使用赦令。
绝不放赦,以除稂莠
贞观七年,太宗谓侍臣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之间,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故诸葛亮理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数赦,卒至倾败。夫谋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已来,绝不放赦。今四海安宁,礼义兴行,非常之恩,弥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
(节选自《贞观政要》卷八《赦令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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