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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无私兴邦国:《潜夫论》揭示官员应以国家利益为己任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公”,即“居官无私”、秉公办事,就是官员应以国家利益为己任,去私心,立公心,这是古代为政的最高原则,也是衡量官吏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尺。而公正无私者,必至正无邪,为国为民,光明正大,胸怀坦荡。历史上的唐太宗,就是一个秉公任贤,不计私情的人。出于“公心”为政与执法是秉公执法的基本要求。

秉公无私兴邦国:《潜夫论》揭示官员应以国家利益为己任

夫国君之所以致治者公也,公法行则轨乱绝。佞臣之所以便身者私也,私术用则公法夺。列士之所以建节者义也,正节立则丑类代。此奸臣乱吏无法之徒,所为日夜杜塞贤君义士之闲,咸使不相得者也

【注释】

①轨:通“宄”,《左传·成公十七年》:“臣闻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轨乱:内乱。②夺:侵夺。《管子·任法》:“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韩非子·诡使》:“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乱者私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③列:通“烈”。烈士:犹“志士”,即下文中的“义士”。④代:王绍兰说当作“伐”。伐:败,被铲除。⑤“所为……者也”:表示“……的原因”。咸:《群书治要》作“亟”。相得:相投合。

【品读】

我国古代十分注重对为政者公私之心的划分。墨子说:“举公义,辟私怨。”(《老子·十六章》)韩非子说:“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韩非子·有度》)傅玄说:“去私者,所以立公道也。唯公然后可以正天下。”(《傅子·问政》)这段文字提出治国须有秉公无私的品德,意在劝诫君主和大臣。

所谓“公”,即“居官无私”、秉公办事,就是官员应以国家利益为己任,去私心,立公心,这是古代为政的最高原则,也是衡量官吏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尺。“公”,要求处理政事公平合理。只有公平合理地治理社会,才能断事正直而无冤枉,才能避免社会陷入偏激、无序状态。而公正无私者,必至正无邪,为国为民,光明正大,胸怀坦荡。因此,为官以公就要管好自己的家人、亲朋与属下,举贤不避亲与仇。为官以公,则事成威立;为官以公,则得民拥戴。

历史上的唐太宗,就是一个秉公任贤,不计私情的人。以贞观之治为例,当时唐太宗最信任的两个人房玄龄杜如晦,一个多谋,一个善断,而且权力很大,由此引起了李姓皇室宗亲的不满。唐太宗的叔叔曾在唐太宗面前攻击房、杜二人,认为如果这样任用他们,权利有可能旁落于李姓之外。但唐太宗非常严肃地指出:“房、杜二人的功劳比你大,能力也比你强,故其官职也应该在你之先。”并且警告其皇室宗亲,说今后在这个问题上不准再有异议,否则格杀勿论。

其实,公与私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经历着动态的演变过程。个人的私利在任何社会都要受到限制,而限制它的恰好是公利,所谓“你活,我也活”。如果只想“我活”,就会产生损害他人利益的极端行为,这时自己可能也活不成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竞争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同时,公与正相辅相成,凡是为官“正”者皆能“公”。公正无私就是要去掉私心、私意、私情,不以权谋利,即为官者心中所想,应以公事为主而不是如何获得好处。比如对于执法者而言,应尽可能抑制自己的感情,不以个人意志决定赏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是儒家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根本道德要求。相反,法律如果被执法者肆意左右,徇私枉法,那么,法律就成了一件徒有虚名的摆设,人民便不再相信它了,所造成的社会混乱甚至比没有法律还严重。正如《慎子·逸文》所云:“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由于儒家特别注重公私之间的区别,要求为政者必须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自己最高的价值原则,认为“公”就是“义”。因此,儒家从不主张个人奋斗,而把个人的完善与价值实现同社会的完善紧密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每个为政人员包括执法人员都必须有一颗“公心”,这是“国”“家”“身”存在的根本。出于“公心”为政与执法是秉公执法的基本要求。(www.xing528.com)

正因如此,在我国古代,即使在利己主义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为公的思想从来没有泯灭过。例如先秦儒家“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伦理观,宋代政治家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箴言,明清之际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警句,以及那些在民族危机、国难当头之际挺身而出、慷慨就义的民族英雄和刚直不阿、为民请命的封建官吏,都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公私与治国的关系,表现出公而忘私的精神。由此说来,“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朱熹论语集注》)。

【扩展阅读】

导言:贤臣张释之,汉文帝时官为廷尉,认为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因此在申理犯跸、盗环二案时,执法公正,刚直不阿,直谏不讳,从而受到天下人的称颂。

张释之公正执法

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我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是时中尉条侯周亚夫与梁相山都侯王恬咸见释之持议平,乃结为亲友。张廷尉繇此天下称之。

(节选自《汉书补注·列传》第二十卷《张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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