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管理和简单利用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大体分为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农田利用,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农田限养,以及以日本为代表的达标排放等。
(1)美国、加拿大模式———农田利用美国主要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从源头防治养殖污染。立法将养殖业划分为点源性污染和非点源性污染进行分类管理。在1997年的《清洁水法》里将工厂化养殖业与工业和城市设施一样视为点源性污染,排放必须获得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可。明确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建场必须报批,获得环境许可,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案。非点源性污染(散养户)主要通过采取国家、州和民间社团制订的污染防治计划、示范项目、推广良好农业规范、生产者的教育和培训等综合措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养殖业废弃物。同时,美国十分注重利用农牧结合来化解养殖业的污染问题。养殖业规模决定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种植业的面积反过来调节养殖数量,使得养殖业与种植业之间在饲草饲料、农作物和肥料三个物质经济体系间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养殖场的动物粪便通过输送管道或直接干燥固化成有机肥归还农田,既防止环境污染又提高土壤的肥力。
(2)欧洲模式———农田限养20世纪90年代,欧盟各成员国通过了新的环境法,规定了每公顷动物单位(载畜量)标准、畜禽粪便废水用于农田的限量标准和动物福利(圈养家畜和家禽密度标准),鼓励进行粗放式畜牧养殖,限制养殖规模扩大,凡是遵守欧盟规定的牧民和养殖户都可获得养殖补贴。从1984年起,荷兰不再允许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并通过立法规定每公顷2.5个畜单位的标准,超过该指标,农场主必须缴纳粪便费。为了让畜禽粪便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英国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场,规定一个畜牧场最高动物数量限制指标为奶牛200头、肉牛1000头、种猪500头、肥猪3000头、绵羊1000只和蛋鸡7000只。德国规定畜禽粪便不经处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凡是与供应城市或公用饮水有关的区域,每公顷土地家畜的最大允许饲养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牛3~9头、马3~9匹、羊18只、猪9~15头、鸡1900~3000只或鸭450只。(www.xing528.com)
(3)日本、韩国模式———达标排放20世纪70年代,日本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此后日本便制定了《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对畜禽污染防治和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规定,在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畜禽粪便必须经过处理。处理方法有发酵法、干燥或焚烧法、化学处理法、设施处理等。《防止水污染法》则规定了畜禽场污水排放标准,即畜禽场养殖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养猪超过2000头、养牛超过800头、养马超过2000匹)时,排出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规定要求。《恶臭防治法》中规定畜禽粪便产生的腐臭气中8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废气浓度。为防治养殖业污染,日本政府还实行了鼓励养殖企业保护环境的政策,即养殖场环保处理设施建设费的50%来自国家财政补贴,25%来自都、道、府、县,农户仅支付25%的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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