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合作学习的理论探讨中,有两个问题最为基本:一是合作学习的定义;二是合作在合作学习中的本质或者说是地位。而这两个问题中,后者是前者的根基,它决定了定义抓住了本质还是仅仅浮于表象。
所谓合作在合作学习中的本质或地位,就是要明确回答这些问题:合作是合作学习中的手段还是目的?是通过合作学习提高学习者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还是通过合作来达成其他的目的目标?
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些看似在探讨合作本质的论述其实是回避了这个问题。叶仙云在《多元互动小组合作学习模式在高中文言文课堂的有效应用》里提出:“合作学习是一种创新的教学设计,能够提高学生的交往能力与合作能力,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锻炼机会。”[1]马百波在《合作学习在高中文言文教学中的运用反思》中肯定了“合作学习对高中学生合作意识和合作技能产生良好影响”。[2]叶仙云和马百波提到的都是合作学习带来的好处,但并没有说明这些是手段还是目的,那么这些合作能力、合作意识是某一节课有意识设置的目标呢还是没有预先设定的自然而然产生的副产品?这得区分两个层面。一个是大的教育层面。从整个教育来说,合作当然可以是教育的一个目的,也即通过教育教会学生如何合作。然而,问题在于,我们还可以找出类似的可以列入教育目的的许多词语。比如,合作之外,独立也可以是教育的目的,仁义礼智信都可以是教育的目的。但是不能因为合作是教育的目的就提出“合作学习”,否则“独立学习”“仁慈学习”“诚信学习”这些古怪的名词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满天飞了。另一个是小的课堂教学的层面。从这一层面来说,合作不能作为一个教学目标。因为如果它可以作为目标,那么其他的人与人之间沟通相处的技能、各种为人处世的原则、各种优秀的道德品质也自然可以作为一个教学目标。虽然现在的三维目标里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维度提供了把这些五花八门的非智力因素纳入教学目标的途径,但是由此产生的各文化学科和社会品德课杂交而生的课堂必定会不伦不类。而且这种无形的非智力因素的培养,与其在课堂里一板一眼地教授,远不如在课堂之外“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来得有效。
笔者以为,合作学习是一种课堂教学形式,所以合作在合作学习中不能作为目的,只能作为手段。(www.xing528.com)
具体到语文学科,这个结论可能更加明显。《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2017年版)》在谈到课程结构的设计依据时指出:“学习任务群以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为主要学习方式”,[3]明白无误地告诉师生“合作”是一种“学习方式”。另外,对比“合作学习”“独立学习”“仁慈学习”“诚信学习”等名称,“合作学习”是为大家所接受的名称,其他的名称并没有因为同是社会交往的必备技能与品质而受到认可。究其原因,只有“合作”可以是学习的一种方式,“独立”“仁慈”“诚信”等都不行。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合作”的本质是方式,而非目的。
在众多的研究合作学习的文献中,合作的本质鲜被提及或强调。其可能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认为这个问题无关痛痒,没有太多研究的意义;二是虽然认同这个问题很重要,但是它是不言自明的,无须赘述。无论是哪个原因,对合作在合作学习中是方式而非目的这个论断的无视造成了在合作学习的实践层面的一些混乱,这些混乱在课堂分组这个环节尤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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