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个国家中,共有24个国家对初等教育服务作出了具体承诺。其中,阿富汗、保加利亚、捷克、爱沙尼亚、希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老挝、黑山、波兰、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将初等教育服务的承诺,限定在私人领域。特别是,爱沙尼亚规定学生参与的私人教育服务不能超过6个月。从4种服务提供方式来看,初等教育服务承诺呈现出以下特点:
1.跨境支付方面。阿尔巴尼亚和保加利亚针对初等教育的市场准入不作承诺,但对于国民待遇则没有限制;约旦、老挝和泰国则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均不作承诺。除此之外,所有国家均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方面。波兰规定,“公共教育和奖学金制度不涵盖国外提供的教育服务”,也就是说,境外消费领域中的消费者,不适用于公共教育和奖学金制度。俄罗斯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但列举了国家财政和物质资源支持方面不受此条目约束的特例情况。除此之外,所有国家均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通常来讲,商业存在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中限定较多的服务提供方式。但在作出初等教育承诺的沿线国家中,商业存在方面的开放程度可谓较高,除了土耳其明确表示对商业存在的国民待遇不作承诺外,绝大多数国家均作出了没有限制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
但对于作出限制的国家,限制方式则有多种表现。(1)市场准入的当局授权或许可限制。如保加利亚、捷克、匈牙利、立陶宛和斯洛伐克,均要求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授权或许可后,并达到一定办学条件,方能举办教育机构。(2)市场准入的外资比例限制。如老挝规定,初等教育的外资参股限于51%;泰国对商业存在的国民待遇承诺,限定在外资比例低于49%的情况。(3)市场准入的商业存在类型限制。如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规定,商业存在必须是本国法律规定的法人形式。(4)市场准入的招生对象限制。如土耳其规定,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或与土耳其公民合作建立的国际教育机构(包括职业和技术学校),招生方面只能针对外国学生。(5)国民待遇方面的国籍限制。如保加利亚规定,教师需要具备保加利亚国籍,外籍人士只有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学历和专业获得承认的情况下才可执教;捷克和希腊规定,教育机构理事会大多数成员必须拥有本国国籍;老挝要求教育机构主管必须为具有老挝国籍的合格教师;黑山要求私立小学只能由国内自然人或法人创办;乌克兰规定,只有乌克兰公民可以作为教育机构负责人。
4.自然人流动。自然人流动方面,绝大多数国家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限定于水平承诺范围,即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土耳其特别要求外籍教师在本国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工作需要经过许可。只有阿尔巴尼亚、摩尔多瓦、波兰和土耳其明确表示对自然人流动的国民待遇方面没有限制。
表4.1 沿线国家初等教育服务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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