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脆弱性(Groundwater Vulnerability)这一概念是1968 年法国的Margat[1]首次提出的。总体来说,地下水脆弱性概念的发展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20 世纪80年代以前,地下水脆弱性是基于“一个地区的地下水相对于另一个地区的地下水对污染物更脆弱”这一想法而提出来的,多是从水文地质本身内部要素(如地下水位埋深、地下水的平均流速、表层沉积物的渗透性等)这一角度出发来定义的。一些学者各自给出了不同的定义[1]。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在考虑水文地质内部要素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人类活动和污染源类型等外部因素对地下水脆弱性的影响。在1987 年的“土壤与地下水脆弱性国际会议”上,专家们结合影响地下水脆弱性的内外因素提出了多种定义,使地下水脆弱性的定义方式有了新的突破。Foster[2]认为地下水污染是由含水层本身的脆弱性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负荷造成的。在此基础上,他首次提出了“含水层脆弱性”这一术语。美国环保署(USEPA)和国际水文地质协会(IAH)[3]在1993 年将地下水脆弱性分为两类:一类是本质脆弱性(IntrinsicVulnerability),即不考虑人类活动和污染源而只考虑水文地质内部因素的脆弱性;另一类是特殊脆弱性(Sp e cificVulnerability),即地下水对某一特定污染源或污染群体或人类活动的脆弱性。本质脆弱性和特殊脆弱性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地下水脆弱性的研究跨进了一个新的高度。国内关于地下水脆弱性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目前,国内学者多是研究地下水的本质脆弱性,至今尚没有明确的“地下水脆弱性”的定义[4,5]。(www.xing528.com)
总之,地下水脆弱性由于牵涉到太多的复杂因素,加之目前尚有待于提高的研究水平,国内外都倾向于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关于将地下水脆弱性分为两类的主张。随着研究工作不断深入,地下水脆弱性的概念将会不断得到丰富、完善和发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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