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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大气质量标准及空气污染对健康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2年,我国首次发布GB3095—19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后的标准改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因此,我国的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浓度限值,如1h平均浓度限值、24 h平均浓度限值、年平均浓度限值等。

我国的大气质量标准及空气污染对健康

(一)我国大气质量标准制订的历史

1950年,我国翻译和介绍了苏联的《苏联工厂设计卫生标准》,并以此为基础于1956年制订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大气环境质量的国家标准,规定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19项。经试用、修改后于1962年正式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979年,我国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项目增加到了34项。在标准中,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一次最高容许浓度和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一次短时间采样测定结果的最高容许值,主要是为了防止大气污染物的急性健康危害。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一天多次测定的平均浓度的最高容许值,其目的是防止大气污染物的慢性和潜在性危害。

1982年,我国首次发布GB3095—19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对总悬浮颗粒物、飘尘、SO2、NOx、CO、光化学氧化剂(O3)制订了浓度限值,且每个污染物的标准均分为三级。

1987年和1989年,我国分别修订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大气中铅和飘尘的卫生标准。铅的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修订为0.001 5 mg/m3,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大气中的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修订为0.15 mg/m3

1996年,我国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标准改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原有6种污染物限值的基础上,增加了NO2、铅、苯比[a]芘、氟化物的浓度限值,并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光化学氧化剂改为O3

2000年,我国对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取消NOx指标,同时对NO2和O3的浓度限值进行了修改。

2002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国修订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原标准中涉及的环境卫生标准部分不再进行规定。

2012年,我国对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再次修订。新的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增设了PM2.5浓度限值和臭氧8h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比[a]芘等的浓度限值;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表1-3将我国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浓度限值与其他国家或组织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或指南值进行了比较。

表1-3 不同国家和组织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或指南值的比较

(www.xing528.com)

续表

注:①以SPM(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表示。按粒径比较,PM2.5<SPM<PM10
②mg/m3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分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和污染物浓度限值类型

现行的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我国全国范围分为两类不同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在现行标准中,每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分为两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上述第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上述第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受生产周期、排放方式、气象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而经常变动。各种有害物质对机体产生的有害作用类型也各不相同。因此,我国的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浓度限值,如1h平均浓度限值、24 h平均浓度限值、年平均浓度限值等。

(郭新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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