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一致认同的游戏定义。游戏“像一个巧于规避的精灵和我们玩着捉迷藏游戏,躲避着精确的定义”[3]。不同学术背景的研究者从各自观察问题的角度对游戏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他们的解释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游戏本质及特点的理解。
(一)游戏的概念
1.游戏定义的三种方式
关于游戏定义大致有三种方式:毋庸定义、直觉判断和特征举例。
(1)毋庸定义
游戏是一种难以精确定义,而且也是一种不必要精确定义的行为。因为“游戏”这个词本身并非一个精确的概念。游戏很难完全与非游戏(或工作)分开。与其说有游戏和非游戏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类别的存在,还不如说它们之间是有连续性的。如在打闹行为序列的某一点上游戏性的打闹结束,真正的打闹开始,即什么时候的打闹是游戏,什么时候开始真正的打闹,很难区分开。
(2)直觉判断
R·J·马修斯和W·S·马修斯(R.J.Matthews&W.S.Matthews)提出用直觉的感性判断为基础的“范例——个案匹配法”(The Paradigm Case Approach)来代替游戏的操作性定义,以保证观察者之间的高度一致性。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把游戏看作一种可观察、可分类的行为的总和。它首先告诉观察者,A是P这种现象的典型表现或范例,然后让观察者去观察,把凡是看到的与A相似的事件记录下来,算作P的一个个案。该方法的优点在于它为观察者提供了具体形象的观察参考系。但在观察之前要花许多时间去搜集个案,而且在搜集个案的过程中事实上已融入了收集者本身关于游戏的判断和分类。
(3)特征举例
这种观点把游戏看作是具有一套共同因素的一类行为,只要设法找出这些共同因素,并把它们组织起来就可以构成游戏的标准以区别于非游戏活动,就可以解决“什么是游戏”的问题。因此,游戏特征举例法就成为解释游戏的基本策略。
综上所述,将游戏活动与非游戏活动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个渐变的连续体,比传统的非此即彼的“游戏——工作二分法”更符合实际。因为游戏和非游戏行为之间的区别并不是泾渭分明,一些非游戏活动中也可包含某些游戏因素。例如,自发、自愿与愉快往往被看作是游戏的特征。然而,人们在从事一些非游戏活动时,也可能是自愿、自发和愉悦的。对于个体来说,同一项活动可以既是工作,也是游戏。
(二)游戏的特征
尽管不同研究者对游戏的定义莫衷一是,但对游戏活动的特征却有一些共同的观点。一般认为游戏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自愿主动性(www.xing528.com)
游戏是一种自愿、主动、自发的行为,受内部动机所引发。它既不受空气、食物等原始驱力的控制,不受必须遵守的成人指示等社会要求的控制,也不受外部刺激的控制。它是游戏者自由选择的非强制性的活动。
2.自由自主性
真正的游戏是可以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包括自主选择游戏类型、游戏主题、游戏过程、游戏内容、游戏材料、游戏场地环境、游戏伙伴、游戏规则等,即“我想玩就玩,不想玩就不玩”或“我想怎么玩就怎么玩”。例如,绘画刚结束,有人问其中一位大班小朋友:“刚才你们在干什么?是在玩吗?”小朋友摇头。“为什么?”“因为老师让我们小朋友每个人都画一张天安门。”“那什么是玩呢?”“玩就是可以随便。”
3.重过程的内在目的性
儿童玩游戏不是没有目的,而是没有游戏活动以外的目的。例如,两人如果只是单纯地下棋,那么谁都希望自己赢而不希望自己输,其他竞争性游戏也是如此。游戏不是“无目的”的活动,而是“目的在自身”的活动。学前儿童在游戏中不是不追求“结果”,而是不追求游戏活动以外的结果(如小红花或糖果)。游戏者非常关注游戏过程,在乎的是从游戏过程中体验到快乐和满足,是为游戏而游戏,玩即目的。
4.虚构性
游戏的虚构性在学前儿童的游戏中尤为明显。真正的游戏是在学前儿童能够将真实的情景当成想象的情景时产生的。完全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事情,如吃饭不是游戏,但是用游戏材料代替餐具来假装吃饭则是游戏。游戏虽然是虚构的,但大部分游戏又都与外部现实有着某种联系。在游戏中,学前儿童可以突破时空和具体环境条件的限制,可根据游戏需要,改变物品的用途。如拿椅子当汽车或马,拿雪糕棒当注射器,拿石头当米饭等。
5.愉悦性
正因为游戏是自愿的、非强制的,因此游戏者在游戏过程中可以身心放松,充分体会到自由、自主的快乐,从行动和创造中获得愉悦的体验。另外,由于学前儿童在游戏中用自己的方式解决了内心冲突和矛盾,释放了被压抑的不良情绪,因此能获得一种满足感、轻松感、愉悦感。“放松”、“嬉戏”和“不正经”往往被看作是游戏的品性,“紧张”、“认真”和“严肃”往往被看作是学习的品性。但在游戏中,同样可以找到“紧张”、“认真”和“严肃”。游戏中的学前儿童往往是非常认真、专注的,他们以“学习”的精神对待游戏。当学前儿童在游戏时,他们正是在“学习”。
6.内在规则性
游戏是一种没有外在约束的相对自由的活动。所谓“自由”是指游戏不受外部规则的制约,不是被迫或强制进行的。但这种“自由”是“相对自由”,因为游戏往往是由某种规则或玩法所支配,并不是完全自由的。游戏的乐趣不在于无限扩张的自由,而在于有规则约束的相对自由。游戏本身就是被规范化或仪式化了的动作。游戏是有规则的行为,但这种规则不是来源于游戏之外,而是由于游戏的需要,由游戏者自己制定或自愿执行。这种规则是内在的,是被游戏者理解和接受了的,而且可以根据主体的需要和愿望进行灵活处理,甚至可以加以改变。
简述幼儿游戏的基本特征。
此外,当游戏被引入学前教育领域以后,幼儿园游戏活动就兼具了自然性和教育性的双重特点。自然活动的特点是自发、自在和自足,教育活动的特点是自觉和人为。学前教育的历史已表明,游戏进入教育者的视野之后,总难免被筛选、改造和再造。游戏从学前儿童的“自然活动”转变为具有“教育性”的活动,这是由“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这种特殊性质所决定的。但这种“教育性”只能说明学前儿童游戏的特殊性而不能否定学前儿童游戏的“自然性”。“自然性”才是学前儿童游戏存在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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