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星佐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兴起,移动互联网平台应运而生,“两微一条”用户渐趋依赖媒介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指导自身的内在成长和外在扩充。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媒介技术革新颠覆了传统媒体的经营模式,所引发的版权纠纷成为互联网内容治理新硬核;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平台携共享基因入场,用户日常转载成常态,新闻作品不规范分享使权利人利益损失巨大。新闻内容是媒体生存和延续的生命线,探究移动互联网视阈下新闻作品版权的纾解之道对于国内媒体融合大势和版权产业发展意义重大。通过梳理当前网络文字作品版权管理现状,研判国内新闻作品版权大环境,本文聚焦移动互联网视阈下新闻媒体如何在纠结和矛盾中突破、改变、应对挑战。研究表明,新闻作品版权的矛盾性诱发了学界的争议、趋势的冲突、权利的抵触和核心竞争力的博弈,加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点升级,传统新闻媒体发展面临转型和突围的困境。立足当前传统媒体生存危机背景,从新闻业经营和版权乱象治理两个维度入手,依托法理、技术、观念等多重保险,破解新旧媒体新闻作品版权冲突僵局,纾解移动互联网空间新闻作品版权问题,探索移动互联网时代公平合理的媒体合作利益共享机制。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新闻作品版权;媒体转型;经营;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时事新闻不设版权保护。但是随着新媒体平台的兴起和用户信息需求量的增加,没有新闻采编权的网络新闻资讯聚合平台开始肆意转载和篡改传统媒体发布的新闻作品,新闻作品成为网络空间信息侵权的重灾区。“两微一条”(微信、微博和今日头条)等信息聚合平台渠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日益增强,对传统媒体生命线的蚕食也越发严重,新旧媒体间矛盾冲突不断升级,争议焦点也从“版权之争”向“端口之争”过渡,[1]媒体生存危机视角下新闻作品版权问题面临突围困境。[2]吴松延立足媒体融合的行业发展背景,力图通过新旧媒体的合作双赢模式破解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问题。[3]朱巍倾向于将流量和广告看作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新渠道和版权变现的新路径。[4]李艳梅以广电媒体版权为例,以版权内容的运营和开发为题,力推完善的内容版权生态链。[5]新闻作品版权界定含糊,新闻资讯聚合平台把关不严,自媒体注册号侵权抄袭行为不断增加,引发了社会热议。彭兰从新闻作品版权客体范畴出发,以其矛攻其盾,关注避风港原则下的不免责情形。[6]彭桂兵将版权许可制度创造性的划分成版权许可体系,致力于公民表达权和知情权的平衡点探求。[7]宋建武将版权的实质看作精神产品的获利权,将“新闻版权”问题视为寻求新闻获利权新的实现方式。[8]
总体来看,当前学界关于新闻作品版权议题的探讨,始终立足融媒体时代下新旧媒体间博弈而引发的媒体行业危机,一部分人认为传统媒体应当打破传统,开发新闻作品运作渠道,开创新旧媒体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另一部分人从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完善入手,深究新闻版权范围的清晰设定,寻找新闻获利权和公民知情权间的利益平衡点。“截至2019年9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较2018年底增加2984万;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9]移动手机用户成为网民的绝对主体。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又以“两微一条”三家头部APP为主要代表。根据微信官方公众号“微信派”发布的《2018微信数据报告》显示,2018年微信月活用户达到了10.82亿,平均每天有450亿次的信息发送出去,4.1亿次音视频呼叫成功,通讯录朋友人均比三年前多了110%;[10]据微博2018年第四季度财报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微博的活跃用户数量较上年净增约7000万,达到4.62亿;[11]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张一鸣表示,截至2016年10月底,除去累计6亿的激活用户,今日头条日活用户已经超过6600万,月活用户达1.4亿,单用户日均使用时长则超过76分钟。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海量传统媒体的新闻内容开始被新媒体平台无偿或低价征用。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叠加思考,从经营和治理的二维框架中寻求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版权的破解之道。
一、冲突: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现状
伴随网络作品侵权事件频发,部分网络作家的维权意识渐趋觉醒,同时网络作品的版权管理问题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议题。面对屡禁不止的网络作品侵权现象,政府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开展全网打击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另一方面不断出台版权利好政策,维护权利人利益不受侵犯。然而新闻作品版权从来就带有争议性,传统媒体与新闻资讯聚合平台的矛盾冲突已经被激化,版权之争上升至端口之争(胡翼青、罗喆,2018),新闻作品究竟有没有版权?哪类新闻作品才具有版权?这成为媒体行业和版权产业共同关心的议题。
(一)网络作家版权意识觉醒
互联网的发展,使文字类作品的版权保护成为难题,传播内容的任意分离、重组一直困扰着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作品权利人。互联网发展初期,国内一些维权运动成功激活了中国作家的维权意识,同时也为学界版权产业研究提供了新视野。
此外,随着版权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比不断加大,其新型的盈利模式为传统新闻业转型带来契机。目前,我国新闻业的盈利模式正在从“发行+广告”向“内容变现”“流量变现”演进,新闻作品被侵权使整个新闻行业经济利益损失越来越大。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首次将知识产权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同年2月,国家版权局正式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12]利好政策的不断推行,使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被提上日程,也为传统媒体的突围转型拓宽了路径选择。
(二)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版权引关注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成为新风口,仅2017年国内就成立了两个全国性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组织。分别是由国家版权局牵头,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10家央媒成立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和由20家省报集团成立的“全国省级党报集团版权保护联盟”。[13]两个联盟的成立实质上体现了传统媒体求新求变的决心和毅力,反映了传统媒体面对新媒体大范围蚕食利益市场后的生存忧虑。未来两个联盟将会在作品版权的运营、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2018年的“剑网”行动历时4个多月,对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自媒体公众号进行了查处,严厉打击了各种非法转载、抄袭、篡改行为,重点抵制自媒体利用“洗稿”等形式进行的非法侵权行为,集中关闭、查处一批违法转载、恶意篡改的非法网站和自媒体账号。2019年4月26日,在2019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9”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自4月底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利用6个月的时间开展5项重点整治。铁拳、重拳、组合拳的接连反击,让版权乱象治理初见成效,同时也将未来治理趋势指向精细化、精准化和精良化。
(三)矛盾升级:新闻作品版权亟待确权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闻资讯类聚合平台是目前的现象级产品,有媒体形容其为“不做新闻的生产者,只做新闻的搬运工”。聚合平台的运营理念早已不是传统媒体的商业思维,不再关注新闻内容本身,而是聚焦用户使用习惯、信息聚合能力、智能优化端口等新视野。“传媒已经进入了一个端口之争的时代,聚合平台唯一的任务就是把平台变成每个个体首选的媒体端口。”[14]传统媒体观念和互联网思维的博弈之下继续衍生出“内容为王”还是“渠道为王”的争端,进一步加剧了传统媒体对信息聚合平台的口诛笔伐。
当然,这场战争的核心是新闻内容的“被侵权”议题。聚合平台依托深度链接技术任意抓取媒体门户网站和客户端上的新闻信息,并且通过“加框技术”隔离掉被链网站的广告,再经“二次加工”整理,重新加载自己的广告模块,多次改换引流之后,用户往往会将设链方当成新闻内容的原创商,而传统媒体在整个信息传播系统中,无偿地贡献了新闻内容,无任何收益回报。该行为的实质是信息聚合平台窃取传统媒体的内容,占用传统媒体的资源,攫取传统媒体的盈利形式。一旦出现版权纠纷,信息聚合平台会利用“通知+移除”的“避风港原则”及时抗辩,口诛笔伐过后,一切只是徒劳,解决问题的根本仍要回归新闻作品版权的确权之上。
(四)新闻作品版权范围的界定
本次研究的关键问题是新闻作品的版权管理,因而新闻作品版权确权对于解决新旧媒体争端、建立合作共赢的利益共享机制至关重要。新闻作品在著作权法领域内属复合型概念,新闻指及时的事实,而作品指具有独创性、通过脑力劳动完成的智力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广义的新闻作品分为以下三类:(1)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15](2)时事性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是可以不经授权、不付报酬的情形之一。[16](3)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7]
通过上述分类可以明晰,时事新闻属单纯的事实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其不适用版权保护条例。针对时事性文章和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相关著作权法规分别划定了“不属侵权的范围”和“作品被使用的情形”,即后两者具备新闻作品的版权条件。笔者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倾向认为要对新闻作品的版权加以限制,但是具体的新闻作品版权的适用边界仍待考量。
二、焦虑: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的被侵权
动因与维权实质
移动互联网平台新闻作品被侵权乱象的形成归根结底在于信息的非法使用和篡改。与纸媒时期相比,互联网时代作品被侵权事件频发,其中除了发展因素和技术赋权外,互联网意识的引导也具关键效用。传统媒体的维权实质上并不是寻求赔偿和斗争,而是试图通过诉讼和维权等渠道在新旧媒体的合作中赢得合理化地位。
(一)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被侵权动因
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更迭影响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用户对新闻的供给速度和供给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任何新技术的诞生都会带来正负效应,引发失范问题。乌尔里希·贝克认为现代社会风险是人们过度工业化所造成的,人类日益“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媒介技术亦是一把双刃剑,促进信息流通、交互便捷的同时,引发了新闻侵权、信息乱象等失范问题,加之互联网思维的隐形诱导,形成了新闻作品被侵权的多重原因。
1.技术逐利
现代信息社会,机遇与挑战在信息迭代中转瞬即逝。新闻聚合端口依靠成本低、周期短、发行便捷等优势迎合了现代受众的消费心理。然而资讯聚合平台能力有限,仅依靠原创作品和正常组稿很难在各方面满足用户的阅读需求。平台为追逐经济效益,满足读者的需求,大量转载和非法抄袭成为其维持平台活力的重要手段。例如,2019年7月,微信公众号“雅安老乡会”为博大众眼球随意篡改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转载的中国财经报的相关报道,此侵权行为引发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关注,最终收获“10万+”的阅读量。
2.技术诱导
“复制+粘贴”的零门槛侵权伎俩滥用。传统媒体时期,抄袭和篡改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侵权团队不仅需要过硬技术人员支持,还需投入较为昂贵的成本。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复制粘贴技术得以风靡。尤其针对“巨型文本”传播,复制粘贴技术的可操作性极强,“零成本,低门槛”的特点使其迅速成为不法分子的“宠儿”。
自媒体号勃兴背后的乱象。以超级APP微信为例,2018年11月16日,微信团队发布公众号注册数量调整通知,“个人主体注册公众号数量上限由2个调整为1个;企业类主体注册公众号数量上限由5个调整为2个”。微信团队前期对公众号的推行和引导,致使微信公众号注册比例大幅上涨。一方面,这些刚注册的公众号与正规媒体不同,没有经过国家的正式许可审批,随意实施篡改和非法抄袭等非法行为,而且伴随个人注册公众号的比例增加,此侵权乱象成倍增长。另一方面,自媒体公众号没有新闻采编权且缺乏专业的新闻制作团队,无法直接获取第一手新闻资源,想要满足用户需求,保持平台活力,只能依靠非法转载或贸然抄袭。
另外,深度链接技术兴起,其一方面成了诸如“今日头条”等端口非法侵权的助推器;另一方面也成为事发后新闻聚合平台诡辩的避风港,极大程度加剧了新旧媒体间的隔阂和矛盾。
3.技术赋权
“共享”是互联网的基因属性,同时也是移动互联网时期新闻端口生存发展的重要倚仗。从意识诱导到技术赋权,用户的互联网思维习惯已经养成。用户总是善于根据自己的偏好在不同的新闻聚合平台间来回切换,同时依托链接、文本分享技术扩大信息覆盖面,间接为信息聚合平台的影响力造势。一方面,传播媒介和内容的分离,使新闻作品传播不再受物理距离的限制,新闻作品转载随意、版权保护理念缺失成为常态。另一方面,信息聚合平台的运营技术和发展思维更加迎合当代用户的追求和习惯,倘若传统媒体一直纠结于版权的归属盈利,故步自封、不思求变,最终只能成为文化孤岛、历史尘埃。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的维权实质
以《新京报》为代表的传统媒体曾多次对新闻资讯平台“内容侵权”进行讨伐,结果却是以高昂的诉讼成本换取了微不足道的侵权赔偿。难道传统媒体的维权目的只是寻求“赔偿款”吗?据资料显示,即使传统媒体维权胜诉,通常每篇文章的最高赔偿额也不过1500元,[18]相对于今日头条和《新京报》如此行业巨擘确实不算什么。传统媒体的积极维权不在于基本的侵权赔偿,而是反映出利益市场销蚀后其对未来行业发展的深深忧虑。一方面传统媒体诉诸维权不过是在寻找新闻获利权[19]和公众知情权的权益平衡机制;另一方面其只是通过法律手段拓展传统媒体生存空间的路径选择,寻求互联网新闻产业合作的合理地位,构建新旧媒体互利共赢的行业发展格局。
三、瓶颈: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版权矛盾与保护难点透析
(一)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版权的争议
1.学界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在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范围之内。引发了法学界和新闻界的争鸣。法学界人士倾向于对新闻作品的版权加以限制,一方面此规定可以回溯至《伯尔尼公约》的立法本意,不对日常新闻进行立法保护;另一方面保护新闻作品版权会影响公民的知情权,有人为设置传播障碍的嫌疑,与新闻的公益属性相悖。对于“时事新闻”官方至今未给出准确合理的判定,新闻学界呼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更加明确,指新闻信息中包含5W在内的不含作者任何思想、情感、评论色彩的公共信息的表达。但是,如此解释引发的新问题在于人为无情感偏向的新闻作品除了一句话新闻外,其他情形太过罕见。而且随着AI技术的发展,机器人新闻崭露头角,该版权的权利归属又该如何认定,还需学界和业界的进一步深入探讨。
2.趋势冲突
根据美国皮尤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相较纸媒、传统媒体网站,用户更倾向于选择移动网络平台去获取信息;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同样指出,移动网络时代手机APP兴起,信息聚合平台深受年轻用户追捧。[20]“媒介依赖理论”是由美国传播学家梅尔文·德弗勒和鲍尔·洛基奇在《大众传播媒介效果的依赖模式》中提出的,主要是指一种新媒介在社会中站稳脚跟之后所引发用户的依赖作用。其主要表现有两个层面:一是日常依赖,用户会利用媒介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并且指导自身的内在成长和外在扩充;二是异常依赖,强调用户对于媒介的高频次使用,生活中方方面面遇到问题都急于寻求媒介解决。从媒介依赖的角度来讲,用户已经对新闻聚合平台产生依赖,平台成为焕发活力的新生前沿新闻媒介。[21]简言之,信息聚合平台已经成为用户获取新闻资讯的主要途径。另外,技术层面深度链接的成熟与滥用是导致互联网版权业复杂环境的直接因素。在整条侵权产业链中,深度链接技术分别扮演多重角色,承担着公司事前“吸金”、事发“避难”的重要职能。但是该技术同样属于互联网发展产出的新兴事物,具有高度的应用价值和发展活力。由此,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内容版权与未来互联网发展趋向形成冲突。
3.权利抵触
一种观念认为新闻是记者通过脑力劳动付诸思维和汗水产出的独创性作品,属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且该版权拥有自然权利属性赋予的正当性;另一种观念认为新闻作品服务于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新闻作品版权确权一定程度上会违背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阻碍公共传播。
4.核心竞争力博弈
传统专业媒体和互联网新兴资讯聚合端口间的争端,折射出来的是“内容为王”和“渠道为王”的新旧媒体核心竞争力的博弈。“内容”和“渠道”两种本不相干的事物,总被人放在二元对立框架中分析。在愈演愈烈的新闻内容版权之争背后,深藏着的是传统媒体对于转型的深深忧虑,移动互联网时代“内容”和“渠道”不该处于对立面,新旧媒体亦然,传统媒体可以依赖产业链上游的内容优势搭载新媒体渠道“借船出海”,或者独立开发新兴信息聚合端口“自产自销”。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难点透析
互联网不仅为新闻作品侵权带去了理念指导,还提供了技术支持。尤其技术层面所引发的负效应将对维权一方持续形成阻碍,致使传统媒体转型求变失利。为勘破版权保护缺位难题,共建新旧媒体利益共同体,笔者分别从法学理论和维权实践两个层面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难点进行深入透析。
1.侵权易、维权难
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侵权获赔数额只是上述金额的1—5倍,最高也不过1500元的赔偿。例如广西柳州市的自媒体侵权案,最后只判处微信公众号向原告赔偿2800元和公开道歉。“成本低、回报高”的效益诱惑成为互联网侵权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更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阻碍。
权利人在维权时常会面临举证难题。按法律程序规定,上诉方需搜集相关侵权证据,并于公证处进行公证。通常情况下,维权方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整合梳理证据,然而侵权方一旦删除证据,在缺失物证的情况下申诉难以进行,已经付出的维权花销也只能付之东流。即使维权起诉成功,在案件的判定过程中还要面对审理周期长、打官司费用高等难题。即便最终胜诉,申诉的成本也往往远高于赔偿的金额,侵权所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新闻作品维权只是由头和开始,新旧媒体在各自划分势力范围的同时,折射出的深层次内容才值得继续深入探讨。
2.维权意识与传播效果的平衡难
互联网进入中国,其连通性、共享性作为初代互联网服务发展内核,是解决数字网络时代“知识沟”困境的重要依托。移动互联网时代掌秤者如何有效平衡维权意识和传播效果的关系变得十分困难。1709年《安娜法令》的颁布标志着现代版权制度诞生。[22]中国作家维权意识也逐渐觉醒了,如今,新闻作品维权已不再是新鲜话题,然而维权极端心理容易使传统媒体陷入维权困境,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作品传播效果受限。
第一,传统媒体过度维权导致新闻作品传播效果不佳。新闻作品版权确权的目的是保护传统新闻行业利益,提高原创新闻人优质内容生产积极性。然而过度维权导致的信息闭塞,既违反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也与新闻工具的公益性和正当性相背离。第二,传统媒体权利人为追求传播效果丢失维权意识。此极端行为反映了权利人的两种异化心态,其一是权利人的无奈之举。举证难、成本高的维权阻碍使维权者望而生畏,止步不前。其二是权利人追逐经济利益的故意之举。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微信公号和门户网站刚起步,其粉丝量和影响力严重不足,影响力和传播力对等经济效益和话语权,资讯聚合平台的转载导流成为其背后的运营团队乐见其成的事情。
四、突破: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闻业经营与版权乱象治理
新闻作品无论以何种形式承载和呈现,媒体的发展都离不开内容和渠道的支撑。传统媒体的优势在于产业链上游的原创优质内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不应该是天然的对立关系,而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优秀的新闻作品如果没有渠道分发也只会成为“无根之水”。如图1所示,移动互联网时期版权乱象的纾解要诉诸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传统媒体行业要与新闻资讯平台主动寻求对话合作,聚焦传统新闻业经营路径的选择;另一方面要依托法理、技术、观念等协同治理手段保障新旧媒体合作平等开展。麦克卢汉在他的媒介定律中曾表示,新媒介的诞生并不会带来旧媒介的消亡,而是让其以一种新的形式内化于新媒介之中。因此,暗示互联网发展、科技竞争的同时要尊重原创性新闻作品版权,懂得以时代思维破解多重版权矛盾关系,营造新旧媒体信息互通、利益共享的双赢局面。
图1 新闻作品版权问题纾解模型
(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闻业经营
1.内容运营(www.xing528.com)
传统媒体习惯专注于新闻内容的生产,主要采取“发行+广告”的单一盈利模式,缺乏专门针对版权运营的思路和人才。移动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若再纠结于新闻作品版权赔偿等次要问题,那么最终只会失去发展契机,变成自娱自乐的文化孤岛。传统媒体要厘清当前媒体行业的发展形势,转变盈利旧思维的基础之上,整合新闻内容变现的多种模式,立足原创性新闻内容这一核心资产,做好新闻产业链上游的优质新闻供应商。全媒介产业链包括新闻生产、内容运营、广告运营等方面,目前我国的媒介产业链发展不平衡,广告运营过度成熟,而内容运营才处于初生阶段,因此极易形成“木桶效应”,使得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滞后。[23]传统媒体要从综合内容服务商向集成服务商拓展,一方面可以自建渠道,搭建自己的创新性互联网信息聚合平台;另一方面,可以寻求头部平台进行再合作,“借船出海”完全发挥优质内容的供应优势。
2.版权运营
新闻聚合平台作为互联网时代海量信息的服务商,其发展趋向只会演进,不会消亡。传统媒体要善于将弱势转变为优势,积极主动与新媒体平台对话协商,探寻新闻作品版权的多样化授权模式,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另外,“文字作品版权保护联盟”的成立为探索新闻作品版权集中统一管理意见的授权提供了契机。“版权联盟”可以出面对新闻作品版权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则”和“统一议价”,在版权保护的基础之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互联网新闻作品版权的交易率,促进传统媒体的营收模式转型。
3.广告运营
广告作为新闻媒体的主要收益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新闻聚合平台利用深度链接技术导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加载自己的广告模块。据《2018中国互联网广告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互联网广告的总体规模达3694亿,而今日头条系产品的广告份额占比12%,短短几年时间今日头条已经成为互联网广告的巨无霸。[24]因此,传统媒体和新闻聚合平台的合作重心也可以由上述提及的内容合作、版权合作逐步向广告合作或者广告分成方向转移。在解决版权矛盾的同时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广告创收的新兴商业合作模式。当然,在传统媒体积极探索多样化合作模式、版权授权模式和商业盈利模式的同时,学界和业界仍要继续从法理、技术、观念等多层面夯实新闻作品版权管理水平,避免新媒体平台内部恶意侵权事件发生,筑牢这块版权行业够分量、抗风浪的“压舱石”。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治理路径
1.技术维权:利用技术手段有效规制
单纯的法条规制只能起理论层面的效果。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需要从实践层面,在技术手段上予以支持。技术的提供方既可以是提供信息的服务商,如腾讯集团,也可以是第三方大数据中心。首先,可以利用“原创声明”将新闻作品的被侵权行为扼杀至源头。以微信为例,2015年1月22日,微信公众号发布原创声明功能,一方面,该声明有利于原创作品的版权归属宣告。另一方面,微信平台还可以设置原创性新闻作品数据库。将论文查重技术引入其中,限制相似文章的发布量,从根本上掐断新闻作品的侵权苗头。
其次,利用AI技术和大数据实时进行证据整合,彻底解决维权方举证难的问题。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已经与第三方数据监测平台合作,利用数据技术实时筛查各媒体原创作品,一经发现侵权行为,监测平台便会报警提示并跟踪记录。另外,内容生产者可以利用“数字水印”技术,将原创内容印上特殊水印,方便对产品进行全网追踪。信息聚合端也可以自主开发数据监测系统,在整合平台乱象的同时做好侵权证据的汇集工作,协助权利人解决举证难的问题。
2.观念维权:树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意识
除了在立法和技术等方面下功夫,新闻作品版权维护最终还需回归公民思想道德层面的自我约束。德治是我国古代主要推行的治国方略,同样也是传承千年的儒家思想,虽然当代中国提倡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彼此渗透、相互补充。国家要从思想观念上引导公民树立版权意识,抵制侵权作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版权观。
第一,培养用户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意识。用户首先要清楚版权的重要性,要倡导用户自身先做到不违法、不侵权,还要鼓励用户积极维权。用户若在新媒体平台上发现新闻作品被侵权或者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应及时通过平台的举报渠道积极反馈,或者设法联系原作者告知情况,将新媒体平台建设成一个人人阅读、人人分享、人人监督的秩序空间。
第二,新闻作品的权利人,即作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维权观。互联网空间权利人牺牲作品版权换取传播效果、因为维权难的问题丧失版权意识的情况时有发生。长此以往,被侵权者的版权意识会越来越薄弱,侵权一方的气焰会越来越嚣张,二者呈负相关。因此,对该趋势的遏制先得从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培养开始,国家法律应当鼓励新闻作品权利人的维权行为,简化法律诉讼程序,加大对侵权方的惩处力度,从内心深处唤醒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促进中国新闻业健康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的创新繁荣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开发。纾解新闻作品版权乱象难题要依赖于和传统新闻业的转型同步进行。移动互联网时代要协调好传统媒体、新媒体、公众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各自的优势开发,创新探索媒体新型商业合作模式。另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勃兴,一方面为优质内容生产者供应了技术,可利用“数字水印”,将原创内容印上特殊水印,方便对产品进行全网追踪,信息聚合端也可以自主开发数据监测系统,在整合平台乱象的同时做好侵权证据的收集工作,协助权利人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催生了机器人写作等新兴新闻业态,同时也对新闻行业的版权保护逻辑提出挑战。新闻作品版权的提法在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之际,其适用性有待衡量,有关新闻作品版权的新型的表达方式以及配套适用规则亟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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