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静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网络空间区别于现实空间,具有虚拟性、连通性、多级性以及开放性等特点,网络传播兼具匿名性、超越时空性、跨区域性以及病毒式裂变等特性,致使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网络监管困难,各类网络侵权事件频发。网络空间的侵权事件包括对人格权、名誉权等个体权益和对国家权益的侵犯。利用网络侵犯国家权益的案件对国家安全、国家形象产生恶劣影响,亟待重视。而笔者在知网检索中发现,国内对网络空间中侵犯国家权益事件的规制分析研究不足,本研究针对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负面影响进行梳理,展开法治建设和法治教育的治理分析。
【关键词】网络空间;侵权;国家权益;法治建设;法治教育
一、网络空间中侵犯国家权益事件的出现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中国网民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9.6%。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低门槛、便捷性、移动化和社交化的特征,使受众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参与度,主动性明显提高,我们的时代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共同生产信息的群体传播时代。受众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但是隐蔽性和虚拟性造成了不健康话语的肆意传播,甚至一些非法分子利用网络空间进行反动言论的传播,侵犯国家权益。
国家权益包括宪法确定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等。对以上内容的侵犯,均为侵犯国家权益事实。
(一)网络空间传播特性为侵犯国家权益提供可能性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时空概念,为这个时代提供了新型的“物理空间”,因此,聚集的物理空间被互联网环境所取代,传统意义上发生在现实空间的侵权事件转入互联网环境中,侵权形式更加多样,侵权后果更加严重。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连接密切但区别于现实空间,有其独立性、虚拟性、多级性、开放性和连通性的属性。[1]其属性为侵权案件提供了便捷空间,其匿名性和不可溯源性受到不法分子利用,使侵权行为难以追责。同时,网络空间的传播特性致使言论失控,触犯法律。
1.网络空间传播主体的虚拟性和匿名性
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和包容性,网络空间准入门槛低和便捷性的特征以及移动化、智能化、社交化的趋势,使内容下沉,主体扩充,受众拥有了足够的话语权。传播主体可以随时发声,无处不在,具有广泛性、多元性和匿名性的特征,还具有不可溯源性和虚拟性。网络环境下,有些传播主体在群体事件中盲目发表言论,肆意宣泄情绪化言论,传播非主流的意识形态,引导社会舆论朝着负面的方向发展。网络空间中传播主体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网络信息良莠不齐,侵犯他人权益和国家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2.网络空间传播渠道的多样性和开放性
网络空间中信息传播的渠道具有自由性、开放性、多样性、无边界性的特点,加大了传播的把关难度。多样便捷的渠道一方面为主体提供便捷,使其自由发表言论;另一方面加大了信息把关难度,使网络环境中信息混杂,难以治理。渠道的多样性增加了监管者筛选信息合法化的难度,其开放性和无边界性为国外势力和不法分子提供了进入网络空间的路径,侵权事件频发。不法分子若利用传播渠道发表恶意言论,煽动受众,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则会侵犯国家权益。
3.网络空间传播效果的裂变性和不可控性
网络传播具有实时交互性,其病毒式裂变的传播特性,使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传播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性。网络空间中的社交网站和软件,如微信、微博,一方面拥有庞大的用户量,用户间具有强相关性,另一方面信息的超链接形式,使信息发生快速裂变,信息的发布与转发范围广泛。裂变传播过程中传播主体具有强主观性,使传播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性。同时,网络传播具有跨区域性,不当信息的裂变传播,会损害我国良好的大国形象,影响我国外交和国际地位。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裂变特性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危害国家权益。
4.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连通性
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具有连通性,网络空间中的构成主体是现实空间中现实个体的映射,现实空间又是网络空间的反映射。网络事件中的主体,在现实中有其映射主体。网络事件中的舆论导向会影响网络空间的映射主体,即现实空间主体。网络事件的舆论导向与线下涉事主体的态度呈正相关,当舆论呈正面作用时,线下对主体呈正面态度,反之同理。其连通性增加了网络事件与现实的融合度,网络空间中的侵权事件会对现实空间的映射主体产生实际影响。犯罪分子之所以利用网络发表反动言论、煽动群众,正是因为了解其连通性,意识到网络空间中已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网络空间中各种意识形态的传播会对现实空间产生影响这一事实。
(二)现实空间案件特性为侵犯国家权益提供驱动力
1.案件所涉及的多为国家政策
侵犯国家权益案件通常以案件涉及的国家政策和方针为由,试图通过网络传播不实言论,质疑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方针政策的正确性,例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制度实施以来,民众普遍赞赏,但仍有部分不法分子受国外势力指使,利用网络环境传播效果的不可控性,干涉我国内政,试图动摇我国政治政策的正确性,破坏国内社会秩序,引发国内矛盾,阻碍我国发展,使我国发展落后于国外,进而降低我国发展对他国所谓的“威胁”,保证国外势力所图谋的国际地位。
2.侵权主体多为分裂国家的不法分子
侵犯国家权益案件的侵权主体,主要为两部分。一部分主体主观上存在故意性。一方面,这些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知识背景,拥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匿名性,去钻法律空子,侵犯国家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发生地域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历史遗留问题敏感区,主体身份特殊,治理难度大,一部分不法分子因此认为国家难以管控,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犯罪,对国家权益的侵犯存在主观故意。另一部分主体主观上是无意的,由于这些人缺乏对网络环境下混杂信息的辨别能力,被他人煽动利用,盲目转发;加之其法律知识匮乏,缺乏足够的理性思考能力,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对国家权益的侵犯不存在主观故意。二者虽然主观故意上有所区别,但是对国家权益的侵害是不容置疑的。
二、网络空间中侵犯国家权益事件的影响
侵犯国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小到对公民个体的实际伤害,大到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破坏。不管是刻意还是无意,都值得关注。网络不能成为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下各种言论与意识形态并存,国家权益和国家安全具有敏感性,网络空间亟待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约束。一系列的侵权事件,不只是危害国家权益,对于公民及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事情。网络空间中侵犯国家权益的侵权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威胁无辜民众个人安全权益
网络侵犯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从侵犯个人权益到侵犯国家权益,侵权事件发生在虚拟网络中,但是虚拟网络空间作为人类沟通互动的新场域,其互动的过程效果和最终效果却是真实的。侵犯个人权益使得侵权方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与谩骂,在精神上遭受伤害,生活中受到陌生人的指责与不加掩饰的厌恶,甚至会因为不懂为自己维权而无奈轻生。侵犯国家权益的事件中,侵权方可能因不懂法的言论过失而遭受牢狱之灾;当国家权益被侵犯、罪犯目的达到时,引发现实问题,受害的将会是无辜百姓,我国的公民作为每一个个体将会被牵涉其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网络存在虚拟性,但是网络的多数参与者都是真真实实的个体,是我国的公民。网络空间中受到权益侵害的虚拟客体在现实生活中都有相对应的现实客体,在网络事件中也会受到实际的伤害。作为国家的公民,除了在真实的工作生活中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在网络空间中注意自己的言论,注意警惕他人言论,防止侵权与被侵权,防止被卷入他国势力的阴谋中。
(二)影响公众价值观,冲击主流意识形态
习总书记一直强调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传播主流意识形态。人们生活的社会应该是充满正能量的,我们应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互联网网络空间也应该是和谐的,而不是充斥着污秽谩骂的地方。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和超越时空性,有些人肆无忌惮地散布恶意言论,致使网络空间污浊不堪,与社会和谐完全背道而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互联网的普及,使人们有了新的精神家园和依托,使网络空间成为社会重要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中传播着各种意识形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其意识形态,可能会对主流意识形态产生冲击。时代主旋律、正能量的弘扬离不开网络空间,然而网络自媒体人对国歌、对民族英雄的恶搞破坏了时代主旋律,影响了公众价值观;发表言论侵害国家权益,意图分裂国家、煽动群众更是冲击主流意识形态的行为,对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发展都会产生实际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三)破坏现实社会正常公共秩序
社会秩序良好的情况下应该是各司其职、互相合作、高效运作的。人们拥有各自的生活,并不会互相干扰。网络的出现使人们的空间距离拉近,使不同空间的陌生人可以实时进行沟通,在提供了很多机会的情况下也因此出现了侵权事件。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群体效应和网络的虚拟性,有些人随意发表言论,在这个虚拟世界中,在都是陌生人的世界中往往不再在乎道德、形象这种需要展现给身边人的东西。这些人以为网络世界是法外之地,或者根本不懂法,从而做出一些侵犯他人权益、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这都会极大地破坏社会秩序。当网络侵犯个人权益时,侵犯的对象是每一个生活中真实的个体,这些个体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都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当侵犯国家权益的事情发生时,会导致人心惶惶,助长社会的恐惧情绪,当社会处于恐惧之中时,我们的整个社会秩序也会因为恐惧而效率低下,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一个国家花费很多心力才获得的,侵犯国家权益这种事件的发生将会动摇社会的稳定,打乱社会秩序。
(四)威胁国家网络主权
习总书记一直在关注网络安全和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主权是传统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网络作为海陆空天以外的“第五空间”,网络主权也自然拓展了传统主权的范围。网络主权是现实主权在虚拟世界中的合理映射,侵犯网络主权意味着将对现实主权产生影响,会影响本国互联网内部治理能力以及国际合作资格。[2]在网络空间中,国家需要掌握网络主权来进行治理,只有掌握主权才能与他国竞争,网络已经成为现实主权的延伸,成为国家主权不可缺少的部分。[3]网络空间因为其包容性,各种言论的充斥,使得网络空间中的意识形态更加多元。在此期间,不免有对网络主权尤其是管辖权进行片面嘲讽的观点,国家拥有网络主权,会对侵犯国家权益的不法信息进行筛选和删除。除此之外,此类事件极易被他国利用,利用民众心理进行煽动,从而给我国内部造成混乱。敏感地区的小动作,更容易对网络主权造成破坏,会直接损坏到国家的利益。
(五)危害国家安全
国际关系学院编著的《国家安全学》中将国家安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十个方面,笔者聚焦其中一部分,分别为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4]网络空间具有平等性、虚拟性、不可控性,网络空间极易被他人利用,稍有不慎,国内分裂势力及国外势力就可能通过网络发表言论煽动分裂国家,侵犯领土主权,威胁政治安全,危害国家安全。一方面,犯罪分子针对我国国内事件,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以实现其政治阴谋,从而引起受众对国家主流思想的怀疑、排斥,煽动群众对国家产生信任危机,利用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连通性,危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利用网络打着西方“自由”“人权”的旗号蛊惑群众,致使部分群众盲目崇拜西方文化,排斥我国文化,进而威胁到我国文化。另外,也有不法分子擅自到国外网络空间中侵犯他国权益,这样的行为会影响两国政治、经济、外交等各项事宜,甚至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地位,进一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
(六)阻碍国际网络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1月曾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表明,要与世界各国携手努力,本着互相尊重、相互信任的原则,深化国际合作,尊重网络主权,维护网络安全,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2018年11月习总书记在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强调:“世界各国虽然国情不同、互联网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现实挑战不同,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愿望相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的利益相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相同。各国应该深化务实合作,以共进为动力、以共赢为目标,走出一条互信共治之路,让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更具生机活力。”[5]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我国内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权益、损害国家形象,抑或在国外网络空间中做出伤害他国利益的事情,都将会上升为政治外交问题,影响国际关系,影响我国外交,影响网络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阻碍网络空间中的国际合作。
三、网络空间中侵犯国家权益事件的规制
网络空间中的参与者是现实生活个体的真实映射,网络空间不仅是亿万受众的精神家园,更是由亿万受众组成的一个更加具有特殊性的社会空间。在这个社会空间中,所有的信息言论似乎都会被隐匿,但与此同时,所有的信息又都会被放大。侵犯国家权益的案件,即使发生在网络空间中,对真实社会存在的影响不仅真实而且更大,同时还容易被国内分裂势力和各种国外势力利用。对此类案件的治理不容滞缓,笔者将从完善法治体系和法治教育两个方面入手提出治理建议。
(一)加快完善法治体系
1. 完善法治体系的迫切性(www.xing528.com)
2018年11月8日,由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编写的《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和《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蓝皮书在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正式发布,蓝皮书共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信息技术、数字经济、政府数据开放、互联网媒体、网络安全、互联网法治建设、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全面展现了2018年国内外互联网领域的最新进展、突出成果和发展趋势。[6]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的蓝皮书首次将互联网法治建设单列成章。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刘少文表示,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这一事实已然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法治已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进一步融合,一些传统的法律关系已经延伸到了网络空间当中,同时网络空间中还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关系。网络空间中的侵权事件,除了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调整外,还应当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维护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
要想治理网络空间,就需要必要的法治手段,展开法治建设,以此来保证网络空间中有规范人们行为言论的标准。言论自由是相对的,我的言论自由不能侵犯你的言论自由,因此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这种界限是需要法治来划定的。同时,侵犯国家权益的事件会对国家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这已经不只是道德可以解决的问题了,当道德无法解决时,就需要法律出场。
2.国外的法治建设推进为我国提供参照性
世界各国在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方面可圈可点,他国的相关经验是我国可以借鉴的。截至目前,很多国家出台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数字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国也在不断完善互联网领域顶层的法律制度和战略框架体系,积极探索在数据流动、市场准入、数字鸿沟等方面的国际规则。2018年9月国外发布《国家网络战略》,提出了加强网络安全和网络防御的措施,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网络空间中的法治体系建设提供经验,在侵犯国家权益事件的规制中进行借鉴。
3.我国的法治进程正在完善
我国的法治建设一直处于探索前行的路上,一方面2018年网络空间的立法进程持续加快,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列入立法规划,还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下的司法活动也在不断地开拓创新,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之后,又相继在北京、广州设立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涉网案件,努力实现“网络案件网上办”。
我国的执法队伍建设也一直在路上,为了加强网络社会治理,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国家安全部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两大监管部门均有所行动。国家安全部2015年开始着力建设网警常态化公开巡查执法机制,完善其政务新媒体矩阵,实现全网常态化运作;全国网信系统2018年开始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信息和网站。
(二)全面推进法治教育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中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7]法治建设中需要必要的法治教育,需要加大普法力度,营造社会法治氛围,培养法治意识。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法治教育需要加大力度,从各层面开展。
就国家层面而言,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势在必行。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就已经强调,积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既是中央文件首次采用“法治教育”的表述,也是首次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对教育系统提出新的更高要求。[8]国家作为决策执行的主体,应当积极制定并实施法治教育的政策。由于本文针对的事件为网络空间中侵犯国家权益的事件,因此不仅需要传统的教育部门进行政策制定执行,更需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着手法治教育。一方面,需要教育部门将法治教育作为独立的课程来进行课程设置,将法治课程作为基础课程在各地中小学甚至高中、大学中设立,并进行适当的考核。另一方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作为专门管理协调各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领导部门,成为网络空间中推动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需要进一步对信息进行把关,同时需要将法治概念向互联网用户推送出去,需要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概念传递给互联网用户。
就社会层面而言,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更需要在网络空间中营造绿色健康、文明守法的传播环境和言论环境。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教育一直在路上,笔者认为除了传统的法治教育和宣传,还需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多媒体元素,丰富法治教育内容的形式,通过文本、图片、声音、视频、动画等,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H5等新技术丰富宣传形式,以此来让受众更好地去接收和了解、吸收。例如,运用H5技术将侵犯国家安全的法律案例和维权手段以动画的形式传播出来,通过生动的形式表达出来,法治教育的效果也会大大提升。除了创新法治教育方式外还可以创新法治的宣传方式,以此来营造更深入人心的法治氛围。
就组织层面而言,需要社会各方力量为法治教育做出行动,使现实空间中的个体切实接受法治教育,从而提高大众的法治意识,以保证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学校作为教育的主体开设中小学甚至是高中、大学的法治课程,将法治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重视起来;另一方面,社会其他组织,例如各种公司以及社区中心,都有必要进行定期的法治教育课程安排。据公开资料最新数据显示,中国2016年K12(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在校生人数合计1.83亿人,预计由于二胎政策,K12在校生人数将持续提升;据国家统计局和教育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2017年的在校大学生人数为2695.8万人。由此可以估计2018年在校学生总数为2亿人左右,根据中国最新人口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人口总人数约为13.9008亿,我国在校学生总数占全国总人数的14%,其他的86%人口均为社会人士。因此,除了学校作为主要的教育组织外,更需要社会组织来进行法治教育,公司和社区作为社会的两个主要组织,应积极响应国家鼓励法治教育的政策,定期开展课程,就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及相应的互联网法律条文进行组织学习。同时需要再次强调,国家政府需要在此环节对社会各种组织进行政策上的扶持,使法律实现落地这一环节。
就个人层面而言,需要提高法治意识、道德意识,主动去接受法治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体系。作为个人,应当意识到法律是一项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是应当被日常化的行为规则,法治教育应该是日常性、生活性的活动,是人人都身在其中的一种活动,掌握法律会为日后的生活工作提供便捷,也应该意识到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直在路上,法律将会是在法治社会中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法律不仅在现实空间中有其价值,在充斥着各类侵权事件的网络空间中具有更大的价值:首先,自己应对网络空间中的言行负责,避免触犯法律,其次,当他人侵犯自身权益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进行有效的维权,最后,当发现有侵犯国家权益的言论出现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及时制止,以免危害国家安全。
在信息繁杂、侵权事件频发的网络空间中需要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教育共同发力,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连通性使这两大阵地的法治可以共同发挥作用。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教育需要整个社会为之努力,共同维护网络空间,杜绝侵犯国家权益的事件发生。同时,应当注意对其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评估与反馈不断完善执法和教育的方式。
结语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空间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其复杂性与重要性,一方面,网络空间中侵犯国家权益的侵权主体多元,涉及问题复杂;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影响多元化,后果恶劣。侵犯国家权益的事件应该审慎对待,加强把关。对于此类侵犯国家权益事件的规制,首先需要从源头进行治理,在技术上加强敏感词管控,增加人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在法律上,完善法律体系,推进法治教育,营造社会法治氛围,提升社会成员法律素养,减少此类事件,避免损害我国主权与国家形象。其次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对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抢占舆论制高点,积极发声,掌握舆论主导权,保护国家权益,维护国家形象,防止因不透明和官方失声而使公众被外国势力利用。最后,习总书记在十九大中讲到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待此类事件应当严厉打击,增加其侵权成本,保护国家权益不受侵犯。各部门应当落实相关举措,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及效果评估,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教育,确保侵犯国家权益的事件能够及时预防、及时发现、严格管控,进而维护好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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