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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生产与隐私权保护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人工智能技术融合的影响下,新闻的生产和传播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同时也增加了公众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信息时可能侵入个人的私密领域,又或是在发布的新闻内容中含有隐私信息。对此,我们应采取法律和行业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对人工智能技术予以规制,同时提高技术自身筛选隐私信息和抵御隐私侵害的功能。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生产与隐私权保护

王柳 中国传媒大学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正逐渐从方方面面融入我们的生活,新闻业也不甘落后,紧跟时代的步伐,从曾经简单的写稿机器人到现在的“媒体大脑”,我们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完成了越发全方位的新闻制作。在人工智能技术融合的影响下,新闻的生产和传播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同时也增加了公众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信息时可能侵入个人的私密领域,又或是在发布的新闻内容中含有隐私信息。对此,我们应采取法律和行业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对人工智能技术予以规制,同时提高技术自身筛选隐私信息和抵御隐私侵害的功能。在时代的大环境下,提升公民对隐私的敏感度,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更是预防隐私权被侵犯的根本举措。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利用好它是影响新闻行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关键词】人工智能;新闻;隐私

一、人工智能技术改变新闻的生产和传播方式

人工智能的诞生对很多传统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新闻媒体行业也包括在内。很多原先由人工完成的工作逐渐被人工智能所取代,比如新闻材料的收集、新闻稿件的编写、最终稿的发布等。就在前不久,我国甚至推出了由人工智能制作完成的新闻视频。人工智能技术来势汹汹,在短短几年内就完成了从文字领域到视频领域的跨越,大大改变了传统的新闻生产和传播方式。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的生产和传播方式

1. 机器人新闻

机器人新闻正式与公众见面只是近几年的事情,但其实它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才演变成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样子——能够利用人工智能独立完成一篇新闻的生产和传播。2006年,美国汤姆森公司着手启用机器人撰写新闻稿。2012年,《华盛顿邮报》开始尝试研发具有核查功能的机器人,可以查实新闻。但到了2014年,机器人新闻才正式进入我们的视线。

就国外而言,2014年美联社开发机器人Wordsmith编写企业财报,通过这一途径,美联社每季度可以生产的财报新闻是之前人工编写新闻数量的十倍。至2015年,美联社开始使用Wordsmith撰写体育新闻。同样是在2014年,《洛杉矶时报》启用新闻机器人撰写灾难性新闻,利用这项技术,该媒体机构成为报道美国加州地震最快的一家新闻机构。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华盛顿邮报》的机器人Heliograf参与了赛事新闻的编写及发布,开始了它的第一份工作,后来也涉足政治新闻的追踪报道。《纽约时报》的机器人Blossombot具备了数据分析和热点预测两大功能,可以在社交媒体网站上为用户推荐爆款新闻,甚至可以为该新闻配备相应的标题、图案和摘要。据统计,由Blossombot推荐发布的新闻在Facebook上的点击率是其他新闻的120%。同样是《纽约时报》,他们开发出一种机器人可以在记者编辑文稿时,根据对文本内容的分析来推荐可用的关键词,为记者提供了收集内容的另一种方式。除了新闻内容的编写外,在其他方面,人工智能技术也为新闻业提供了帮助。2017年,美国一家互联网新闻博客开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分析未来可能出现的爆点新闻及已经饱和的新闻。同样是2017年,路透社和Grapgiq合作,为新闻媒体提供人工智能信息库,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抓取与目标对象相关的大量信息。Facebook随后又推出聊天机器人,它既能够通过和用户聊天来了解用户在某个事件上的倾向、喜好、习惯等,也可以以聊天的形式向用户推送他们关注的新闻。比如Quartz和CNN都利用聊天机器人增强客户黏度。 [1]

在国内,2015年,腾讯开始尝试在财经新闻领域使用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同年,名为“快笔小新”的新闻机器人被新华社推出,用以完成体育和财经类新闻的中英文写作。2016年,第一财经发布和阿里巴巴合作制造的“DT稿王”。它具有文本分析和数据抽取、实时监控信息源的功能,同时利用模板和信息库完成新闻稿的写作。随后今日头条开发的“张小明”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大放光彩,撰写了457篇体育报道。

现今,单纯的写稿机器人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可以剪辑并发布视频的新闻机器人已于近期在中国问世。2019年8月26日,新华智云推出了其自主研发的25款媒体机器人。这些机器人拥有不同的功能,它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涉及从新闻的采集到发布的全产业链,智能化进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几个月前,新华社推出了中国第一个媒体人工智能平台——“媒体大脑”。与此同时,还发布了第一条由机器生产的视频新闻,这是用10.3秒的时间制作的时长为2分8秒的视频,是凭人工操作难以达到的效率。“媒体大脑”的发布,代表着我们已经可以利用AI技术制作视频新闻了。

新闻机器人可以覆盖从选题策划、信息采集、编辑排版到新闻传播的全流程。新闻机器人利用大数据收集新闻素材,聚焦新闻议点以完成选题和策划。同时,通过各种智能设备采集信息,有时可以轻易完成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工作。新闻机器人通常设置有一定的写作模式,他们会按照模板进行创作,但并不死板,有时甚至拥有人一样的语气。新开发的媒体机器人矩阵,可以将新闻资源分拨处理,为新闻资源配上字幕、声音,加以渲染,对视频进行剪辑、包装等。

新闻机器人的运用解放了人力,尤其是一些材料整理、数据整合之类的基础性工作,让专业的新闻从业者在更重要、更需要创造力的场合发挥特长。同时,写稿机器人提高了工作效率,可以以“秒”为单位计算工作效率。另外,新闻机器人是根据数据的整合,靠算法生成新闻,没有人力的介入也就没有主观情绪的干扰,使报道出来的新闻更具有客观性,不会引导公众的情绪,也能减少因为人工疏忽导致的错误。再有,时效性是新闻的命门,一篇合格的新闻首先就要具备时效性,同时,时效性强的新闻机构在市场上也更具有优势。新闻机器人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新闻的时效性特点,尤其是在进行灾难新闻报道时,实时的消息十分重要,新闻机器人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为公众提供最新的消息。在台风“利奇马”的新闻报道中,新闻机器人就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提醒编辑哪些是值得重点报道、优先报道的新闻。

2. 新闻的个性化推荐

内容分发智能化是人工智能技术融入新闻领域的又一大特色。[2]在信息膨胀的现代社会,我们每天的生活中都充斥着来自全世界各个地方、各个领域的信息,有好的,有坏的,有有用的,也有无用的,有我们感兴趣的,也有我们没兴趣关注的,它们覆盖了网络的角角落落,令我们应接不暇。要从中筛选出我们想要了解的新闻是需要耗费时间的,在这种情境下,个性化推荐技术应运而生。2001年,谷歌公司开始利用机器人选编新闻,尝试进行个性化推荐。后来今日头条率先引用这种新闻服务模式并打入市场。它首先将文章分类,然后收集用户在使用软件时产生的数据,根据数据分析做出用户画像,推断每个用户的个人喜好倾向,再根据不同的倾向向用户推荐主题各异的新闻,以达到个性化推荐的效果。这种以受众为中心的技术手段达到私人订制的效果,大大节省了用户筛选新闻的时间,可以直截了当地看到自己关注的那部分信息。而新闻客户端也利用这项技术吸引更多用户,提高点击率和转发率,使用户愿意持续使用该软件,是一项双赢的技术。

个性化新闻推荐首先从客户端对用户的精准画像开始。网站会先收集用户的各种行为痕迹,包括阅读痕迹、留言、点赞、购买记录等行为来生成用户模型。接着,网站根据用户的年龄、地理位置等为用户制定内容清单,为用户分发特制的新闻列表,最后根据用户的长时间使用对生成的数据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反馈,使推送越发精准。

3.传感器新闻

传感器新闻这种新闻模式产生于21世纪初,由美国记者戴娜·卡皮耶罗首创,她通过传感器监测反馈的数据,确定当地某化工厂含有有害物质,而后完成了名为《身处险境》的新闻报道。[3]2013年,纽约某新闻团队利用土温传感器技术完成了有关美国东岸蝉的回迁的生物新闻报道。传感器技术成为获取新闻素材的新手段。关于传感器新闻的概念尚无定论,但传感器新闻被广泛认同的特点为:利用传感器收集数据并进行数据处理而形成新闻。

传感器新闻的数据采集方式主要有:其他机构提供的传感数据、通过已有的传感器收集的数据、通过自行设计的传感器装置收集的数据。[4]传感器新闻通常是通过各种传感器设备收集数据,例如智能手机或其他穿戴设备。数据收集的主体既包括媒体从业者也包括普通公众。而后利用传感器收集的这些数据,制作完成新闻报道。

传感器技术扩大了新闻的来源,丰富了新闻的内容,以大数据为依据提供更准确的报道。传感器新闻也是依托人工智能技术生产新闻的一种模式。

人工智能技术改变了新闻生产和传播的方式,已经从全人工的采集、编辑、发布,发展成为全智能的产业。

(二)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传播的特点

1. 靠机器人完成从新闻写作到发布的全过程

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大大节省了人力,使人脱离烦琐复杂的基础性工作,由机器人来完成信息的收集、检索和整合工作。对于财经新闻、灾难性新闻等,AI机器人也可以直接制作新闻内容并发布到网络上。省却的人力可以投入到更具有创造性的新闻工作之中,提高新闻质量,促使新闻从业人员创作出更有深度的文章。

2. 内容更丰富

借助各种智能技术,新闻媒体人可以搜集到利用传统手段无法搜集的信息,更完整、更丰富,以大量信息为基础而写出的新闻也更具有可信性,内容更加丰富。

3. 效率更高

新闻机器人写作和传播新闻依据既有模板,将所得信息检索套入即完成一篇新闻,整个过程全由计算机代劳,仅仅数秒就可以生成一篇完整的文字新闻,几分钟就可以呈现一份视频新闻,可以说是十分迅捷的新闻生产方式了。

二、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权侵权

(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这一概念,由美国学者最先提出。我国在此之后将隐私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后来逐渐加以明确。迄今为止,无论是在民法刑法还是行政法领域,我国法律法规都有对隐私权做出的相应规定,并不断补充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2011)》等。

隐私权的诞生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之一,它代表着对个体的尊重。是个人自由地生活、有尊严地生存的基础条件。[5]同时,隐私权也保障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使个人生活更有安全性,免于被他人侵犯而无法自救,平衡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就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十分重视公民在方方面面的隐私权利。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人工智能时代,公众的信息被以各种途径获取,不仅仅是手机、电脑等我们每天都在用的智能设备,无处不在的摄像头也是获取公众隐私的机器设备之一。网络使我们的信息被广泛传播以及长久性存储。在以信息传播和交流作为日常生活、工作模式的现代,个人隐私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背景下谈及隐私权,首先要弄清楚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关系。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部分。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都是隐私,隐私也并不单指个人信息部分。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是属于隐私信息的,可见只有个人信息中的一部分才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信息。个人信息是个较为广博的概念,我们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喜好、基因、家庭情况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但隐私权是基于个人尊严产生的,保障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的一种人格权[6],因此,只有个人信息中与个人尊严相关、可能影响到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的信息才是隐私的范畴,这部分信息通常被归属于个人敏感信息。2013年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其中,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会对可识别的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那部分信息,包括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基因、指纹等。若前述部分信息在没有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开,则可以认定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孤立的、分散的信息无法识别出某个具体的个人,它们本身不属于隐私,但一旦这些信息相组合,就能指向某个具体的人,具有了可识别性,这时就整体而言,这一部分信息就属于隐私了。因此,判断信息是否属于隐私的范畴,不仅仅要从部分看,也要从整体来判断。

第二,除了敏感信息外,隐私还包括个人的私密空间。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隐私权的范围也相应发生了改变,从传统的物理空间拓展到网络空间。私人空间不仅仅指物理上的私人领域,比如个人住宅,还包括网络上的私人领域,比如个人邮箱、个人聊天软件等。

因此,个人信息和隐私虽有重叠部分,但并不完全一致。同样,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在权利内涵、权利内容、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上也都有所差别。个人信息权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隐私权强调被侵犯的事后救济。若敏感信息被非法收集、存储,可能侵犯个人信息权,若这部分信息被公开,则应认定为侵犯了隐私权。

(三)人工智能时代新闻生产和传播侵害隐私权的形式

人工智能时代下新闻传播的方式相比传统的新闻传播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尤其是各种智能设备的应用、大数据的收集和流通,都有可能会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产生威胁。

1.信息收集方式不当

新闻机器人、个性化推荐以及传感器新闻都是以庞大的数据信息为基础运作的。数据信息的获得方式主要有四类:第一,被公开的信息,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获取的、不需要经过许可的、免费的信息;第二,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主要是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获取的信息;第三,自行采集的信息,自行采集的原始信息也是最主要的信息来源,包括利用网页软件上用户的使用痕迹、书面或电子的调查问卷、传感器的收集等;第四,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通常是指数据持有者之间通过相互合作及买卖而获取的信息。[7]其中,第三种和第四种收集方式都有侵犯隐私权的风险。其一是在收集过程中侵入个人的私密空间。在没有人工把关的情况下,由机器根据算法收集数据,没有边界意识,可能会侵入私人领域收集信息。黑客侵入个人网络私密空间获取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人工智能若设置不完善也可能会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深入私密领域获取个人信息。利用人工智能手机信息时,若把握不好尺度侵入用户的网络私密空间,便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其二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共享或交易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也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www.xing528.com)

2. 传播的新闻中含有隐私信息

新闻机器人利用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工、写稿、排版、发布、传播,所有的过程依据人工设计的算法进行,耗时也就几秒钟。若该新闻中含有隐私信息而被公开,则可以认定为侵犯了信息主体的隐私权。这主要是因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收集信息时,收集到了隐私信息而没有将其排除,就被机器人编写在了新闻稿件中。有时仅仅是一点细节,就可能暴露个人身份,给当事人造成困扰。在利用新闻机器人生产并传播新闻时更要注意,因为机器人本身不具有识别信息是否为隐私信息的能力,主要依据内在算法、模板及人工设置,稍有疏漏,就可能导致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

(四)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被侵犯的特点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传播与传统的新闻传播相比有很大不同,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如果被侵犯也和传统的新闻传播模式有所区别。首先,在传播方式上,利用人工智能编辑并发布的新闻耗时极短,且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可以在以秒计数的时间内让成千上万的用户收到新闻信息。因此,若包含着个人隐私的新闻被曝光发布后,会迅速为公众所知,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结果。其次,因为网络的固有属性,数据信息被上传到网络上之后不会消失,即使过几年、几十年之后再去翻找,依然能找到当时的信息,致使信息可能会被二次传播。因此个人隐私可能会被长时间固留在网络上难以消除,造成永久性威胁。

三、解决建议

(一)划分隐私的保护边界

前述所言,个人信息和隐私有重合但不等同。同时,不是所有涉及隐私的信息都值得我们耗费人力物力去保护。现代社会的商业模式和生活模式都以信息的流通和共享为基础,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也成为高效利用信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我们必然要与他人分享自己的信息,例如姓名、手机号、就医信息等,不巧的是,这类信息多属于《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所规定的敏感信息,或是我们不愿意公布给所有人知晓的信息。因此,隐私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8]为隐私的保护划分一定的边界很重要。

划分隐私的保护边界的指标应当以人格尊严、价值论理、利益衡量为基本标准。个人尊严是隐私权产生的基础,对隐私信息的使用首先要保证手段正当且尊重人格尊严。其次,包含隐私的信息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因此经济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衡量也是划分边界的因素之一。再次,还应当考虑效益因素。在古代,个人应对自然以及其他社会风险的能力不足,需要抱团取暖,因此对于隐私的概念就较为淡薄。后来生产力进步,个人能力增强,独自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提升,合作就显得不那么重要,这时候隐私对个人的收益大于成本,人们就提出了隐私权。到了大数据时代,通过放弃隐私可以换来更为有利的、更多个性化的服务,在这时,舍弃隐私带来的收益大于损失,人们就会放弃一部分隐私。就公众或个人而言,如果牺牲一部分隐私能够换来更高的生活质量,也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在新闻推荐中,运行该新闻软件或网站的机构收集用户的浏览信息、爱好信息等,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合其口味的新闻,省却了用户翻找自己想要获知的那部分新闻的时间,节省了时间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隐私的保护边界就缩小一部分。

由于隐私具有社会属性,牺牲一部分隐私是维持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必要,我们应当划分隐私的保护边界,保护必要保护的,放任可以放任的,既保证了社会的正常发展,又维护了公民的隐私生活,提高了效率,节省了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意权

保障并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是保护公众隐私的重要方式之一。(1)知情权。知情权是指,AI新闻机器人、传感器设备以及其他新闻软件或网站在收集个人信息、发布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时,应当告知个人他们收集信息的行为、收集的信息内容、这些信息将用于何处、是否会被二次利用等,公众对个人信息的相关处置有知情权。(2)同意权。同意权是指,在新闻相关设备告知公众其收集并利用信息的相关情况后,公众有权自由选择是否同意该新闻机构收集并使用其信息,以及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他们如何使用。如果拒绝,该新闻机构也不得拒绝向用户提供服务,尤其是一些以“算法推荐”为主要服务项目的新闻软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防止人工智能技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入其不愿意向外公开的私人领域,也能防止用户隐私信息被收集并被公开。

(三)提高技术以保障隐私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能让我们更快、更好地接收新闻信息,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被侵犯的风险之中。我们要利用好技术,要从好的方面、好的角度来开发技术。我们的隐私因为现有技术而遭受威胁,也可以利用技术来抵御这些威胁。例如在进行数据分析、自动写稿的时候设置辨别筛选机制,分辨出哪些信息是可以写入新闻稿中的,哪些信息是不应当写入新闻稿中的。也可以开发类似病毒防火墙一样的隐私防护墙,将试图侵入个人网络私密领域的行为抵制在外。另外,在信息发布时更要加强技术监管,新闻的发布增加了个人隐私的侵害程度。但以技术防范隐私侵害还是十分难的,仍需要法律和行业规范互相配合。

(四)完善法律

除了上述对隐私权的规定之外,我国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许多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有交叉之处,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五)分清何种新闻适合用人工智能编写

有的新闻适合用人工智能编写,比如涉及大量数字的财经新闻,需要极强及时性的灾难性报道,或者以单纯的比赛结果为报道内容的体育报道等。这类新闻较少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可以用新闻机器人来编写及发布。其他的诸如社会新闻等,则应减少使用新闻机器人,或者更为谨慎地使用智能技术。因为这类新闻与个人信息的接触面较大,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性也就更大。针对这类报道,需要人工来反复确认以把关新闻的内容。因此,应将新闻予以分类,按类别区分编写及发布方式。

(六)提高行业自律

与欧盟相反,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美国倾向于以“行业自律”的方式保护公众的隐私。具体而言,就是通过设立行业自律规则,以及依靠行业服务人员自身的素质来保障不侵犯公众隐私。这种宽松的管理方式可以鼓励和促进行业的发展,通过市场协调公众权利和行业发展的关系。人工智能时代下的新闻行业,数据是发展运行的重要基础,但同时,公众的信任也是新闻行业存在的本质需要,如果新闻行业不能平衡好利益和保护公众权利这个天平,就会被市场淘汰,被公众淘汰。因此,市场是推动行业自律和提高媒体人素质的助力。我国应当采取法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在完善法律的同时,提高行业自律,提升媒体人和公众的个人素养。要提高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是必要的,以行业规范作为最低的新闻人行为标准。新闻人应当提高敏锐性,辨别新闻是否涉及个人隐私。

(七)提升公众的信息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泄露用户的隐私信息的事件在国内外都发生过,有的造成了令人惶恐的后果,理应引起公众的注意。但是公众在这方面的意识较为淡薄,是因为对个人隐私的安全意识不够,有时候即使意识到某种行为威胁了个人的隐私也不以为意,不放在心上。比如很多人其实知道应用软件获取电话信息、位置信息的功能是在获取他们的隐私,也并不在意,更使得这些软件服务商有恃无恐。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当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培训,让公众了解隐私泄露及被滥用的危险,普及安全教育。[9]

小结

人工智能时代,技术融合和媒体变革转型已经是大势所趋,新闻生产和传播方式与以往相比发生重大改变。新闻机器人不仅能写新闻,还能制作视频新闻,并直接发布到网络上,大大提升了新闻生产效率,解放了人力。但带来的侵犯隐私权的风险也愈演愈烈,从收集信息的方式到发布的新闻内容,个人隐私权始终处于被侵犯的危险之中,且隐私权一旦被侵犯就会对个人造成巨大伤害甚至产生难以挽回的后果。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仅要从技术上加以防控,还要积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同时注重对媒体人和公众的教育,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从方方面面进行改善。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让公众更好、更安心地享受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新闻服务,实现新闻行业和公众的双赢。

参考文献

[1]梅晓敏,吴晨倩.“智媒”时代新闻业态的再造与重构[J].新闻战线,2018(23):125-127.

[2]张湘锋.大数据时代传感器新闻的生产模式探析[J].传媒,2018(21):89-91.

[3]尹楠楠.智媒时代传感器新闻的发展与反思[J].青年记者,2019(20):15-16.

[4]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03):38-59.

[5]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108-120+178.

[6]张超.试析数据新闻生产中的个人数据滥用与规避[J].编辑之友,2018(08):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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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袁媛.智能媒体时代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权[J].青年记者,2018(09):103-104.

[1]学会用心去看世界. 人工只能和新闻的结合上,国外媒体已经飞起来了[EB/OL].(2016-12-06)[2019-09-06].http://www.sohu.com/a/120775952_482225

[2]梅晓敏,吴晨倩.“智媒”时代新闻业态的再造与重构[J]. 新闻战线,2018(23):1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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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新宝.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中国法学,2015(03):38-59.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京 01 民终 509 号,《庞理鹏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张超. 试析数据新闻生产中的个人数据滥用与规避[J]. 编辑之友,2018(8):66-70.

[8]房绍坤,曹相见. 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25(04):99-120.

[9]袁媛. 智能媒体时代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权[J]. 青年记者,2018(09):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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