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在歌剧综合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为历代歌剧艺术家和理论家高度重视,它与戏剧因素一起,从来就被公认为歌剧形式诸元中两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元素。
从美学层面上看,戏剧的本性主要在于它的空间性、造型性或曰再现性,而音乐的本性则在于它的时间性、抒情性或曰表现性。当这两者作为构成元素同时进入歌剧综合体之中时,一种神奇的对比互渗效应也就随之发生,于是便产生出一种新质,一种任何单一艺术所不可能具有的综合美感,于是便造就了歌剧艺术在美学品格上空间性与时间性的统一、造型性与抒情性的统一、再现性与表现性的统一。
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来,任何一种综合艺术如电影、话剧、舞剧之类,其美感的来源都是多元的,它的美学品格都是综合性的,也都是时间与空间。造型与抒情、再现与表现的多样统一,那么,它们与歌剧之间又存在何种区别呢?
歌剧与其他综合艺术的区别,一般并不表现在综合美感的来源或形式构成元素方面,而且事实往往相反,它们在这方面倒是常常显出很大的一致性,例如电影、话剧、舞剧等等综合艺术,构成它们的形式诸元一般都离不开戏剧(电影本身就是从戏剧中分离出来的,虽然它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一直在努力摆脱戏剧的影响,并且这种努力也确实卓有成效,但戏剧对电影的影响至今依然存在——例如人们至今仍把电影的文学蓝图称为“电影剧本”即是诸多例证之一)、音乐、舞蹈(虽然远非每片、每戏皆舞,但电影和话剧绝对“拒绝”舞蹈)、美术、建筑,灯光等等,而构成歌剧的形式诸元大抵也是这些艺术因素。
在歌剧、舞剧、话剧、电影这些综合艺术中,戏剧因素始终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在这个前提下,构成其形式诸元中除戏剧之外的另一元在其综合体中占据主导地位,那么这一元便成为判断某一综合艺术与其他综合艺术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对话剧来说,是语言;对舞剧来说,是舞蹈;对电影来说,是蒙太奇组接;对歌剧来说,则是音乐。从这里可以看出,音乐对于歌剧来说是多么重要。
音乐因素在歌剧中的主导地位,是由音乐艺术的内在规律和歌剧本性这两方面的原因共同决定的。歌剧作为综合性的音乐戏剧样式,它的生命形式即是由音乐与戏剧这两个最基本的元素所构成。戏剧向它提供的人物、情节、动作、冲突等等,仅仅是一种略图,一种佳思巧构,一种空间性的框格和视觉性的实体展开;而音乐艺术的时间特性和听觉特性,它的独有的抒情性和表现性的巨大魅力,却可以在戏剧所提供的空间框格和视觉实体的基础上,给以充分的展开、充实、丰富、扩展、深掘、发挥、引申和升华,从而使略图变为立体的,血肉充盈的艺术建筑,使佳思巧构成为活泼的生气灌注的生命形式。用一个也许不很贴切但却能说明歌剧中音乐与戏剧的相互关系比喻来说,如果歌剧是一个生气灌注的生命形式,那么戏剧因素则是它的骨架,而音乐因素则是它的血肉。很显然,骨架和血肉都不是独立的生命形式,只有当它们在歌剧综合体中相互依存,有机结合达于浑然天成状态时,歌剧的生命形式才是鲜活的和完满的。
对于音乐因素在歌剧中主导地位和作用的考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www.xing528.com)
首先,音乐作为主情的艺术,它是直接诉诸心灵的歌唱,并且以最直接的形式“袭击”欣赏者的心灵。因此,无论是音乐的创作、表演还是音乐的欣赏,都是心灵与心灵的对话、情感与情感的倾诉。由于音乐构成材料——音乐音响特殊性质,决定音乐的品格是非语义性的,而音乐的这种非语义性特点使它比之其他的艺术形式具有更大的概括性和模糊性。音乐艺术的这些基本特性是任何其他艺术——例如语言艺术、形体艺术及蒙太奇艺术所不可能具备的。这样,音乐艺术作为形式诸元之一进入歌剧的时候,它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已经为它的天生丽质所决定了:它担负着揭示歌剧人物内心世界最微妙、最精细、最隐秘的情感活动及其相互纠葛和相互冲突,揭示歌剧人物情感和个性发展的心路历程,揭示歌剧人物所活动的时空环境和氛围的独特性及其绚丽色彩,进而揭示人物命运和歌剧主题的内在意蕴。毫无疑问,这个揭示过程既是音乐艺术独有的动人魅力的展现过程,也是音乐因素对于歌剧艺术不可取代的辉煌贡献所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足够的证据指出,在歌剧中,凡是戏剧、语言和其他构成元素无能为力的地方,常常也是音乐因素得以大显神通之处——而这一点,恰恰构成了歌剧能够区别于其他综合艺术的独特优势。
其次,在歌剧中,由于音乐因素的积极参与并居于主导地位,那么,它就不能不对构成歌剧综合体的其他艺术因素(尤其是戏剧)的存在方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甚至从总体上规定着歌剧艺术的美学品格和宏观面貌。于是,戏剧的音乐性乃至整个歌剧的音乐性这样一个理论和实践命题就被不可回避地摆在我们面前。
这一命题的提出,逻辑地包含着这样一个思想,即歌剧是音乐的戏剧。歌剧综合体及构成它的其他艺术因素,毫无例外地应当充分尊重音乐因素的独特规律和表现优势,应当把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并为之创造一切可能的契机作为自身艺术构思的前提。而要达成这一任务,势必要向歌剧的情节构成、主题选择、人物关系、场面设置、戏剧冲突的组织与展开等等提出音乐化的要求,这就理所当然地引起戏剧因素和其他艺术因素存在方式的变化。历史上无数成功的和失败的创作实践都表明,纯粹的戏剧构思以及追求戏剧本真的存在方式,对于歌剧来说是致命的痼疾,因为它是非音乐的,是无视音乐艺术在歌剧中的主导地位和不可取代性的。
当然,音乐艺术一旦进入歌剧综合体中,成为歌剧形式诸元之一,那么,它自身的独立性和完满自足的地位也就随之丧失,而与其他形式诸元构成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歌剧中,音乐因素必须依附于一定的情节框架和人物关系才获得存在和创造的意义;它的每一句抒情状物写意的表达,必须同特定的人物性格、情感状态、戏剧情境有机契合才具有戏剧性;它的歌唱部分,由于同特定人物的剧诗唇齿相依,因此便获得了语义的明确性和性格的规定性;而它的乐队部分,由于始终在歌剧的规定情景中鸣响,于是也失去了绝对音乐的纯粹性,而具有依稀可辨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清晰的戏剧意向……
这一切,都归结为一个尽人皆知的命题,即音乐的戏剧性,不具戏剧性的音乐,游离于歌剧戏剧冲突、人物性格和特定情境的音乐,对于歌剧音乐来说是毫无价值和生命力可言的。即使作曲家把它写得十分华丽动听,也只能作为独立音乐作品欣赏,对整部歌剧而言不过是一个漂亮的赘疣而已。
由此可见,音乐因素在歌剧中,不但可以决定歌剧综合体以及构成它的其他艺术因素的整体面貌和存在方式,而它自身的整体画貌和存在方式也为歌剧综合体和其他艺术因素所决定;歌剧整体的音乐性,戏剧因素和其他艺术因素的音乐性,音乐因素的戏剧性以及它们的有机协同,才是关于音乐在歌剧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完整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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