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与社会关系:论儒道禅之情

人与社会关系:论儒道禅之情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与社会(他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有以自我为中心和以社会(他人)为中心两种,实际上还有一种更为重要的关系——自我和社会(他人)的共生关系。因此,人与社会是共同生存、生成的,而人与社会的关系又可以具体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他人)需要人。儒家既然以社会(他人)为中心,这又导致了其思想中另外的一个缺陷,即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有等级序列的关系。

人与社会关系:论儒道禅之情

人与社会(他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有以自我为中心和以社会(他人)为中心两种,实际上还有一种更为重要的关系——自我和社会(他人)的共生关系。

按照威廉斯的考察,society可追溯的最早词源为拉丁文socius——意指同伴;到18世纪末,society意味着“生命共同体”;到了19世纪,society的其中一个含义为“相互合作”;society的最后一个明显的用法,是指一个人与其伙伴间的深厚情谊[3]——综合以上种种解释,社会的真正、完整含义就是:有着深厚情谊的同伴由于相互合作所形成的生命共同体。

如果是这样的话,对“社会”的完整理解应为社会共生体,即人(性)的共生体,是所有人生存、生成的生命的共生体。

所以马克思认为我们“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4]。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它不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机械的组成,而是一种内在的、本质的、有机的生成;它不是一个凌驾于个人之上、盘踞于个人之外的抽象的概念,而就是人的具体的、现实的存在状态。故而个人与社会之间不是对立,而是合作;这种合作也不是外在的联合,而是内在的融合——个人居于社会之中,社会也存在于人之中。

因此,人与社会是共同生存、生成的,而人与社会的关系又可以具体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社会中个体与个体的关系,也是一种共同生存、相互生成的关系。(www.xing528.com)

(1)人需要社会(他人)。只有在社会中,人才能成为人,不仅人的生产活动,甚至整个人的存在、思想和语言都是在社会中形成的。如果说人是在社会中生存、生成的话,这又可以具体化为在人与人的交往中生存、生成。这种交往不仅仅只是物质性的交换,更是人性的相互给予、相互塑造和相互补充。个人通过与他人交往,不仅可以得到生存得以继续的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通过与人交往,我们可以真正的占有他人的已经生成的人的本质(如才能、思想、语言、精神、感觉等),从而促成自身的人的本质的生成,所以这种交往既为己,也为人。

(2)社会(他人)需要人。同理,对于他人而言,我也是一个他人,所以这种交往不仅生成了自己,而且也生成了他人,是相互生成。与之相应,不仅我需要社会,而且社会也需要我,社会不是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存在,它就生成于个人的生成之中。

在这个意义上,儒家虽然意识到了人与社会(他人)的相互关系的存在,但是它对这种关系的理解却是片面的——即以社会(他人)为中心,这种人际关系虽然规避了人的自私自利,但是却造成了人的自我的缺失和不在场——“我”要么成为社会(他人)的代言人,要么被社会(他人)所压抑,由此造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体人格的畸形发展——即人只能具有一种唯一的、绝对的个体人格,由此人性的丰富性实际上无法敞开,人的个性也无法充分形成。总之,在这种文化传统中,人只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而不是个体性的存在。之所以如此,不是个体性不存在,而是因为社会性不允许个体性的存在。更可悲的是,当人接受了这种社会性以后,他自己也反对这种个体性的存在。这种文化对于情感的影响就在于它限制了人的情感的丰富性,扼杀了情感的生命力,束缚了情感的创造性。这种束缚和限制在宋明理学思想中走向极端,作为对此的反拨,在明清时期,个性情感的解放成为了文学艺术的主题。

儒家既然以社会(他人)为中心,这又导致了其思想中另外的一个缺陷,即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有等级序列的关系。这种等级关系集中地表现在天地君亲师的表述里,极端地表现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规定中。在此,人就不是与天地君亲师共生,而是无条件遵从他们的命令;君臣、父子和夫妻之间也是如此,他们之间不是共生的关系,而是在本质上成为了一种主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的情感就不可能是自由的情感,而是被压抑的情感。其结果就是——在古代的抒情文学中那些动人心弦的情感大多发生在君臣、父子和夫妻之外。即便是在三者之中,情感的发生也与等级意味的强弱有关,在文学艺术中,一般而言夫妻情要浓于父子情,父子情又浓于君臣情,这在于后者的等级意味要浓于前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