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7世纪,《管子·地员篇》一书提出了音律计算方法—“三分损益法”,几百年后的《吕氏春秋·音律篇》则在“三分损益法”的基础上将音律增加到十二律,并试图达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的理想。而后直到西汉,律学家京房发现“三分损益法”在生律十一次后(即到第十二律后)不能回到出发的原律(黄钟律)上,从而给这一理想的实现造成很大障碍,因此京房按照《管子》提出的“三分损益法”,将十二律推演到了六十律。然而其推演过程中得到的第五十四律(色育律)仅在音分值上与黄钟律相差3.615音分,相比第六十律(南事律)更接近原初律。在这样的情况下,京房依然决定推算至第六十律并采用六十律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术界在提及京房律学时往往争议颇多,尤其在京房六十律的创立目的、背后的律学原理以及京房对乐律问题的认知观念等问题上更是众说纷纭。[126]
表7-1 “京房六十律”的律名与生律顺序
目前有关“京房六十律”产生的主流观点是因“三分损益法”产生的十二律最后一律依原法回不到黄钟,京房又继续损益生至六十律,不仅使第五十四律(色育律)接近黄钟,而且基本上实现了“周而复始”的旋宫转调理论。通过多次利用“三分损益法”产生的六十律,为每一律确定了律名,见表7-1。
表7-1中的生律顺序表明了每一律与前后二律的关系,六十律的产生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队列,第1律是起始律/出发律,只有后继律,第60律是终止律,只有前驱律,其他律既有前驱律,又有后继律。根据生律顺序和生律方法,京房计算出了各律的实数、律数和准数,表7-2是他计算的六十律的律数,在历代文献记录中,“京房六十律”的律数呈现根据律数大小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www.xing528.com)
表7-2 “京房六十律”的律数(按律数大小排序)
京房的律数表示方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数字加单位,第二部分是强或弱的说明。第一部分的数字范围是“四寸五分小分五”到“九寸”,最小律数是“迟时”律,最大律数是“黄钟”律;第一部分的单位是“寸”“分”“小分”,在这里,一寸等于十分,一分等于十小分。第二部分的强或弱是律数的尾数部分,按尾数的大小分别用“弱”“微弱”或“微强”“少强”“强”“半强”“大强”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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