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丰富教育治理现代化手段
1.增强教育行政的影响力
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这一规定实际上指明了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管理教育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教育督导依法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力实施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其次,教育督导必须依法实施,督导机构和被督导单位均应按照职能职责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教育督导的行政性是教育督导实施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如果教育督导活动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权力作支撑,对政府和学校的教育督导效果将会大大削弱。实行挂牌督导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的触角,是国家落实依法办学,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推进教育治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范以至避免教育法治的力度随着政府层级的下移而逐级衰减,确保教育法律法规在各级各类教育工作中得到切实执行,增强教育行政的影响力。
挂牌督导深入基层,一方面将实地看到、听到、了解到的教育现象和问题以及在基层中挖掘到的创新经验进行梳理、研究、分析,如实向相关政府部门反馈上报,为教育科学决策做好调研和咨询。另一方面又在实际督导过程中,监督政府的教育决策是否做到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发挥教师智慧,释放学生创造性,使教育更好地为国家“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服务,有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确保教育科学发展和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目标的实现,防范和纠正错误的或不恰当的决策。
3.强化教育政策执行效能
挂牌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触角,切实推动教育督导“长牙齿”,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确保制度优势能转化为治理效能。同时,挂牌督导通过集中力量聚焦解决教育领域发现的一系列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强化政府兜底性保障,实现高效与公平并举,让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区域深化教育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对于在督导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挂牌督导可以依法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回访、发布督导报告、约谈相关责任人等方式督导被督导对象及时纠错改错,切实推进教育决策在执行环节得到正确、有效的落实。对督导结果为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干部考核任免方面进行统筹考量。
(二)促进现代学校内涵式发展
1.规范办学行为
规范办学行为是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的首要条件,是将学校建设纳入规范化轨道,从而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品质的迫切要求,是挂牌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职责。责任督学依法履职,像“片警”一样定期到自己辖区内的学校进行督促、指导,帮学校排查安全隐患,纠正办学中违法违规之处,解决教育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成为助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已经成为我们教育治理现代化体系中的亮点,进一步规范了办学行为。
2.促进师生成长
挂牌督导通过对教师师德及专业发展、课堂教学等内容进行直接督导,帮助教师发现自己的亮点与优势,指出其不足与努力的方向,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同时,通过结果反馈,将督导结果作为学校对教师的考核依据之一,使教师的工作与聘用、晋升和绩效挂钩,促进教师考核与激励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挂牌督导通过指导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新课改理念,加强课程建设,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品质和育人质量,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强化学校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帮助学校排查处理校园欺凌等问题,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3.深化特色发展
挂牌督导围绕“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招生、收费、择校情况”“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等八大主题,开展经常性督导,不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助力学校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建设,帮助学校结合校情彰显办学特色和优势,不断提升学校开放办学水平,促进自主发展、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
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命题。新时代新形势下,在教育督导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中, 教育督导主要承担着“管”的监督者、“办”的指导者、“评”的主导者三种重要角色。
1.“管”的监督者
“管”的监督者是指在政府宏观管理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要求,监督是教育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教育督导“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体系中,“督政”主要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通过行使“督政”职能,教育督导成为监督和督促地方政府履行优先发展教育职责的关键举措,在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教育投入、基本条件保障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3]。
2.“办”的指导者
“办”的指导者是指在学校自主办学中发挥指导作用。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是教育督导的“督学”职能。在“管办评”分离中,政府向学校放权、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激发学校活力,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关键。在“放”的同时,必须加强“管”与“服”。“放”并不意味着撒手不管,学校的自主办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其办学方向和办学行为必须纳入科学和严格的督导中。教育督导通过深入开展“督学”工作,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强化对其帮扶。
3.“评”的主导者
“评”的主导者是指组织实施学校办学质量评估监测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将推进教育评价改革作为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对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督评机构开展的教育评估监测,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过程把控,并以强化评估监测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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