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旅游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性旅游专业组织,成立于1975年1月2日,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世界旅游组织的产生,始于1925年5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官方旅游者运输协会代表大会”。会上提出成立国际官方旅游宣传组织联盟(IUOTPO),经过几年的筹备之后,1934年在荷兰海牙国际官方旅游宣传组织联盟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海牙。1947年10月第二届各国旅游组织国际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会议决定将“国际官方旅游宣传组织联盟”更名为“国际官方旅行组织联盟(IUOTO)”,总部设在伦敦,1951年该联盟又迁至瑞士日内瓦。1975年1月2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举行了首届世界旅游组织全体大会,正式将“国际官方旅行组织联盟”更名为“世界旅游组织”,总部也从瑞士日内瓦迁至西班牙马德里。2003年世界旅游组织被正式纳入联合国系统,成为领导全球旅游业的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迄今,世界旅游组织对推进世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世界旅游宣言》
《世界旅游宣言》又称《马尼拉宣言》,是世界旅游组织1980年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的世界旅游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全球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文件。该文件对各签字国具有国际法性质的约束力。《世界旅游宣言》主要提出了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旅游业在全球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宣言认为世界旅游可以成为世界和平的关键力量,能够为增进国际理解和相互合作提供道义和理智的基础,能够为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做出贡献;二是旅游权利问题,宣言将自由旅行和旅游的权利提到人权的高度,认为它们是和工作权、休息权同等重要的权利。三是环境问题,要求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采取必要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和宗教资源是各国的基本责任。四是合理控制旅游供给问题,指出国家旅游供给战略必须考虑当地的相应发展战略,要对旅游供给进行高水平的合理规划。《世界旅游宣言》是一项纲领性文件,通过世界旅游组织和《世界旅游宣言》各签字国的共同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保障了人们旅游权的实现,促进了全球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3)《旅游权利法案》
1985年世界旅游组织在保加利亚索非亚会议上通过了《旅游权利法案》。《旅游权利法案》是一项关于旅游者权利的国际法文件,对各签字国具有约束力。全文由14条内容构成,包括4个方面:第一,确认了每个人的旅游权,即休息娱乐的权利、合理限定工时的权利、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和在法律范围内不加限制地自由往来的权利;第二,规定了各国为实现人们的旅游权而应采取的措施,特别规定要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对待旅游者不允许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第三,规定了旅游经营商的权利和行为规则;第四,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方面的一系列权利和相关的行为守则。《旅游权利法案》遵循了《世界旅游宣言》(即《马尼拉宣言》)的精神和原则,通过要求各签字国承担国际法义务,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保障了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促进了国际旅游业的发展和人类的文明进步。
4)华侨服务社
194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家国营旅行社——厦门华侨服务社成立。此后几年内,全国各主要侨乡都陆续成立华侨服务社。1954年12月1日福建省华侨服务社在福州市正式成立,同时还在福州、泉州、漳州等地下设多个华侨服务社分社。至此,福建省的华侨服务社已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形成了服务网络。广东省自1950年起也先后在深圳、汕头、拱北、广州等地设立了“归国华侨接待站”“归国华侨服务所”等。1956年国务院要求除了加强福建、广东两省原有的华侨服务社外,还要在天津、沈阳、哈尔滨、南京、苏州、上海、昆明等十几个城市建立起相应的华侨服务社,以加强对华侨、侨眷及港澳台同胞的旅游服务工作。1957年3月各地华侨服务社专业会议在北京召开,决定统一将“全国华侨服务社”更名为“华侨旅行服务社”,并决定建立华侨旅行服务总社,以便统筹全国各地华侨旅行服务社的工作。1957年4月22日华侨旅行服务社总社在北京设立,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旅行社除了从事政治性接待,也开始组织华侨、港澳台同胞的自费回国探亲旅游。1974年由周恩来总理提议,将华侨旅行服务总社更名为中国旅行社。目前,中国旅行社已成为中国著名的旅游企业之一。(www.xing528.com)
5)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195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家面向外国人的旅行社——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在北京正式成立。同一天,广州、上海、杭州、南京、沈阳、天津、哈尔滨、武汉、无锡和南宁等14个分支社同时宣告成立。华侨服务社和中国国际旅行社的成立共同标志着新中国旅游业的诞生。成立之初,中国国际旅行总社的主要任务是承担一切外宾、外国来华代表团、外国旅游团和外交人员在我国参观、访问和旅行中的生活接待工作。1964年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与国务院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今文化和旅游部),政企合一,“两块牌子,一批人员”,对外以国旅总社的名义负责招徕,对内以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的名义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1982年随着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企再次分离,旅行社和管理局分署办公经营。1984年中国国际旅行总社改制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2008年又更名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如今,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是入境游、出境游、国内游三游并重的大型旅游企业。
6)管理体制改革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旅游业主要是满足政治和外交工作的需要,以外事接待为主要任务,政治外交职能大于经济职能。在这个时期内,旅游管理体制的特征是“政企合一”,旅游业由政府直接管理、直接经营,中国旅行游览事业局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同一批人员合署办公。
1978年3月5日中共中央批示转发了外交部《关于发展旅游事业的请示报告》,拉开了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报告建议“将目前的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改为直属国务院的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意味着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从隶属外交部的外事接待部门转变成了旅游经济的管理部门。1981年国务院提出了“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管理体制改革原则。1982年7月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更名为中国国家旅游局,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分署办公,我国旅游管理体制迈出了政企分开的第一步。1998年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国际饭店等国家旅游局直属企业脱离国家旅游局,自主经营;1999年北京市旅游局的直属企业脱离北京旅游局,组建首都旅游集团,带动了各地的体制变化。以上这些改革标志着旅游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全面实现政企分开,走向政府主导发展、企业自主经营的新阶段。
7)“三定”方案
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方案]。为全面、系统地推行旅游管理体制改革,“三定”方案明确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来统筹、协调、监管、审批和指导旅游业发展,不再经营旅游企业,也不再介入旅游企业内部管理。1988年“三定”方案的发布是我国旅游业全面实现“政企分开”的重要标志,自此我国旅游管理体制改革迈入了新阶段。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在1994和1998年两次印发“三定”方案,对国家旅游局的机构设置进行了大幅度精简,国家旅游局与其直属企业彻底脱钩,旅游发展建设步伐加快,旅游行业管理朝“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方向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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