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个性训练
亚氏认为城邦应通过共同的制度来确保公民的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斯巴达是通过立法关心公民的哺育与训练的少数城邦之一。共同的关心总要通过法律来建立制度,有好的法律才能产生好的制度。当然,法律既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无论是音乐、体育还是其他行业的教育,个别教育优于共同教育。这是因为个别情况个别对待可能产生更好的效果,只有这样,一个人才能够得到适合他的对待。显然,亚氏认识到了教育应针对学生个性的原则。当然,指导者如果懂得了总体的情形和某个其他的同类情形,他就能最好地提供个别关照。可见,在这方面,亚氏仍遵循了个性与共性,个别与普遍的辩证规律。[84]
2.关于教练方法
亚氏认为应当关注四种教练方法:①何者才是最合乎理想的教练方法—所谓理想方法就是适宜于具有最良好的体质而又具备最优越的生活条件的人们的最好教练方法;显然这是一种理想,能够拥有这两项条件的人数极少。②何者才是最普遍相宜于大多数人体质的教练方法—在这方面,体育教练也得一并给予考虑。显然这是指一般的,适应于大众的方法。③还得考虑到有些人愿意接受教练,却不想造诣到可以参加体育竞赛的那么高度的技艺;这类似于今天大众的健身方法。④成人体育教练和少年竞技教练,又得为这些人们设置某些对他们相宜的较低课程。所谓“少年体育老师”,是指教导少年做体育活动,以发展儿童的体态和体力,也教导儿童做各种竞技的角力练习。亚氏对儿童体育重视人体的健美并使适应将来自由公民的各种政治和社会活动,并不看重运动竞技。[85]可见,亚里氏多德主张建立适应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体育训练体系,其中最理想的方法可以视为精英体育,而其他方法更关注全民健身或青少年训练。
3.少儿体育
亚氏主张孕妇也要注意自己的身体;进行经常的操练,摄取富于滋养的饮食。亚氏在《生殖》中认为,孕妇不宜劳苦而应行适当运动,因此,立法家可以规定孕妇们每日须到专司育儿的女神坛进香一次,养成她们经常运动的习惯。但思想不同于身体,孕妇应避免劳神苦思,保持安静的情绪。
为了获得具有良好体格的儿童,必须注意到优生优育的影响。亚氏认为早婚和晚育均不利于产生大群健康体格的儿童。尤其是早婚,居民常常身材矮小,且又发育不良,早婚的另一大危害则来自于因难产者而死亡较多。而男子在性成熟以前为生育,也于其生长发育不利。根据男女两性生育年龄的差异,亚氏认为女子应在18岁嫁人,而男子的成婚年龄则应在37岁左右。[86]显然从今天来看亚氏的这一观点过于推后了。梭伦曾认为男子娶妻的年龄应该在4或5×7,即28~35之间。因为此时男子体育强盛在第4个七期,即21~28岁之间;智力强盛则在第8个七期,即49岁至56岁之间;柏拉图《法律篇》拟定男子成婚年龄在30~35岁。在《动物志》中其曾主张女子在3×7,即21岁适于生殖,显然在此处主张18岁嫁人,观点有所变化。(www.xing528.com)
新生的婴儿应该悉予哺养,但对于畸形与残废的婴儿可以订立法规禁止哺养。同时,如果城邦人数过多,也可以在胚胎尚无感觉和生命之前施行人工流产。老人的子嗣也好像太年轻的父亲的儿女那样,都在体质和心理上不很健康;晚生的子嗣常常是孱弱的。因此,男人到了54岁至55岁之间,就可解除繁殖的义务。[87]
(2)婴幼儿教育
儿童既脱离母胎而自行生长,所给的食料对他们的体力(生理)影响很大。关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我们无论从动物界方面看来或鉴于那些力求其子嗣体魄强壮而健斗的野蛮民族所施行的实例,都表明,乳类最适宜于儿童身体的发育。如欲免于疾病,应戒儿童饮酒以愈少愈好,但及时诱导孩儿作适宜于他们肢体的各种活动是有益的。有些非希腊民族,为了防护其孩儿柔软的肢体受到扭曲或损伤,迄今仍旧应用一些器械来帮助孩儿们保持其正常姿态。凡在儿童身上可能培养的习惯,都应及早开始,然后渐渐加强这些训练。儿童的体质富于内热,自然应及时进行耐寒训练。
婴儿期的保育可依照我们上述的要领和其他相似的方针进行。从婴孩期末到5岁止的儿童期内,为避免对他们身心的发育有所妨碍,不可教他们任何功课,或从事任何强迫的劳作。但在这个阶段,应使进行某些活动,使他们的肢体不致呆滞或跛弱;这些活动应该安排成其他娱乐方式。儿童游戏应既不流于卑鄙,也不致劳累,也不内涵柔靡的情调。负责这一职司的官员—通常都称为“教育监导”—应注意并选定在这一年龄的儿童们要倾听的故事或传奇。所有这些都须为他们日后应该努力的事业或任何预先着想;即使是一些游戏也得妥为布置,使他们大部分的游戏实际成为自由人各种事业和任务的模仿。
4.青少年训练
亚氏认为,在教育儿童时,应该先把功夫用在他们的习惯方面,然后再及于理性方面;必须首先训练其身体,然后启发其理智,所以,要让少年就学于体育教师和竞技教师。其中竞技教师教青年以战斗技术,应用甲胄,掌握兵器等各门武艺,以及运用掷石器(炮)、攻城槌等方法。就少年儿童来说,军事竞技为弓箭、弹丸等轻巧武艺。
关于青少年训练,不仅犬儒学派如第欧根尼等说剧烈的身体运动不利于身体的发育和姿态,亚氏也秉承这一理念。亚氏认为,在那些素以重视少年儿童训练著称的城邦中,有些专门培养少年们的运动员习性和本领,完成这种训练实际上常常对他们身体的发育和姿态有所损害。期巴达人虽然没有因青少年过度训练而影响其身体健康,但为培养其勇毅的品格所进行的严酷的锻炼,仍是一个错误。尽管在各城邦尚未重视竞技训练的早期,斯巴达人无论在竞技和战斗能力方面均优于各邦,但在各邦都对此加以重视之后,尤其是公元前四世纪之后,无论是竞技还是战斗能力,斯巴达均不如忒拜的青年。可见,尽管斯巴达因其较早关注青少年训练而领先一步,但难以持续。因此,在发情年龄以前的儿童应教以轻便的体操,凡有碍生理的剧烈运动和严格的饮食限制都不适宜。早期的过度锻炼所遗留的恶劣影响是很深刻的。亚氏曾研究过《奥林匹亚赛会历年优胜选手题名录》,发现先在儿童竞赛得奖,随后这个同一选手又在成年竞赛时得奖的,总共只有二三例,其中一个是克洛顿的米洛,米洛在童年赢得儿童级角斗首奖,此后自公元前532年—512年间连续六次获得冠军,为古希腊著名的运动员。但显然,这种个例性的体育天才不能掩饰早期过度训练所造成的恶果。亚氏认为原因就是早期教练中的剧烈运动实际上损耗了儿童选手的体魄。所以,在发情年龄以前的体育课程只能是一些轻便的操练。发情后的三年可授以其他功课。例如读写、音乐和绘画;到了18岁的青年才适宜从事剧烈运动并接受严格的饮食规则。同时,要求人们同时进行心理活动和体力活动也是不合适的。这两类不同的工作对人身自然会产生,而且实际上是相反的效果;肢体在工作时,停歇了心理活动;心理在思索时,肢体也就呆滞了。亚氏的这一观点是从高强度的体力和智力活动层面来讲的,在一般强度上,二者还可以相辅相成,这一点为亚氏所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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