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感觉,在雷默看来,人的所有行动和思想都充满了感觉,感觉对于人生,犹如空气对于人体。人类对世界的了解,多半都是通过感觉得来的。人性条件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有感知力的有机体的本质,这种感知力被称为“主体意识”,而主体意识是人的所有体验的一部分:没有主体意识的参与,人的体验就毫无真实性。人的主体意识是变化无穷、无限复杂的。[15]
站在表现主义的立场上,雷默指出,音乐教育就是对感觉的教育。因为艺术与感觉有着一种特殊的联系,主体意识(即感觉)同推理一样在质量、深度和广度方面都是可以培育的。推理是通过适宜于概念思维的认识形式——语言和其他符号体系培育的,而感觉则是通过适宜于感情领域的认识形式——艺术来培育的。正如雷默所说,在深刻的感觉中,读与写培育着推理,创作艺术与体验艺术培育着感觉。雷默认为,无论音乐教育还能以超艺术的方式对人们的生活做出其他什么有价值的贡献,它独一无二和本质的贡献,却是以唯有艺术作为艺术才能做到的那样培育感觉。[16]
音乐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与语言等同,在雷默看来,只要音乐还停留在语言的层面,它就是非音乐的。只要对音乐的感应是对情感标示的感应,这感应就是非音乐的。只要教学造成这种印象,即每当出现情感符号时,就认为它们都是音乐的情感意义,或者没有符号的音乐(多数音乐)都可以翻译成表达情感的意义,那么这种教学也是非音乐的。音乐和所有的人文艺术一样,一点儿都不模糊,它们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非常精确,那就是以细腻、具体、确切的细节,捕捉并展示感觉的动态。它们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它们运行其间的客观过程和认识领域。完全不依赖语言的这两点需要:1.指定符号;2.按逻辑推理顺序排列。雷默认为,艺术以非语言的思维模式行事这一事实,正是它们达到语言所达不到的力量的基础。[17]
雷默强调指出,对于“感觉”的本质的重大误解之一,就是认为感觉只限于情感,而感觉与情感其实是有区别的,正如体验与文字的区别,文字只是体验当中某些可能性的一个符号或标志。感觉是动态的、有机的,与生命本身的力量一样。如果将真实的主观体验中所发生的一切喻为动态的海水本身,并将其称之为“感觉”,那么在动态的海洋上漂浮的每一个浮标就是指我们主观反应区域中所有可以命名的范畴,这些所有可能的范畴词就被称为“情感”。为了进一步解释感觉并不仅仅限于情感,而是具有更为广阔的含义,雷默援引了苏珊·朗格的“感觉”概念:“感觉”这个词应取其最广的含义,它意味着所有可以被感觉到的事物,从肉体的感觉——痛快和安逸,激动和镇静,到最复杂的情感——理智的紧张,或一个有意识的人生稳定的感觉色调。[18]
雷默认为,感觉作为人生的感受途径,无法在我们的体验中用普通的语言来澄清或提纯,因为感觉的本质根本无法表达,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的主体意识是无法教育的。事实上,感觉教育将加深人类体验自身状态的一个重要的,或许是唯一重要的方面的能力——主观反映。雷默指出,艺术作品并不把感觉“概念化”,因为它不像心理学那样把感觉告诉我们,而是由它内在的品质提供可以唤起感觉的条件。我们在直接领会这些品质的过程中,接受的是感觉的“体验”,而不是感觉的“有关信息”。感觉的“体验”就是艺术提供的洞察感觉本质的具体而独特的方式,艺术是我们提炼和加深感觉体验的最有力的工具,每种艺术都以其自己独特的方式“揭示感觉的本质”,每件艺术作品的主要功能都在于此。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雷默仍坚持苏珊·朗格的观点:人的感觉形式同音乐形式要比同语言形式吻合得多,所以,音乐可以用语言无法达到的详尽和真实来解释感觉的本质。[19]
至于何为好的艺术作品?在雷默看来,就是作品的艺术性成功地捕捉到一种人类的感觉,并展现出一种表现力(即感受力),这样的艺术作品就是成功的。比如,一首乐曲捕捉到的感觉越深,它的表现力越深刻,它体现的对主体意识的洞察越有力,作品就越好。当人们分享艺术作品中所包含的表现品质时,就会使人更深刻地感到人生的本质是有感觉能力的。[20](www.xing528.com)
雷默说,艺术教育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人们对艺术的内在品质进行感觉体验,因此,可以把艺术教育视为感觉教育。在雷默的观念中,音乐教育的主要作用和所有艺术教育的主要作用一样,音乐教育也是感觉教育——是通过培养对音响的内在表现力的反应来进行的感觉教育。音乐教育最深刻的价值,同所有人文艺术学科教育最深刻的价值一样:通过丰富人的感觉体验,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为了实现其最深刻的价值,雷默指出,从音乐教育首先必须是感觉的教育这一立场出发,为了教好音乐,可以归纳出几个最基本的原则:第一,音乐教育中所采用的音乐,应当是好的音乐,也就是真正有表现力的音乐;第二,必须不断提供机会,使学生感受到音乐的表现力,即必须始终把作品作为一个统一体来体验;第三,音乐教育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帮助学生逐步增加对音乐要素的敏感度,包括可以获得感觉体验的那些条件;第四,教师所用的语言应当与教学的目的相适应,要说明音乐的表现内涵。恰如其分的语言应当是具有描述性的,而绝不是解释性。[21]
雷默认为,艺术作品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捕捉和展现出来的表现性,也就是说当艺术被看成艺术,而不是为任何其他非艺术的目的时,它就首先是作为表现性的载体而存在的。[22]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雷默的思想中,表现性、艺术性与审美性这三个词是可以互换的,具有同样的意义。雷默的音乐教育哲学所关注的,就是作为艺术的音乐,探求的是音乐通过音乐教育对人的价值。同时,他也承认,音乐显然也为非艺术的目的服务,但音乐教育应当关注的,则是音乐的艺术功能、审美功能或表现功能。
那么艺术作品的表现性究竟是如何创造出来的?艺术创作又是如何涉及并培育了感觉呢?对此雷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首先,创作的过程不是“宣泄”,而是“拟定”。创作过程与传播过程不同,艺术创作具有捕捉主体意识的独特力量,而传播过程则没有这种力量。艺术创作的基本特征,就是寻求和发现表现力的探索的过程,也是一个生长的过程。艺术创作的行为,恰恰就在于这个生长的过程,对感觉的探索,是通过对艺术家所采用的介质的各种可能的表现力的探索来进行的。音乐创作就是借助对音响的可感性进行探索。艺术家与其介质是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产生的是双向效应。这种持续进行的交相互换正是探索得以发生的条件。在艺术创作的过程中,对介质的投入在本质上是为了探索和捕捉其表现潜力。如果艺术家在探索其介质的表现潜力时,对介质的投入具有相当的质量、力度和深度,将艺术家对感觉本质的意识发挥到极致,那么,所创作的艺术作品就可能具有很高的质量、很强的表现力和深刻的洞察力。艺术家在“拟定”其介质表现的可能性时,同时也在体现他对感觉本质的理解,并在探索感觉的新领域。艺术作品中含有艺术家对主体意识的洞察,捕捉的既有艺术家自身带给创作行为的,也有艺术家在具体的创作行为过程中所发现的。在体验艺术时,欣赏者在体验到作品的表现性的同时,既分享了作品的表现性中所捕捉的艺术家的主体意识,又探索到作品的表现本质为其开辟的感觉的新境界。因此可以说,对艺术作品的体验既是分享,也是发现。[23]
艺术作品含有对表现性的感觉的体现,这体现又使欣赏者有了感觉,但欣赏者的感觉与创作者的感觉不会一模一样。因为,首先创作者并没有对一种情感发表一个简单的声明,而是创作出一套复杂的有表现力的品质,能够引发出许多不同的感觉。其次,创作者与欣赏者由于各自不同的生活经历,对作品的表现性的感觉也各不相同。尽管如此,由于创作者和欣赏者都具有人类的共性,二者都会分享到一种人性本质共有的感觉。人类要探索、体现、分享他们对人类生活重要意义的意识,没有比通过创作和体验艺术更有力的途径了。当创作行为使艺术家深入人类感觉的本质时,当欣赏者同样分享到艺术作品中所表现的人类主体性的意识时,创作者和欣赏者便都透过生活的表面,感觉到人类的共同人性。这种分享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化的,因为它使人们得以通过切实的体验而不是说教来了解人的共通感知条件。艺术教育要能给人一种与他人具有共性的意识,就必须首先是审美教育。也就是说,艺术教育必须帮助人们分享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中所包含的洞察力,当我们的感觉与其他人的感觉产生共鸣时,我们就在艺术“之内”找到了我们对共性的最深切的意识。[24]
艺术教育的主要作用,是促进对体现在事物的艺术性中的人的主体意识的各种条件被尽可能充分地分享。音乐教育应当帮助人们尽可能充分地分享音乐作品中创作出来的表现性,以便他们得以体验那些作品中捕捉到的对感觉的探索与发现。音乐教育还应当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投入音乐创作,通过创作来体验他们自己对感觉的探索和发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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