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雷默的思想中,音乐教育哲学的目的即在于探寻音乐教育的本质及价值。雷默在其《音乐教育的哲学》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音乐教育的本质和价值是由音乐艺术的本质和价值决定的。并声明,该书只以这一根本前提作为基点。对此,他说道:音乐教育的特殊性,乃是音乐艺术本身的特殊性的一种功能。我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令人信服地阐明音乐艺术的本质和价值,就能在多大程度上令人信服地描绘出音乐教育的本质及其价值。同时,雷默还强调指出,该书首先是关于美学(特别是音乐美学)的,因为,在他看来,人文艺术的本质和价值问题的哲学分支是美学,美学是唯一致力于解释其内在本质的,但他所用的方式是将源于美学的概念直接运用到音乐教育中。[2]
雷默一再强调,音乐教育的价值是具有独特性和必要性的,即音乐教育的价值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并且对所有的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雷默看来,音乐教育哲学的任务就是要证实其价值的独特性和必要性。对此雷默指出:“哲学力争要达到可能说明一门课何以重要的众多理由的根本,那一切理由强调的都是这一个根本原因——那个本质的、单一的、统一的概念,它使这门课既独特,又必须。一种哲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令人信服地说明一门课如何提供了从其他任何学科中都得不到的价值,它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要让人获得那些价值,教育中就必须设这门课。而一种哲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唯独这门课提供的价值是谁都需要的,它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显示这门课在公共教育中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两点论据——独特性的论据和必要性的论据——确立之前,哲学上的努力就不算完成,或者说还有欠缺。”[3]
在雷默看来,探究艺术的独特性和必要性是非常重要的,对此他做了很多论述,而艺术的独特性和必要性究竟是什么呢?雷默揭示道:“说到底,艺术的独特性和必要性就是它们作为一种非概念性的认知模式的作用。”[4]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在雷默的观念中,音乐和音乐教育的独特性和必要性即是它们作为一种非概念性的认知模式的作用。而关于音乐和音乐教育的终极价值,雷默也说,音乐是人类了解自己和世界的一个基本途径,是认知的一种基本模式。[5]那么我们可以得知,在雷默的观念中,音乐和音乐教育的独特性和必要性就是音乐和音乐教育的终极价值,即音乐是一种基本的非概念性的认知模式。
雷默认为,如果音乐教育者对什么真有价值的信念没有一个可靠的源泉,那就根本无法教得明白。而这个源泉在音乐和音乐教育的次要价值中是无法找到的,它必须在其终极价值是什么的观念中谋求。那种认为认知仅仅由概念的说理组成的陈旧思想,正让位于一个信念,即人类认知世界的途径有多种,而每一个途径都是具有其自己的有效性和独特性的真正的认知领域。对此雷默还运用霍华德·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进一步说明,不能仅仅关注概念的认知模式,并指出,只承认智力的概念形式使有效的体系太狭隘、太不现实,甚至会导致非人性化。在这一点上,他与爱略特·恩斯特的观点是一致的。据此,雷默推论,音乐教育可以断定,它必须按照所有伟大的人文思想学科来构想,即音乐教育应当作为有其自身独特的认知和智力特点的基础学科,而且必须提供给所有人,如果不是要剥夺他们对这门学科的价值所享有的权利的话。[6]雷默指出,按照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音乐的功能不只是“才能”的问题,而是一种认识能力的体现,当然,这种认知是在音乐的认识区域认知。音乐的认知领域是人类体验中的一个基本的认知领域。要在这种认知模式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必须通过音乐教育系统地培养人的音乐智能。[7](www.xing528.com)
雷默在其《音乐教育的哲学》一书中强调指出,该书就想提出这样一个论点:“音乐是我们认知的一个模式,音乐以只有艺术才能做到的方式教育我们的主体本质,所有的年轻人都有某种程度的音乐智商,所有的人都能够而且必须开发音乐智商,如果大家都要尽可能十足聪明的话。”[8]
可以说,在雷默的思想中,音乐教育的价值是其音乐教育哲学的重中之重,因为它意义重大。它不仅可以指导音乐教育卓有成效地运行,还影响到音乐教育者对自己人生价值的理解。雷默坚持,音乐教育的哲学必须要说明音乐教育专业最深层的价值,否则绝不可能取得卓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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