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强调音乐价值与人的关系,丽萨并不反对音乐价值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她说:“一部音乐作品的价值究竟何在呢?我们不把某个对象的绝对的特性视为价值,而将对象在它和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所获得的某个相对的特性视为价值……价值始终是对一定的人而言的某种价值,因而也就是一种相对的价值。”[36]
造成音乐价值相对性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审美主体的能力是重要的原因。丽萨指出:“正是构成一首艺术作品(这里指的是一首音乐作品)的价值要取决于听者是否能够以及在怎样的程度上并以怎样的方式才能够接受它的原委,一首音乐作品或是一整类音乐作品的价值因此是相对的,是取决于听众的接受能力的。”[37]此外,审美主体的阶级、民族、文化、时代背景等因素也是音乐价值具有相对性的原因:“一部今天对我们说来是具有价值的音乐作品,对我们下一代就已经不再具有这种价值,或具有另一种程度的价值……它也可能得到适用于另一个民族环境的价值。”[38]“每一个时期都会把音乐作品的不同特点当作是美的表现加以接受,甚至在同一个时期的范围内,‘美’的特征也是随阶级、民族及其他习惯不同而只具有相对的性质。甚至在同一个社会集团中,美的标准也会因人而异。”[39]
应该说,承认音乐价值具有相对性早已是价值论学者们的共识,问题在于:在充满差异的音乐价值判断中,我们是否能找到某种较为确定的音乐价值评价标准;当我们承认不同审美主体的音乐评价皆“主观上是正确的”,当我们承认“趣味无争辩”的时候,是否还能在音乐价值评价的王国中保有某些确定性和价值理想。丽萨并没有回避这些问题。首先,她拒绝极端的相对主义立场:“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评价音乐现象的基础,缺乏一个固定的立足点去观察在历史上可变的音乐现象,因此就直接导致一种粗糙的相对主义的判断。按照这种判断,一切音乐现象、任何流派和倾向都一概被认为是同样‘好’的,同样有价值的。”[40]其实,音乐实践中的事实早已说明,音乐作品的价值是具有某种确定性的。比如,一些作品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但对于不同时代、群体、文明背景的人来说,它们仍有不朽的审美价值,这样的事实如何解释?(www.xing528.com)
对此,丽萨提出了“客观价值”的概念,她说:“可是这种相对性并没有减消了音乐作品的客观价值,这种客观价值在于音乐作品能够丰富人的意识,在于它们为人们提供人所向往的、并且被判断为富于价值的享乐。”[41]丽萨又说:“新的艺术对象(也包括音乐作品)丰富着文化的状况、丰富了能够发挥扩大和形成人的社会意识之功能的新对象周围的现实……作为社会现象,它们仍然具有它们的客观价值,这种价值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和各种不同的文化范围内都会被判断为价值……”[42]以上引文隐含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客观价值是某种具有超文化、超时代特性的价值,它能在不同时期、不同文化范围中被人们所承认。问题在于,这样一种价值到底是什么,答案存在于丽萨对音乐评价标准的论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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