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价值的本质,涉及一系列具有哲学意义的追问,如音乐的价值是什么,音乐的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它存在于音乐客体之中,还是存在于审美主体——人的主观判断之中,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人们理解音乐价值相关问题的哲学基础。
早在50年代,丽萨便指出:“音乐作品始终只对于一定时代的、一定文化范围的人才具有它的价值。它们具有这种价值,因为它们供这些人享受,因为它们通过某一种方式帮助这些人,因为它们满足了这些人一定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是以一定的方式符合于人们的社会意识的。”[30]可见,音乐的价值必须与人相关,它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便是丽萨对音乐价值是什么的基本看法。
在70年代的论文《论音乐的价值》中,丽萨继续阐发了上述观点。该文开宗明义地提出了音乐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一问题:早在1500年前,圣奥古斯丁就问道:“是因为它美,我们才喜欢它?还是因为我们喜欢它,它才是美的?”[31]换言之:音乐作品的“美”,是如绿色之于树叶、重量之于大理石块一般吗?它是作品本身的客观特性吗?还是人将自己的主观审美意向引入作品后的产物呢?[32](www.xing528.com)
丽萨进而介绍了音乐美学史上两种彼此对立的看法,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在音乐美学中,长时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客观论的信奉者们到作品自身的物质材料和结构特性中去寻找美的特性的基础……主观论的代表们则到听者与作品的关系中去寻找价值评价的基础……其实,音乐作品的客观结构特性正是听觉口味和欣赏方式的形成基础,它从自己这个方面决定着作品能不能被看作是一种价值。这里我们得到了一个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接触点,这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决定着价值评价的标准。”[33]紧接着,丽萨又说,客观论者也不能否认,音乐的价值不像事物的颜色、重量之类的特性,“音乐作品的价值永远是对于某个人的价值。只有当听者从审美的立场接受了该作品,并在体验的基础上发现了这个价值的时候,这音乐作品的价值才在对象中实现”[34]。
可以说,在音乐价值是什么,音乐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两个问题上,从50年代至70年代,丽萨的基本观点并没有改变。她始终站在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立场上。[35]她既不忽略作品本身的特征,亦即“客观结构”,也不忽略审美主体——人的“需要”“听觉口味”“欣赏方式”。正所谓,“音乐作品的价值永远是对于某个人的价值”。只有主客体相匹配、相关联,只有当音乐满足了人的需要,音乐的价值才可能产生。概言之,音乐的价值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它存在于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之中。这种理论立场在一般价值论中被学者们称之为“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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