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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与审美对象的区分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艺术作品与审美对象的区分是杜夫海纳现象学美学思想的核心,这一点来自他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即知觉。而一旦这两个环节完成,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又返回为处于潜在状态的音乐作品。作为作品的见证者,欣赏者必须与审美对象保持一定的距离,让自己变得公正和清醒,正如杜夫海纳所说:“人带给作品的除了认可之外,别无他物。”杜夫海纳仍然予以否定,因为特里斯坦仅仅只是一个非实在的对象。

艺术作品与审美对象的区分

艺术作品与审美对象的区分是杜夫海纳现象学美学思想的核心,这一点来自他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即知觉。如前所述,茵加尔顿将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视作纯意向性对象,他秉承一种构成性理论,即认为是人的意向性活动构成了审美对象,审美对象与外在的实在对象根本不同,必须“任凭瞄准它的并构成它的主观活动来摆布”[30],由此导致一种不可避免的主观唯心主义的态度。而杜夫海纳则认为,审美对象是一种知觉对象,既然是一种知觉对象,那么在审美对象被呈现之前,它就只是一种潜在的、有可能向审美对象转化的艺术作品,而作为艺术作品,它是“自在的”,因为在知觉之前,艺术作品已经存在了。就此而言,艺术作品是一个实在对象,它的存在是自律的,它“除了在参照意识时,都处于意识之外,是万物之一”[31]。杜夫海纳甚至认为艺术作品的自律性也“引发知觉,操纵知觉”。就此而言,杜夫海纳指出:“审美对象远非为我们而存在,而是我们为审美对象而存在。”正是因为他重视艺术作品的自律性,所以他高度重视表演环节的真实性,在谈到音乐的情况时他说:“在作品必须表演时,这种要求也是向表演者提出的。表演者清楚地知道有一种审美对象的真实性,他必须达到这种真实性。假如由于表演者的过失,真实性没有表现出来,它依然存在。”[32]

同时,杜夫海纳也认为审美对象又是为“我们的”,这是因为艺术作品只有被表演、被欣赏,也就是被知觉,才能从潜在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就此而言审美对象的存在有赖于我们的知觉。这里可以看出,对于审美对象的存在方式,杜夫海纳进行了严格的区分:那就是潜在的存在方式和现实化的存在方式。这一点对于音乐美学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的确,一部音乐作品,当其尚未被知觉时,它只能被认为是潜在的审美对象,而通过表演以及欣赏,才能进入这部作品的呈现状态,也就是被现实化。

在音乐作品向审美对象转化的过程中,需要两个环节,一是表演,只有通过表演,作品才有可能被知觉,未被表演的音乐作品,“它存在于纸上,听候召唤……这些符号不是寻常的符号,它们预示着审美对象的产生……只有乐谱得到演奏,只有创作者再加上表演者,作品才真正问世”[33]。二是欣赏,通过欣赏环节,音乐作品完整地实现了向审美对象的转化。而一旦这两个环节完成,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又返回为处于潜在状态的音乐作品。对于艺术的欣赏,杜夫海纳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看法,他认为欣赏者既是表演者又是见证人,他们并不仅仅只是旁观者,他们本身就是表演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节目的观众他们同时也是表演者,“他们所表现出的庄重的表情、激动的情绪、严明纪律,以及营造出的或隆重或喜庆的气氛,都使他们本身成了艺术作品,成了节目的组成部分”[34]。在音乐厅中,听众看起来处于一种静静的倾听的状态,杜夫海纳认为,这种沉默却有着特殊的功效,他们营造了一种寂静的氛围,保持一种凝神倾听的状态,而就是这种状态恰恰构成了音乐表演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只有观众的凝神静听才能激发表演者充分的演奏状态,试想在嘈杂而混乱的环境中,音乐的表演者通常不会有太好的心境把自己的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作为作品的见证者,欣赏者必须与审美对象保持一定的距离,让自己变得公正和清醒,正如杜夫海纳所说:“人带给作品的除了认可之外,别无他物。”与此同时,作为见证者,杜夫海纳认为欣赏者与对象必须“既在其外,又在其中……”。[35]在谈及音乐作品与欣赏者的关系时,杜夫海纳说道:“通过音乐可以明白这个道理。在音乐会上,我面对着乐队,但我存在于交响乐之中。这样说也对:交响乐存在于我的身上,以示彼此的占有关系。但为了避免任何主观论色彩,倒不如应该说是主体在对象中的一种异化——有时也说着了迷。”[36]在作品与作为见证者的欣赏者关系上,杜夫海纳认为,需要深入作品里去,由此才能保证作品对欣赏者的操控。与其知觉理论相适应,他认为作品必须被见证人知觉,而且这个见证人必须扮演好自己的见证角色,作品才能被实现。与此同时,杜夫海纳高度秉持实在论的立场,强调作品的主动性地位,他认为,“作品期待于欣赏者的东西就是它给欣赏者安排的东西”[37]。由此,与茵加尔顿的立场不同,杜夫海纳认为作为见证人的欣赏者,不能随意添加作品中没有的东西,反对欣赏中的任意主观性。(www.xing528.com)

当然杜夫海纳并不反对欣赏者对艺术作品的自由解释,但这种自由乃是作为见证者的自由,也就是说是见证者在作品中的不同发现而导致的,而不是“在自己身上发现以后转移给作品的”[38]。由此,杜夫海纳强烈反对在艺术欣赏过程中做任意的想象、回忆,他认为这种想象需要抑制而不是鼓励,这样才能确保忠实于作品。

杜夫海纳通过瓦格纳歌剧作品《特里斯坦伊索尔德》阐明了审美对象如何出现的问题,既然审美是一个知觉的过程,那么对歌剧的脚本的阅读仅仅只是对一个文学性文本的知觉,而不是对歌剧的感知,因为面对的绝不是歌剧这个审美对象。同样,对乐谱的阅读也不是面对歌剧这个审美对象,因为乐谱仅仅只是一些符号,而这些由作曲家创作出来的符号只是一种指示,“命令演奏者应该将其变为声音,命令听众应该将其作为声音来听,而不是作为符号来读”[39]。即使听众将乐谱带进音乐厅,也是为了边听边读,而听始终是目的。在知觉过程中,导演、舞台布景、邻座的观众等等都构成表演的一部分,但不是审美对象。那么审美对象是什么呢?是演出《特里斯坦与伊索尔德》的演员吗?显然也不是,因为在演出中演员被中性化了,演员被观众感知不是作为演员而是作为他演出的作品。除非演员的演出出了某种状况,比如说演得走了样,观众才会注意到演员。那么,歌剧的主人公特里斯坦是审美对象吗?杜夫海纳仍然予以否定,因为特里斯坦仅仅只是一个非实在的对象。

那么审美对象究竟是什么呢?杜夫海纳认为:“我所感知的既不是演唱者,也不是正在歌唱的特里斯坦和伊索尔德,我所感知的是歌唱:是歌唱而不是声音,是配有音乐而非乐队伴奏的歌唱。我来听的就是这歌词和音乐的整体。这整体对我来说,就是实在的东西,就是它构成审美对象。”[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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