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茵加尔顿承认音乐作品中存在一种非音响性的成分,它对音乐的美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非音响成分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情感品质。对于音乐作品中的情感品质,茵加尔顿表现出他惯有的反对心理主义的态度。茵加尔顿认为音乐作品确实具有表达情感的功能,但却反对将这种情感品质与听者在聆听音乐的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情感反应混为一谈,因为对于每个个体而言,具体音乐作品所唤起的情感反应是各不相同的。“同一部音乐作品常常在特定的演奏和演出环境下引起某种情感,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引起完全另一种情感,或根本不引起任何情感。”[24]听者有时甚至会将与作品格格不入的情感反应移植到了作品中,所以在茵加尔顿的看法中,音乐作品的情感品质乃是音乐作品自身所有的,与声音成分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它就在声音之中,而不在声音之外,因此茵加尔顿强烈地反对将音乐作品的情感品质视作一种音乐之外的内容。“这种情感品质,不是人的一般情感品质,而是音乐作品所特有的情感品质,一种独特的、用语言难以表达的东西,它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侵入声音成分中去,从而打动人们的心灵。”[25]问题在于,如果这种情感品质与人的体验无关,又如何能确认音乐作品所具有的情感品质呢?可以理解,茵加尔顿强调音乐作品自身所具有的情感品质,是试图避免心理主义导致的相对主义,这一点与他一贯的立场是吻合的,既承认音乐作品自身的情感品质,又反对具体欣赏活动中的情感反应,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如何解决这一悖论,茵加尔顿语焉不详,也许我们只能求助于康德的主观有效的普遍性加以解决。
众所周知,西方音乐美学思想中长期以来存在着形式派与内容派的争论,音乐的审美价值到底何在?茵加尔顿显然采取了一种调和的立场,他说:“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可以是音乐作品中的纯声音因素,也可以是前面提到的那些与音乐构成物紧密联系中显示的、与非声音成分有关的因素。”[26]而所谓非声音因素显然意指前述情感品质。他指出,音乐的审美价值就在于“形式因素和内容因素在同一部作品中所显示的某种独特的相互适应(和谐)”。从他的话中可见,他对于音乐作品中的内容与形式问题持一种比较辩证的态度。
茵加尔顿在论及文学艺术的审美价值时,提过一个值得注意的看法,他认为文学作品的四层次结构中,有某种依附于再现客体而又影响再现客体的东西,也就是茵加尔顿所谓的“形而上质”,它是指“崇高、悲怆、神圣、悲哀、恐惧、震惊、怪诞等”。它既不是审美客体的属性,也非主体的心态,“通常在复杂而又往往根本不同的情境和事件中显露出来,作为一种气氛,弥漫于该情境中的人与物之上,并以它的光芒穿透万物而使之显现”[27]。它是文学作品中的最高的审美价值。尽管茵加尔顿着眼于文学作品,尚未从音乐美学的角度加以阐发,但结合他一贯的理论思路,我们认为这种所谓形而上质在音乐作品里也是存在的。(www.xing528.com)
茵加尔顿晚年致力于探寻艺术作品中的质素系统,他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基本质素:审美质素与艺术质素。“审美质素是指作品中直接引起美感的性质,如‘纤美’‘漂亮’等性质;艺术质素则是作品中不直接引起美感,但却构成审美质素基础的一些形式上的性质,如语言表达中的‘复杂’‘清晰’‘明澈’等性质。”[28]前一种质素可以理解为审美主体的价值判断,而后一种质素可以理解为对作品形式的一种中性判断。这些质素本身还不是价值,但却构成价值的前提与基础,它们特定的集合形成作品的价值。正如茵加尔顿所说:“这种价值是在给定的范围里对象所具有的诸质素的特殊集合体必然产生的结果。换言之,价值出现在诸有价值质素的确定的集合基础上。”[29]茵加尔顿晚年收集了二百多个不同的质素词项,并对之进行了归类和分析。收集这些质素无疑是困难的,但这种收集本身对音乐美学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按照这个思路,如果能确立质素系统,对如何描述音乐中的感性体验也许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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