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理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的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建设新教育要以老解放区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中某些有用的经验,特别要借鉴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
1.以音乐陶冶身心
在这一指导思想影响下,我国在总结之前学校音乐教育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应新中国建设所需要的教学目标:“培养儿童爱好音乐,以音乐陶冶身心,丰富生活,并乐于为人民服务的兴趣和愿望”;“培养儿童活泼、愉快、热情、勇敢及五爱国民公德和保卫祖国,保卫世界和平的爱国主义思想和感情”[58]。从这些理念的设置上我们不难看出当时的学校音乐教育对学生身心发展及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的注重。对建设时期的新中国来说,这一理念比较符合对新一代革命接班人的要求,虽然后来因各种干扰导致难以落实,但从其科学性和先进性而言,较之以前的音乐教育观念无疑有了本质性的变化。
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满目疮痍,国际局势(抗美援朝)和国内形势(社会主义建设等)都十分严峻。然而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1952年3月,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校应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确定了“美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及作用:小学美育的目标是“使儿童具有爱美的观念和欣赏艺术的初步能力”;中学美育的目标是“陶冶学生的审美观念,并启发其艺术的创造能力”[59]。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美育”第一次被正式列入教育方针,学校音乐教育因此获得重视。
1956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套完整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大纲颁布,大纲指出:“小学唱歌课是全面发展教育中完成美育的手段之一,唱歌教学必须服从于全面发展教育的总方针,以培养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新人为目的。”“初级中学音乐教育是小学音乐教育的继续。它是美育和全面发展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音乐教学的目的是教会学生有理解有表情地唱歌和感受音乐,通过歌曲艺术形象的感染来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这套大纲既总结了我国学校音乐教育教学实践,同时又借鉴了苏联的音乐教育经验,学校音乐教育第一次被作为实施美育的手段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法规中明确提出,“将培养学生高尚的音乐审美情操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的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60]。这是在以前音乐教育文件中所不曾完整提及的,对新中国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2.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
1957年到1966年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10年。在探索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的道路上,国家提出“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文中并未提及“美育”,从而导致“美育”功能在这段时期内被忽视,再加上20世纪50年代后期“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影响,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受到了众多干扰和阻碍。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教育由党来领导,为无产阶级服务,与生产劳动结合”的方针政策,由此生产劳动被列入正式课程,中小学音乐课的课时一度被缩减,即使开设了音乐课的学校,其教学目的也完全是为政治思想教育服务。[61]
20世纪60年代,由于多种原因,学校音乐教育不但不被重视,教学目标还有所偏离,美育功能完全被忽视,学校音乐教育呈现了徘徊不前的状态。这一时期,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没有任何推动,不稳定的社会环境导致了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缓慢。[62](www.xing528.com)
1966年,国家经济虽然好转,但并未使音乐教育的地位发生转变。随之而来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1966年至1976年)也给刚刚起步的教育事业增添了阻碍,学校音乐教育暂停发展,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76年10月“文革”结束。1977年开始,国家认识到中小学音乐课程存在的问题及音乐教育发展所面临的困境,逐渐有意识地拨乱反正,并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在教育观念、指导思想、教学目标等诸方面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改革计划。从1976年10月到1978年,是“文革”后彷徨前行的两年,学校音乐教育并未取得成效。之后,随着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美育和音乐教育才重新恢复并得到重视。[63]
3.重新强调美育
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政策,标志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全面开始。这段时间,我国主要经历了三次中小学教学改革,分别是1978年、1981年和1986年的改革。在这三次改革中,教育观念有了明显转变,都提到了重视和发展美育的计划,这对当时学校音乐教育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64]
1978年是改革开放的初始之年,政府提出,学校音乐课程不仅要掌握音乐基本知识与技能,还要学习音乐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1979年,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教学大纲(试行草案),明确指出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有着重要作用。“此大纲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学校音乐教育正朝着现代化进程迈进,这也是美育课程改革的重要时期,在根本上摆脱了从新中国成立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思想禁锢,成功的走在解放思想的良性发展道路上。”[65]
20世纪80年代,国内及国际形势趋于稳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要将“德智体美劳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创新能力和思考能力以及实践能力,促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66]。法律法规保证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可见国家对发展美育的坚定决心。1988年5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大纲,其中提出小学音乐课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是对学生进行美育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至关重要[67];同时指出美育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教育是通过音乐艺术形象的感染,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使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热爱中国共产党;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对于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作用”。[68]
两部大纲明确地将音乐教育归于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和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1978—200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建设的新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末,我国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经过了一次次的变革,从美育地位的确立到被忽略、停滞之后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学校音乐教育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从“保卫祖国、保卫世界和平的爱国主义思想”,再到“增进学生的美感教育,以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学校音乐教育又作为“进行美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69]再次获得重视,学校音乐教育的每次改革与发展都有着鲜明的历史特点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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