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影响着学校音乐教育的目标与方向,学校音乐教育的推进也与政治、经济、文化的稳定、保障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当时新中国教育方针的要求,在模仿苏联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吸取1949年之前老解放区的积极经验[50],产生了新中国的音乐教学课程标准。课标的变化体现着新中国普通音乐教育的发展进程。
1.1950年《小学音乐课程暂行标准(草案)》
1950年,国家颁布了《小学音乐课程暂行标准(草案)》,它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之后学校音乐课程建设的正式开展。《小学音乐课程暂行标准(草案)》对小学的音乐课程有较为详细的要求,其中包括“教学目标”、“教材大纲”和“教学要点”三个部分。
在“教学目标”中提到了三点:其一,培养儿童正确的听音、发声、歌唱、简单演奏等初步的音乐知识和技能;其二,培养儿童爱好音乐,以音乐陶冶身心,丰富生活,并乐于为人民服务的兴趣和愿望;其三,培养儿童活泼、愉快、热情、勇敢及爱国主义思想和感情。从这个教学目标可以看出,小学音乐课的教学目的除了要求学生掌握音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陶冶性情外,另一方面是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教学计划部分对学生基本音乐技能和音乐知识提出要求,如听音、发声、歌唱、简单演奏等。除此之外还提出了培养音乐审美以及思想建设上的“五爱公民”的任务。这个教学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首个教学计划,对音乐课程的学时做出了详细说明。
“教材大纲”是具体的教学内容,由唱歌、乐谱知识、乐器和欣赏四个部分组成。各部分对小学五个年级分程度提出不同的要求。如在五年级的“唱歌”中要求:歌词要“能反映儿童现实生活,激发儿童热情,鼓励儿童学习,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旋律在32 小节以内;用视唱法学习歌曲;能跟着教师的指挥表现歌曲的感情;等等。
“教学要点”包括教材编选要点、教学方法要点和教学设备要点三个部分。教材编选要点规定:教材的配备以歌曲为主,基本练习、器乐和欣赏为辅;歌词内容应具体、生动、真实、积极。在文字方面应流利、押韵且富有儿童文学价值;按儿童水平的高低,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教材组织为由浅入深、由简到繁;在教学时,应有适当的短时的听音、发声、音阶、音程等基本练习,以打下良好的唱歌基础;在唱歌练习中,要适当注意听音和视唱练习,以使得实际有效,不重在多教若干歌曲。但也不可过分重视这些机械的训练,以免降低儿童学习音乐的兴趣。
1950年颁布的《小学音乐课程暂行标准(草案)》较为详细、全面地对小学音乐课程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并分程度详细规定了五个年级不同的教学内容,对教材选编、教学方法、教学设备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对音乐课程的学时做出了详细说明。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小学音乐课程的建设已朝着正规化方向发展。例如,注意根据儿童生理与心理的发展规律施教,唱歌练习时注意儿童嗓音的保护,注重视唱听音练习,提倡学习五线谱,注意教学的循序渐进、考试内容的全面性与科学性、教学设备的齐全性和规范性等等。课程标准多次提出应注意启发儿童对音乐的兴趣以及打击乐器进课堂,鼓励儿童进行简单的音乐创作,这些一直到现在对小学的音乐教育都还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除此之外,它还提出培养“五爱公民”的思想建设任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它借鉴了1949年以前学校音乐教育的办学经验,又遵照新中国的“育人”方针,提出了适应新中国建设需要,培养新一代革命接班人的音乐教学目标。
1953年开始了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建设。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指出,全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因此,集中发展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就成为全国人民主要的奋斗目标。这一时期教育的发展和改革与上述历史进程是密切联系的。
2.1956年的两个“教学大纲(草案)”
1956年,教育部先后颁布了《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草案)》和《小学唱歌教学大纲(草案)》。大纲指出,初中应巩固和发展小学所学的音乐知识和技能,因此就要进一步教给学生较深、较广泛的知识和更复杂的唱歌技巧,以提高学生唱歌的表现能力。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音乐教育的目的,除继续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和爱好外,应该进一步培养学生对音乐的理解和感受的能力,尤其是对民族音乐语言的熟悉,以发展他们的艺术鉴赏力和对祖国音乐的爱好。”
大纲的“教学方法和要求”规定:初中音乐课包括唱歌、音乐知识和欣赏三部分,基本上和小学音乐课相同,其中唱歌是主要内容,所分配的教学时间应该最多。唱歌教学应以合唱为重点,培养学生能更好地表达较复杂歌曲的多样技巧,对二部合唱则更进一步要求音调的准确和声部的均衡、融合。在唱歌教材内容的选择方面,应该注意它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可接受性。
大纲的“教学方法提示”规定:“教学方法必须符合教育的任务。音乐教育的完成,必须通过音乐对学生的感染。为了能受感染,就必须掌握音乐语言。因此,初中音乐教学必须注意音乐语言的分析。这样,学生就能更好地理解和感受音乐,教师才能更好地完成音乐教育的任务。”
大纲的“课外活动”指出:“课外活动对于音乐教育的完成和音乐课堂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组织学生听无线电、参加音乐会、成立合唱队和器乐小组等,都能补充和加深学生的美育,发展他们的音乐才能。各学校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条件,成立各种小组,至少也要有合唱队的组织。对民族乐队和各种民族形式的演唱小组也应大力提倡。所有各种组织,教师必须负责指导,或聘请专人指导,应该制定出详尽的执行计划,学校应该加以督促和检查,这是一种经常的工作,应该计算其工作量。”
大纲的“教学设备”规定:“良好的教学设备是教学成功的保证。各学校应该尽可能地设专用音乐教室,教室内要设置适于学生使用的桌椅。室内应有一架风琴,如有条件的可备钢琴(因对于课内课外都有很大的用途),当班数增加时应适当增加键盘乐器,有五线黑板、无线电留声机和唱片。”
大纲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了“课外活动”的要求,指出课外活动是加深、巩固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实践教学内容的重要途径。大纲中还提出“小学唱歌课是全面发展教育中完成美育的手段之一”,“初级中等音乐教育是美育和全面发展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1956年,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明确规定了美育在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一个重要途径,音乐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有理解有表情地唱歌和感受音乐中的美,增进学生的爱美情感,以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这个教学目的符合全面发展教育的总方针,它将培养学生高尚的音乐审美情操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的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是以往教育部所制定的有关音乐教育文件所不曾完整论述或规定过的。可以说,1956年颁发的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对新中国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这套教学大纲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的经验并借鉴苏联音乐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时代性,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全面建设时期的需要,它的颁布实行对推进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套大纲将学校音乐教育同培养学生的审美情感和社会主义接班人结合在一起,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适应当时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推进了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
1957年,国内局势有变,学校音乐教育得不到重视,“美育”的作用及地位被忽略,“大跃进”“革命教育”运动时期有些学校暂时取消了音乐课,学校音乐教育发展出现停滞。但由于课外活动的活跃,即便是在“文革”期间,“革命样板戏”等戏曲音乐的盛行,也意外带动了国人对中国民族音乐的了解。
“文革”期间,在大的政治环境的影响下,中小学音乐课程完全成了政治的附庸,之前探索出的一切教育成果完全化为泡影。“文革”结束后,中小学音乐教育得以缓慢复苏。(www.xing528.com)
3.“改革开放”后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学校教育重新步入正轨,在冲破了教条主义的禁锢后,教育思想空前活跃,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校音乐教育再次呈现出繁荣景象。[51]
1979年,教育部颁布了《全日制十年制学校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大纲指出,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有重要作用。在“教学内容”中把“音乐知识”修改为“音乐知识和技能训练”。[52]
首先,此时的学校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主要实施途径,肩负着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责任。这一阶段音乐课、课外音乐活动重新被列入音乐教育课程体系,同时还编写、制定了全国通用的教材和教学大纲。
其次,完善的音乐教育管理体制和音乐教育法规保障着学校音乐教育的顺利开展。国家教委成立掌管艺术教育的司局机构,并制定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学校音乐教育的重视。在政府的有力保障及支持下,学校音乐教育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和科学化的发展道路,学校音乐教育取得可喜成就。[53]
至此,中小学音乐教育事业在改革开放春风的吹拂下,开始了新的历史进程。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人才竞争成为国家间较量的核心要素,世界各国都开始加强对本国教育教学的投入。在此背景下,美育和音乐教育在学校教育全面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重新得到确立。国家教委(教育部)相继颁发的一系列学校音乐教育法规和有关文件以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我国学校音乐教育逐步走上正规的发展道路。国家教委成立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和艺术教育委员会对指导全国学校音乐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起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1982年,国家颁布了《全日制五年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全日制五年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基本上沿袭了1979年大纲,初级中学大纲在之前大纲的基础上分别就“五线谱”和“简谱”的教学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细致说明。
1988年5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这套大纲与之前的大纲比较而言变化较大:小学音乐课成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是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至关重要。《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指出,美育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指出:“音乐教育通过音乐艺术形象的表现,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从而使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热爱中国共产党,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54]
这一版的教学大纲将低年级音乐课上加入“唱游”,将音乐游戏融入教育,激发低龄儿童学习音乐的兴趣。在“乐谱知识”上,为加强学生的视唱能力,大纲确定了采用首调唱名法教学;同时将原大纲中的“音乐知识与技能训练”调整为“读谱知识和视唱、听音”,从而使小学音乐知识、技能的练习更加符合教学实际。中年级音乐教学大纲中规定了学习民族音乐作品的要求和时数比例,体现了学校音乐教育对民族性的重视,目的是激发学生了解、热爱民族音乐文化。这一时期(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学校音乐教育呈现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两个草案不仅规定小学至高中一年级的学校教学必须开设音乐课,还对学时安排、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材大纲、教学要点做了明确的说明,目的是培养学生音乐基础知识与技能,培养初步音乐审美。由此,中国的音乐教育迎来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改革,全面规范了中小学音乐课程体系,并在教材、内容和教法等方面进行了统一。[55]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央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它能够客观地结合彼时的教育现实,兼顾美育先行、因材施教的原则,为新中国普通学校音乐教育指明了方向。
1992年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将小学和初级中学方案包含在一起,教学内容在之前纲要的基础上,增添了“必唱歌曲”“推荐歌曲”“推荐欣赏曲目”等新内容,另外还对小学和初中每个年级的教学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1994年,国家教委决定在普通高中开设音乐欣赏课,从而结束了1952年以来高中不开设音乐课的历史。这一时期是我国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的最好时期,
1997年,国家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开设了“艺术欣赏”课程,课程分为“音乐欣赏课”和“美术欣赏课”两部分,在音乐欣赏课中,从“教学目的”到“教学内容及要求”“教学要求”“成绩考查”“教学设备”都进行了说明。其中,“教学目的”提出:“以审美教育为核心,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感受、体验、鉴赏音乐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同时,教学大纲对欣赏的中国音乐作品、外国音乐作品规定了必选曲目。至此,学校音乐教育体系更为规范和科学。[56]
由于国家颁发了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明确规定课外音乐活动是学校音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57],课外、校外音乐活动呈现蓬勃发展趋势,质量水平也有较大提高,全国各级中小学普遍成立歌咏队、乐队、课外音乐活动兴趣小组等,举办各式文艺比赛及演出,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审美情趣,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对学校精神文化建设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99年,为培养和造就我国新世纪的人才,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我国教育的方向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普通学校音乐教育是学校音乐教育的基础,为专业音乐教育、社会音乐教育输送人才,是素质教育的必备环节。新中国成立以来,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课程标准的修订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教育体制基本上仿照苏联模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外一些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方法也逐步引起国人的重视。这一时期诸如奥尔夫教学法、柯达伊教学法、达尔克罗兹教学法陆续被引入国内,为传统的音乐教学注入了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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