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世纪初的英国,音乐的地位非常低下,甚至在公众场合弹琴的学生常常被指责有女人气,这一情况在教育领域中的反应是音乐教学可有可无。直到约翰·派克·赫尔去巴黎考察了许多为不同范围的成年人传播音乐技能的唱歌班,并学习了他们的教学方法和系统后,情况才有所改观。英国国会议员于1839年提出了普通教育改革的方案,将音乐这门失去重视多年的课程重新恢复到课程表上。英国议会支持了这一方案,承认唱歌能力是塑造勤劳、勇敢、忠实而又虔诚之人的一种重要手段,音乐课恢复了失去的位置。在当局的支持下,赫尔引进了威廉姆的固定唱名法系统,最后将其应用于英国的学校音乐教育。1840年至1860年,这一系统在英国取得了巨大成功。同时,赫尔还在英国创立了导生制学校,威廉姆为这所学校编写了一本音乐年鉴手册,约翰·派克·赫尔的歌咏学校也将其作为基本教材。但由于《赫尔手册》依然是以固定唱名法为载体,且内容散乱,能够学完这本手册的学生甚少。于是在1841年,伦敦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唱歌班来培训全国的教师以担负起音乐教育的使命,同时也为普通人开办了同样规模的培训班。似乎一夜间,唱歌热潮传遍了英国,人们都渴望通过识谱学习唱歌。这一时期,约翰·派克·赫尔和约翰·柯尔文主导着这一运动,他们的追随者赫勒、迈因策尔、韦特牧师所开设的唱歌班很快传播开来,从伦敦跨越整个英格兰进入苏格兰。不久,柯尔文关于首调唱名法的出版物问世,直到19世纪末,这一系统在每所学校及英国的合唱团体中得以采用。它对1870年之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的教学方向产生了深刻影响。
1870年,英国颁布了《初等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免费接受教育。然而学校在这一时期还在实行着《1862年修正条例》中“按成绩拨款”的规定,音乐教育处于低谷期。到了1871年,音乐教育从政府法律中彻底消失。之后,英国人民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恢复音乐课。于是在1872年政府做出回应,宣称如果督察员同意将音乐课作为普通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那么给学校的拨款就不会减少。学校为了得到拨款恢复了音乐课,但大多仅仅是通过口耳相传教学生几首歌勉强充数。这种消极做法没持续多久,政府于1874年再次颁布了《1874年条例》,规定“如果唱歌课教得令人满意,就会按一位教师1 先令(Shilling)拨款”[7]。为监督学校对这一规定的实施,政府任命约翰·派克·赫尔和约翰·斯坦纳为音乐督察员,严格监控英格兰、苏格兰以及威尔士各地的学校音乐教学,并且将他们的反馈作为制定政策和文件时至关重要的建议。迫于压力,英国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1879年,约翰·派克·赫尔被派往欧洲其他各国去考察学校的音乐教育情况。经过考察他发现,当时学校从来就没有彻底地实施过按谱教学,赫尔认为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学校音乐课的教学质量直线下降,他所提倡的固定唱名法并没有加快学生视唱的进程。为此,他写了一份非常有价值的报告,提出,1882年以后英国学校的音乐课必须通过乐谱来教学,否则将不会为了音乐课给学校财政奖励。
1882年,约翰·斯坦纳接替约翰·派克·赫尔继续担任音乐督察员。约翰·斯坦纳是一位很出色的音乐家,但在学校教育方面经验甚少,于是,他委任学校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麦克诺特作为自己的助手。与约翰·派克·赫尔一心反对首调唱名法不同,麦克诺特是一位推崇约翰·柯尔文理念和首调唱名法的教育工作者,这也深深地影响了约翰·斯坦纳之后的教育改革工作。1843年,约翰·柯尔文出版了《为学校和教会歌唱》一书。他表示,音乐很容易接触到所有阶层和年龄的人,因此学校和教会音乐教育的当务之急,是怎样通过一种简单易学的方法让人们能够识谱歌唱,而首调唱名法正满足了上述需求。1853年,约翰·柯尔文建立了首调唱名法协会,确立了以首调唱名法教唱歌课的课程标准。1867年,约翰·柯尔文建立了首调唱名法学院,为他培养音乐教师和宣传唱名法提供了场所,使得首调唱名法风靡全英国。按照当时的“按成绩拨款”的政策,学校音乐课如果用口耳相传的方法教歌曲每个学生每年只能得到6 便士的拨款,如果通过乐谱来教学则可以得到1 个先令的拨款。为了适应这一政策,约翰·斯坦纳和麦克诺特不停地修正教育理论以符合实际需求。在他们执管学校的一年里,已经有1 504 675 名儿童因通过乐谱学习歌曲而使教师获得薪金资助,音乐课受到了孩子们的欢迎,音乐教育出现了积极的走向。由此可以看出,约翰·斯坦纳和麦克诺特都是勇于实践的教育家,他们在很狭小的范围里做出了最有成效的行动。1901年,约翰·斯坦纳去世,继任这一职位的是亚瑟·萨姆维尔。同年,“按成绩拨款”这一政策也被废止。[8]
这些改革对于英国的音乐教育来说,是一个更深层次、更加长远的发展,推动了英国在欧洲领域音乐教育的进程。名校的音乐课程也吸引了更多音乐爱好者前来深造。自19世纪中叶首创教育学院以来,整个英伦三岛建立的教育学院和教师专业进修学院日渐增多。仅英格兰和威尔士就有160 多所教育学院,这既迎合了男女学员的需要,又开设了包括音乐在内的广泛的选学课程。绝大多数教育学院都开设音乐课程作为历时3年的主修学业,选修课程尤为注重音乐教法问题。此外,这一改革也为一些专攻音乐的学生为获取某大学教育学士学位而进行深造提供了方便。12所被指定的学院为那些已在音乐学院或类似机构获得被承认的文凭的学生专门开设一种一年的专业培训课程,以使其获取教育证书。从属于伦敦大学教育学院的两三所教育学院都提供4年的附加音乐课程,可授予该大学的文学学士(普通)学位,同时颁发教学证书。[9]
最值得一提的是,英国许多工艺技术学院中还建立了音乐学校和音乐系科作为其发展的一部分。在这方面,哈德斯菲尔德工业大学首创建立音乐学校的先例,学生先学完一门基础课程,之后可以学习工业大学、综合大学或音乐学院的高年级课程。学生学完两年高级课程获得毕业文凭后,再进教育学院接受一年的专门教育,才能获得学校音乐教师的聘任资格。同时,学校还为学生开设了三年特别强调音乐实践的课程,学生学业结束后可获得全国学术评定委员会颁发的文学学士(荣誉)学位。与此相似的技术学院还有位于科尔切斯特的东北埃塞克斯技术学院音乐系、位于利物浦的马梅伯尔·弗彻工艺学院音乐系、考文垂技术学院的音乐学校、剑桥郡工艺学院,等等。
法国现代音乐教育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在19世纪时发展起来的,这一原则旨在为音乐家提供专业培训的同时提高公众的音乐兴趣,通过音乐学校、国家教育权力机构以及私立机构所组织的活动使其认识到音乐教育的重要性。1819年,在威廉姆的倡导下,音乐作为一门学科被引入巴黎的各个小学。1833年,《居左法案》(Guizot Law)规定,法国每一城镇都应为男生开办一所学校,且学校必须有音乐课程。尽管1835年威廉姆成为巴黎教育部分管学校的主任,在很大程度上坚定了音乐作为巴黎各学校课程的地位,但让音乐教育获得法国学校教育的应有地位还是十分困难的。1836年,《居左法案》进一步要求为女生也开办一所这样的学校,但法案规定女生必须进行唱歌练习,而男生却随意。1859年,《弗洛克斯法案》(Falloux Law)规定音乐作为法国学校的一门选修课,供学生选修学习,可随后法案对于音乐作为选修课的地位又闪烁其词、模棱两可。公立中等学校早在1880年就开始对女学生进行音乐教学,而男学生的音乐教育到1937年才开始。(www.xing528.com)
到了1882年,法国官方颁布了“1882年7月27日项目”,这一项目取消了所有带有性别歧视的规定,要求法国初级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儿童都必须接受唱歌课的教育。[10]尽管唱歌课被列在了课表的最后,但音乐作为一门课程终于在法国非宗教区的小学里占有了一席之地。值得一提的是,这时以唱歌为基础的音乐教学逐渐吸收并采用了首调唱名法。同时,教育委员会委员阿曼达·舍威受其父影响,大力推行葛巴谢谱式这一数字简谱法,他认为在视唱的初级阶段运用此方法可以降低学生在读谱学习上的困难。但1882年的教学大纲中并没有推荐该简谱,直到1883年7月23日的部长级会议,才明确许可学校使用简谱。阿曼达·舍威推行的这一简谱视唱法,随后被约翰·柯尔文带到了英语国家和地区。
简谱视唱法后来又被洛厄尔·梅森带到了美国,100年后匈牙利音乐教育家佐尔坦·柯达伊也将其运用到了自己的教学法中。可见,虽然对于简谱的争议很大,但其影响力也是有目共睹的。在如此多的教学法中,法国人还是更倾向于接受固定唱名法,这可能与1885年国际大会接受了法国规定的标准音(435 赫兹)有关。承认了标准音的存在就相当于承认了固定音高的存在,虽然固定唱名法随即被指出存在一些问题,但一直沿用至今。
到1890年,法国的小学生(6~11 岁儿童)每天都有音乐课,因此法国官方意识到应当对音乐教师进行良好的培训,以适应当时音乐教学体制的需要。与此同时,巴黎音乐学院教授热达尔日和贝里奥两人合作进行了听觉渐进培训的特别实验,这是一个注重实际效果而不强调音乐语法的教学体验。
1871年,法兰克福条约要求法国将其东北部地区阿尔萨斯-洛林割让给德国,由此,法国人民投入了报仇雪耻收复失地的浪潮,民众的爱国热情一触即发。根据《教师论坛》的建议,在学校培养忠诚的爱国精神被视为获得民族自豪感的有效手段。因此,19世纪末,爱国主义歌曲在法国学校歌曲中占有重要地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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