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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乐府及其在音乐教育中的作用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乐府机构自秦朝开始设立,在考古学上有秦代的“乐府钟”可考。事实上,秦汉时期的乐府具备参与祭祀仪典中相关音乐活动的权利,在《汉书》中就有相关的记载,用于祭祀仪典音乐的雅乐中会或多或少地加入俗乐的元素。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汉代乐府的音乐教育性质有所帮助,还让我们意识到音乐教育之中的音乐多属俗乐。

秦汉乐府及其在音乐教育中的作用

汉书·百官公卿表》中记载,秦朝所设置的官名有“奉常”(之后改名“太常”),主要掌管宗庙仪式中的相关礼仪;此外,还有掌管雅乐的“太乐”以及相关娱乐类音乐的负责机构“乐府”。乐府机构自秦朝开始设立,在考古学上有秦代的“乐府钟”可考。从严格意义上界定,乐府属于官办的音乐教育机构。

事实上,秦汉时期的乐府具备参与祭祀仪典中相关音乐活动的权利,在《汉书》中就有相关的记载,用于祭祀仪典音乐的雅乐中会或多或少地加入俗乐的元素。但这依然没有改变乐府的职能,其职能依然以娱乐性的音乐活动为主。显然,乐府仍然是以教授乐人音乐技艺为主要的教育目的。此外,从相关的史书记载来看,秦汉宫廷中存在的雅乐,以音乐教育为目的的说辞是需要我们仔细考量的。《史记·乐书》中记载,秦二世时,宫廷中的音乐大多是以娱乐为主要目的,李斯也曾劝诫秦二世,让其重视雅乐与音乐教育的问题,并让其远离声色,不然国亡将不远。但是赵高却为秦二世辩解,他的说辞明显就是在为秦二世的音乐享乐找借口。这些都足以表明秦代宫廷音乐的主要功用是娱乐而非行礼乐之教,因此,其音乐教育应属于“艺”体系。

乐府在秦汉时期的音乐教育体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当时的所谓官学中又有多少是关于音乐教育的呢?现存的历史文献比较有限,《汉书·艺文志》中记载:“孔子纯取周诗,上采殷,下取鲁,凡三百五篇。遭秦而全者,以其讽诵,不独在竹帛故也。”[27]

这些记载都可以表明音乐教育也存在于民间的一些私学教育之中。但事实上,这也仅仅是很少一部分的体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得音乐教育并没有足够的生存发展空间。当时也有学者意识到该类问题的存在,之后的学者们也曾不断努力,想要在官学中恢复音乐教育,只是未取得理想的结果。《汉书·礼乐志》中记载,汉成帝时曾得到古磬十六枚。

刘向因是说上,宜兴辟雍,设庠序,陈礼乐,隆雅颂之声,盛揖攘之容,以风化天下……成帝以向言下公卿议,会向病卒。丞相大司空奏请立辟雍,案行长安城南。营表未作,遭成帝崩,群臣引以定谥。[28]

刘向的理想一直都没实现,之后也未使得音乐教育在官学中的地位恢复。在汉代虽然私学比较盛行,但以育人为目的的音乐教育却少之又少。这并非因为社会中某些人的影响力存在问题,而是自先秦以后社会音乐文化的深刻转型,使得音乐教育从官学中分离了出去。

乐府中的音乐教育活动与官学中的音乐教育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诸多文献史料中对于汉代乐府中的声伎宴乐均有描写。汉代的一些文赋,对于当时的歌舞活动也多有涉及,汉代的后宫之中擅长歌舞表演的乐伎也不在少数。《汉书·东方朔传》记载,在汉武帝时,宫中会“设戏车,教驰逐,饰文采,樷珍怪,撞万石之钟,击雷霆之鼓,作徘优,舞郑女”[29],足见其奢侈程度。要想维持这样的宴飨歌舞活动,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去培养相关的音乐人才。这些都是与音乐教育活动密不可分的。

汉代乐府中的乐人主要通过两种来源选拔,第一种是直接由政府相关部门管辖的乐籍制度下的乐人,第二种是来自全国不同阶层的乐人,经过层层选拔进入乐府。这些人在进入乐府之前大多已经具备歌舞等方面的音乐才能。乐府主要教授的是用于宫廷中相关典仪中所需的歌舞作品。乐籍制度下的乐人作为乐府成员,还担负了向乐府内所有乐人教授自己所作音乐作品的职责。

乐府之中很多人都是来自全国各地,女乐是乐府相关音乐活动的主要成员,同时也是当时乐府音乐教育主要对象。当时乐府有800 多名乐工,乐府中有的乐官也在担任教师的职位,并进行大规模专业音乐艺人的培养,由此足以见得当时对于音乐人才的需求量之大。从另一层面来说,在系统化的音乐教育体制之下进行专业的音乐教育教学也使得很多乐人的音乐技艺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也要归功于乐府的教育。(www.xing528.com)

史料记载,乐府中设有大量的“倡”“鼓员”“竽瑟钟磬员”等,它的音乐教育为汉代的宫廷鼓吹乐培养了一大批乐人。此外,乐府中还有专业的合唱训练,这也是乐府重要活动的一部分。当时宫廷中所演唱的诗歌作品在《汉书·艺文志》中有相关记载,从这些作品的题材与主要内容看,多数为乐府活动中常演唱的作品,这些作品之所以能在众多的音乐作品中被记录下来,也反映了它们在当时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这些作品要在乐府以及宫廷中被乐人表演,就需要有音乐教育,通过教育这一活动乐工们能够学会相关作品的表演或者演唱。综上,我们也可以说,这些作品在乐府的音乐教育活动中也具有教材的性质。除相关作品的教学外,乐府中还有相关乐律学知识的传授。

汉代的乐府中,音乐教育活动大多是为当时宫廷中各种的宴飨与祭祀仪典活动提供相关的服务,乐府同时也是培养相关音乐人才的重要机构,其教育目的特别明确。一方面,由于一些乐人来自社会,其音乐技艺的学习也都是在社会音乐教育中习得的,因此,乐府教授这些社会乐人宫廷中常用音乐作品的演唱以及演奏。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汉代乐府的音乐教育性质有所帮助,还让我们意识到音乐教育之中的音乐多属俗乐。另一方面,桓谭的《新论》中有记载:“黄门工鼓琴者,有任真卿、虞长倩,能传其度数、妙曲遗声。”表明当时在宫廷中也会存在传授音乐技艺的机构。“成少伯工吹竽,见安昌侯张子夏鼓瑟,谓曰:‘音不通千曲以上,不足以为知音。’”[30]又显示出当时对音乐技艺和曲目积累的高要求,从中也可以反映出当时汉代的音乐教育状况。

从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西周礼乐制度体制下的音乐教育,“国子”们所学习的音乐基本上都隶属于雅乐体系。至于汉代,音乐教育脱离官学体系,开始转向以俗乐为主要教育内容的发展方向:一是来自社会的乐工一直接受的都是俗乐的教育;二是乐府本身负责宫廷中的宴飨活动以及祭祀仪典中的音乐活动。因此,俗乐的教育也在乐府中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汉代乐府中所教授的内容中包括了来自不同地域的音乐作品。《汉书·礼乐志第二》记载:

高祖乐楚声,故房中乐楚声也。孝惠二年,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更名曰《安世乐》。[31]

这里提到的“楚声”,就是楚地的音乐,虽用于宫廷之中,但仍属于俗乐范围。比较来说,用于郊祀夜诵中的赵、代、秦、楚之讴,虽两者同属于地方音乐,但因功能上的差异,其教育性质也就发生了转变,成为雅乐的教授领域。诚然,西周与汉乐府中的音乐教育都存在“以俗入雅”的现象,但二者也存在根本性的差别,汉乐府的音乐教育并未对官学有涉及。如汉代的“太乐署”,其雅乐舞人效仿周代,都是贵族子弟,但不属于官学体系中的音乐教育。西周时期的音乐教育其综合性比较高,综合了人的教育与音乐教育,使整个教育变得更为完整。发展到汉代以后人的教育与音乐教育则是分离的,这也正是先秦以来社会音乐文化的转型所导致的。

音乐教育发展到汉代,开始有外域的学员在乐府学习。到西汉时,开始出现与外族的通婚,据《汉书·西域传第六十六下》记载:“时乌孙公主遣女来至京师学鼓琴,汉遣侍郎乐奉送主女,过龟兹。”[32]乌孙公主派遣她的女儿回朝学琴,为的就是不让其忘记自己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据“乐府钟”以及相关文献史料的记载,乐府作为官办音乐教育与管理机构,在历史上存在了200 多年,是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音乐教育机构之一。

秦汉时期音乐教育的发展总体是呈上升趋势的。秦王朝存在的时间较短,它虽然并未在音乐方面留下很多的成绩,但其统一思想以及实施规范化的政策措施包括仿照周朝所建立的“乐府”等,都在音乐思想及音乐教育的发展史上留下了印记。汉承秦制,汉代科学文化的高度发展也为音乐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乐府获得空前的发展,这一系列变化也使其成为汉代较为重要的音乐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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