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省遵照教育部颁布《普及失学民众识字教育计划》并参酌本省实际情形特订定本计划。
二、实施对象:凡十二足岁至四十五足岁之失学民众,均应强迫入学。
三、实施方针:实施失学民众识字教育方针除普及识字教育外并注意下列四项之训练:(一)培养国民道德;(二)训练自治能力;(三)增进生产知能;(四)激发民族意识。
四、实施程序:全省八十四县市及庐山区应一律从三十五年度开始实施,分三年、四年、五年完成,其程序规定如左:
(一)三年内完成者(自三十五年至三十七年):南昌市、萍乡、南康、清江、宜春、赣县、婺源、余干、南丰、兴国、丰城、修水、吉安、大庾、浮梁、乐平、上饶、玉山、贵溪、临川、宁都、信丰、龙南、余江、万年、上犹、崇义、虔南、定南、安远、寻乌等三十一县市。
(二)四年内完成者(自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进贤、万载、上高、新余、吉水、永丰、泰和、遂川、万安、永新、安福、鄱阳、都昌、彭泽、湖口、广丰、弋阳、铅山、南城、崇义、东乡、金溪、光泽、黎川、石城、瑞金、雩都、永修、奉新、武宁、宜丰等三十一县。
(三)五年内完成者(自三十五年至三十九年):南昌、新建、高安、九江、分宜、新淦、铜鼓、峡江、莲花、德兴、横峯、宜黄、乐安、资溪、广昌、会昌、靖安、德安、瑞昌、安义、星子、宁冈等二十二县及庐山区一区。
五、实施机构:
(一)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一律设置民教部,但各乡镇得视实际情形由各该乡(镇)中心国民学校会同乡镇公所配合所辖各保国民学校民教部教员,巡回各保集中办理肃盲工作。
(二)民众教育馆,国民教育示范区,中等以上学校及机构团体工厂,应一律办理民众学校。
(三)各保得举办保甲读书会巡回识字班。
六、扩大宣传:各县市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举行实施失学民众识字教育宣传周,其宣传方式如次:
(一)各乡镇分别举行实施失学民众识字教育宣传大会,城区由县市政府主持办理,各乡村由乡镇公所会同中心国民学校办理。
(二)乡镇强迫入学委员会,应协同各级学校组织宣传队,挨户劝导失学民众入学。
(三)举行化装游行会。
(四)散发宣传张贴标语。
(五)发动公教人员及地方士绅尽先令其家属入学以资倡导。
七、实地调查:各县市应遵照 教育部颁布之中心国民学校国民学校分期办理失学民众补习教育办法之规定。督促乡镇保长会同当地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校长教职员,重行切实调查各保失学民众确数,造具分期入学名册,并应将全县失学民众分期入学总人数呈报省政府汇呈教育部备核。
八、编配学额:依据调查结果,即将失学民众编定分期入学与入学地点,其编配原则如左:
(一)以年龄相近者,编为同期施教,并以年龄较小者,尽先编征入学。
(二)成人与妇女以分班教学为原则。
(三)按照识字程度,得编为高初二班。
(四)同职业者,应同期施教。
(五)乡镇保甲长及公教人员家属之失学民众,均应编在第一期入学。
(六)成人班或妇女班,每班以四十名至五十名为度。
九、配合识字:
(一)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民教部,均应设置专任教员一人,担任本班教学,并负责推设本保读书会及巡回识字班。
(二)民众学校以本机关团体工厂学校之职员或教员担任教学。
(三)每乡镇得视需要设置巡回教员若干人,以担任保甲读书会及巡回识字班教学,如因经费或人才缺乏不能设置此项巡回教员,得由民教部专任教员兼任教学。
(四)民教师资如感觉不足时,得发动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及知识分子担任义务识字教员。
十、需要设备:
(一)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须尽量设置民教班教室及教具,如因一时未能设置者,得利用原有儿童班教室及教具施教。
(二)凡机关团体工厂学校附设之民众学校设备,应由各该机关团体工厂学校自行置备。
(三)保甲读书会或巡回教导班,得利用祠宇或住宅为固定课堂,最低限度,应设置黑板、课桌(必要时可借用民间普通桌椅)、粉笔、总理遗像,及蒋主席肖像,由乡镇公所统筹制备。
(四)各级学校及其他场所所设之成人班、妇女班、及民众学校,应有学生出缺席簿、学生成绩记载簿、教学日志簿、视导簿等,由县市政府统一印发应用。
十一、课程教材:
(一)各级学校成人班妇女班所授之课程,应遵照部颁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民教部课程标准办理。
(二)课本应一律采用国定本,由教育厅统筹印发,所需经费由县政府拨支,并由省教育经费酌予补助,必要时亦得由各县市政府呈准翻印。
(三)民教部地方教材,指定“江西省国民教育示范区”编辑,由教育厅审核印行。
十二、强迫入学:(www.xing528.com)
(一)遵照强迫入学条例组织县(市)乡(镇)强迫入学委员会。
(二)凡失学民众之家长或保护人,应向当地乡镇强迫入学委员会,出具切结保证限期令其家属或雇工入学。
(三)强迫入学程序规定如左:
劝告:凡应入学之失学民众,应由保长会同中心国民学校或国民学校校长,用书面或口头劝告其父母或监护人限令入学。
警告:父母或监护人,经劝告后,如仍不遵限令其子女或受监护人入学,限期届满五日内,将其姓名榜示警告,并仍限期入学。
罚锾:榜示警告后仍不遵行者,得于限满七日内,经乡镇强迫入学委员会议决处以十元以下之罚锾,仍限期入学并汇报县政府。
(四)已入学之民众,如不经学校之许可,中途停学或任意缺课者,应由学校及强迫入学委员会共同劝导督促,如不遵从得依前条罚金之规定,处罚其父母或监护人。
十三、教学方法:成人班或妇女班教学应注意下列各点:
(二)要使失学民众了解字句的意义。
(三)要使失学民众能自己讲解。
(四)要使失学民众能运笔写字。
(五)要使失学民众得到知识能与日常生活发生联系。
(六)要利用课前时间指导失学民众自习,并指导成绩优良者,辅导低能之失学民众。
十四、训导要点:
(一)要利用各种集会训练民众行使四权。
(二)要以“礼义廉耻”为目标,训练民众。
(三)要多作时事讲话,使民众了解个人与国家国际之关系。
十五、办理毕业:
(一)授完部颁国定课本时,应举行毕业试验,必要时得集合各保举办民众识字会考,并举行隆重仪式,对于成绩优良者发给奖金或奖状,以资兢进。
(二)毕业证书由学校或主办机关发给,并呈送教育主管机关验印。
十六、推行机构与督导人员:
(一)组织江西省失学民众识字教育推行委员会负计划研究督促之责。
(二)县市国民教育委员会,应负责策划与考核全县失学民众识字教育工作。
(三)各县市乡镇强迫入学委员会应厉行强迫入学。
(四)各乡镇肃清文盲协进会仍继续进行工作。
(五)县(市)长应负责督促所属各区乡镇长及各级国民学校校长推行失学民众识字教育。
(六)省教育督导人员及各县教育科长县督学乡镇文化股主任文化干事均应以督导实施失学民众识字教育为中心工作。
十七、考核与奖惩:
(一)乡镇保及中心国民学校与国民学校办理失学民众识字教育之成绩,由县市政府考核之,县市政府及国民教育示范区办理失学民众识字教育之成绩,由省政府教育厅考核之。
(二)各机关团体办理失学民众识字教育之成绩,其机关团体隶属于县市政府者,由县市政府考核之,隶属于省政府者,由省政府教育厅考核之。
(三)乡镇保甲长,应负责征集失学民众入学任务,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校长教员,应负责教导失学民众任务,如每班学生不满规定名额,应处分乡镇保甲长,如教导不善,应处分校长教员。
(四)对于办理失学民众识字教育工作人员每学期应举行工作竞赛一次,其工作努力成绩优良者,应酌予嘉奖,奖状、奖金、记功、升级等奖励;其工作不力者,应予申诫、记过、扣减薪金、降级、撤职等处分。
(五)各县市均应设实施失学民众识字教育奖励金。
十八、筹集经费:
(一)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办理民教部之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其原有经费不足时,由各县市在地方自治经费项下筹拨之。
(二)民众教育馆,国民教育示范区,中等以上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办理民众学校之经费,以自行筹拨为原则,必要时得呈请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予以补助。
十九、各县市应以实施失学民众识字教育为各该县市施政之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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