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三十四年十一月廿日,国字第59288 训令颁布)
甲 总纲
一、依照中央早日普及国民教育之政策将收复区各省市与后方各省市相配合,期于规定期限内,使全国各地所有学龄儿童与成年失学民众,均能分别受相当时期之义务教育与补习教育,特订定全国实施国民教育第二次五年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二、本计划开始实施时期,定为三十五年一月。全国各省市应根据本计划,并参照各省市实际情形,分别拟定实施计划。
(一)实施国民教育之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福建、浙江、江西、陕西、甘肃、河南、湖北、安徽、宁夏、青海、西康、新疆、重庆等十九省市,一律自三十五年一月起,将以前实施国民教育五年计划做一结束,并分别检讨其实施结果,另定第二次实施国民教育五年计划。
(二)尚未实施国民教育之江苏、河北、山东、山西、绥远、热河、察哈尔、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新安、北平、天津、青岛、上海、南京、大连、哈尔滨等二十三省市,一律自三十五年一月起,拟定第一次实施国民教育五年计划。
(三)台湾省自三十五年一月起,依据本计划,并参照该省过去办理义务教育及失学民众补习教育实际情形,拟定第一次实施国民教育五年计划。
乙 实施程序
一、四川等十九省市拟定第二次实施国民教育五年计划之要点如次:
(一)已完成一保一国民学校、一乡镇一中心国民学校,已教育之学龄儿童与失学民众已达到第一次五年计划规定标准者。
1.切实调查各地国民学校内容设施情形,分为甲、乙、丙三等,分期加以整理并充实。
2.全部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均受相当之义务教育与补习教育。
3.国民学校一律办高级班,使一般学龄儿童均受六年之义务教育。
4.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教员至少应为简易师范学校毕业之人员。
(二)设校及入学儿童与失学民众数量尚未能达到第一期五年计划之规定标准者。
1.设校数量应达一保一国民学校,一乡镇一中心国民学校。
2.入学儿童应达到学龄儿童总数百分之九十以上,入学民众应达到失学民众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
3.切实调查各地中心国民学校办理情形,就其一般设施分列甲、乙、丙三等,分期加以整理并充实。
4.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教员至少应为一年以上国教短期师资训练班毕业之人员。
二、江苏等二十三省市拟定第一次实施国民教育五年计划之要点如下:
(一)江苏、山东、河北、山西、辽宁、安东、北平、天津、青岛、上海、南京、大连、哈尔滨等省市原有地方教育已有相当基础,实施国民教育时,应规定在前三年内完成一乡镇一中心国民学校,一保一国民学校,入学儿童至少须达到学龄儿童总数百分之九十以上,入学民众至少须达到失学民众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后两年内应分别充实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其进行程序如次:
1.在第一年上半年内应促地方政府完成保甲编制及筹建校舍设备等工作。
2.在第一年下半年内,应就原有之小学分别改设为中心国民学校与国民学校,务期达到乎每三保有一国民学校。
3 第二年内,应完成一乡镇一中心国民学校,并应达到平均每二保有一国民学校。
4.第三年内,应完成每保有一国民学校。
5.第四年内,应调查中心国民学校内容设施情形,分为甲、乙、丙三等,分期加以整理并充实。
6.第五年内,应调查国民学校一般设施,分为甲、乙、丙三等,分期加以整理并充实。
(二)绥远、热河、察哈尔、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新安等省,应规定在五年内完成一乡镇一中心国民学校,一保一国民学校,入学儿童至少须达到学龄儿童总数百分之九十以上,入学民众至少须达到失学民众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其进行程序如次:
1.第一年内,应促地方政府完成保甲组织,并就原有之小学改为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www.xing528.com)
2.第二年内,应完成一乡镇设一中心国民学校,每三保平均有一国民学校。
3.第三年内,应完成每二保平均有一国民学校。
4.第四五年内,应完成每一保有一国民学校,并先就中心国民学校分别充实其内容。
三、台湾省原有各地方国民学校已有相当数量,入学儿童已达学龄儿童总数百分之九十九,可为义务教育已臻普及。惟行政学制及一切设施均与各省市不同,应于五年内加以整理改善,其要点如次:
(一)在地一二年内,应先完成保甲组织,将原有市街庄之国民学校,择其规模较大者改为中心国民学校,并就原有教职员举行总登记,加以短期训练后,分别任用,并尽先推行国语教学。
(二)在第三年内,应切实调查中心国民学校内容设施,分为甲、乙、丙三等,分别加以整理充实。
(三)在第四五年内,应切实调查各保国民学校内容设施,分为甲、乙、丙三等,分别加以整理充实。
丙 经费
二、国民学校开办设备等经费,已由各乡镇保自筹为原则,不足之数由县市政府补助之。
三、第一年内应依照规定筹集国民学校特种基金,其办法另定之。
四、中央视各省市实际情形酌量补助县市国民教育经费。
丁 教员
一、各省市应按照计划估计逐年设校及所需教员人数,增设师范学校或简易师范学校,预为培养师资。
二、各市省应在实施本计划以前举办全省市小学教员总登记,合格者予以分配任用,不合格者应分别举行检定或施以短期训练。
三、各省市为适应师资迫切需要计,得依照各省市国民教育师资短期训练班实施办法,分别举办六个月或一年之师资短期训练班,造就国民学校代用教员。
四、各省市应依照部颁省市小学教员假期训练实施计划,自三十五年暑期起举办小学教员假期训练班,分期训练小学教员。
五、各省市为督导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教员进修,应依照部颁各省市办理中心国民学校及国民学校教员进修办法大纲,举办各种进修事业。
奉教部渝国字第七一九号训令,本条应更正为:
六、各省市应依照部颁国民学校教职员任用待遇保障进修办法第七、八、九各条之规定,饬各县市切实提高小学教员待遇。
戊 设备
一、各省市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应依照部颁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暂行设备标准设置必须之设备。
二、各省市应依照该省市国民教育实施计划,举行全省市国民学校总调查,就其内容设施分期加以充实。
己 强迫入学
一、各省市应依照强迫入学条例,强迫全省市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入学。
二、各县市及各乡镇为办理强迫入学事宜,得设置强迫入学委员会。
三、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之调查及强迫入学等手续,应由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教员会同乡保长切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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