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省自推行保学以来,据各县报告,均尚努力推行,殊堪嘉许,但查核各县过去工作,间有对于推行保学原意,不免误解,致措置未当,引起种种纠纷者,兹特择举嗣后对于保学行政,应加注意各点,以一步骤,而资改进:
一、此项保学推行伊始,前曾准各县将原有初级县立小学或完全小学酌量改办,原为平均各保人民之经费负担与受教机会均等起见,但恐其他各县未经核准,率尔改办或经费未能筹妥或设施未能悉当,致易引起纠纷。兹特明白稳定,在此次训令以前,各县公私立小学已改办保学者,仍应查照原定改办计划办理外,嗣后各县均须恪遵部颁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及本府颁布之设立保学暂行办法办理。
二、凡已设立小学之保,其经费并非出自本保者,应于原有学级外,添办短期小学班。所需经费即就各保原有之学款(产)公款(产)内拨给之,不足时,亦得按照保甲经费比例负担,关于此项详细办法,正由本府拟订,俟审定后,通令遵照办理。
三、凡未经改办保学之公私立小学,应酌量添设一年制或二年制之短期小学班成人班或妇女班,由该校教职员分别担任教导之责,不另支薪。
四、保学经费,按照办法,本应尽先以学校所属保原有之学款(产)公款(产)拨充,不足时,方得按照保甲经费由住户用分等负担比例摊定,方得符规定,乃近查少数县份,对于原有之公款学款,不知遵照办法整理利用,多纯由各住户先行摊派,间亦有迳由各住户先行摊派,不足时,再从公款产内提拨者,凡此种种,均有未合。须知以公有之款产办当地之教育,自属正理,且已经明令规定,纵或于提拨之时稍有困难,亦宜详细调查,多方设法,以政教合一之精神,化阻力为动力,毋得循私畏难,尤毋得假公济私,妨碍推行,而亏职守。
五、各县私立小学,其经费如系出自地方学款(产)公款(产)者,得改办保立小学,其纯系私款或族款者,仍准照旧办理,惟办理腐败者,应加以整顿或令改组。
六、推行保学原为求于最短时期普及义务教育,固期数量同增,但若不顾经费之是否稳固,办理之是否合法,草率成立,急求成效,则流弊所至,将成有名无实,徒为一种表面上之数字,无裨实际,且亦大背本府普及教育之原旨,嗣后各县应以办一校即稳定一校之基础为方针,切实办理,用觇实效而资策进。
七、过去各处完全小学,类都集中城市,实为本省地方之一大缺点,嗣后务宜设法按照新划区域,每区各设中心小学一所,在区教育指导员未能设立以前,所有筹设保学及设立后之辅导事宜,可统由中心小学教职员分任其责,籍资促进。(www.xing528.com)
八、各县近来多自办保学师资训练所,为应急切需要起见,虽属必要,惟查各县间所订办法,如聘任担任师资训练教员之资格,招收受训学生之程度,训练时间之长短,课程之编配,极不一致,似此办法歧异,于整个事业上影响殊大,本府为统一筹划起见,刻正拟订全省保学师资训练计划,由府迳行办理,用收实效。
九、各保立小学,可以宽筹经费,开办两班以上者,得用复式或单式编制,以期便利。
十、各县原有各项小学补助费,至少应以原额之半数,移充保学奖励金或特殊补助金之用。前者用以奖励成绩优良之保学,俾知劝勉,后者用以补助受灾严重之保,俾于无力兴学之时,亦得兴办保学,但标准宜力求妥适,考查宜力求客观。
十一、保学学生,务须厉行征学制度,诚以保学经费系全保人民所共担,故教育机会,亦宜力求均等,通常采用招生制时,不啻寓有自由竞争之意,贫苦子弟往往因之失学,若办保学,除特许缓学及免学之学生外,自宜按户平均征派,惟征派之时,应以尽先征派一年制或二年制之学生为原则。
十二、各县除县立小学,直属县政府外,所有各公私立小学(保立小学包括在内)各事项,均由学校所在地之各区署核转县政府备案或核办。
十三、各县保学名称,遵照部令,一律改称保立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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