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县(市)教育行政机关办理中等教育及县市立中等学校处理校务应行注意要点
一、各县(市)设置中等学校,应以开办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学校及初级职业学校为原则。如在国民教育师资特别缺乏之地方,应尽先开办简易师范学校。
二、各县(市)立中等学校,应受(市)政府教育科或县(市)教育局之直接监督。
三、县(市)立中等学校经常费及教职员生活补助费,除由县(市)政府细列预算统筹核发外,并应另行筹集基金谷,每校一千五百市石或相当于上项价值之基金。
四、县(市)立中等学校基金由县市教育特种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统收、专付,以其孳息购买教学、改善教员待遇之用。
五、县(市)立中等学校校园应有相当之面积,并具备各种重要场所。
六、县(市)立中等学校应遵照部颁最低设备标准之规定,充实其必要设备(须具备足敷各科教学应用之仪器、药品、标本、图表、机械器件及足供教员学生参考阅览之图书,暨最低限度之体育设备)。
七、县(市)立中等学校图书馆、运动场等设备,于可能情形下,应尽量开放,以供一般民众之利用。
八、县(市)立中等学校每学期招收新生插班生时,应定期公开考试,至多以三次为限,不得随到随考。
九、县(市)立简易师范学校每次招生,应以百分之五十名额由各该县乡镇中心国民学校选择优秀毕业生免试保送入学。
十、县(市)立中等学校录取同等学力新生名额,高中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初中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高级职业学校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初级职业学校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简易师范学校不得收录同等学力学生,但招收初中毕业生之简易师范科得酌予收录,其名额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三。
十一、县(市)立中等学校除最后一学期外,其余班级如有缺额得招收同性质学校学期衔接之转学生,并须经考试及格。
一二、县(市)立中等学校征收学生费用,应切实遵照本省省政府规定县联立中等学校征收学生费用及学米限度表办理。(www.xing528.com)
一三、县(市)立中等学校应依照规定设置公费免费学生名额,师范学生应给予全部公费。
一四、县(市)立中等学校行政组织机构及工作要领,应视学校之性质、学级之多寡,遵照各类学校规程及中等学校行政组织补充办法暨各项有关法令之规定,分别设置及分配。
一五、县(市)立中等学校校长应由县(市)政府遵照各类学校规程所定,严格选荐合格人员一人至三人,开具详细履历,检同证件呈请省政府教育厅核定委派,必要时亦将由省政府迳行委派。校长除担任本校教学外,不得兼任他职。
一六、县(市)立中等学校校长经省政府委派后,非经呈准县(市)政府不得更易。
一七、县(市)立中等学校各科教员应由校长选聘曾经教育厅检定合格人员充任,以担任其专习学科为主,并为专任,但必要时得聘请兼任教员,仍不得超过全体教员人数四分之一。
一八、县(市)立中等学校校长及专任教职员每日在校时间至少七小时,并应轮流指导学生自习。
一九、县(市)立中等学校教职员待遇得比照本省省立中等以上学校教职员支薪晋级办法办理。
二十、县(市)立中等学校应厉行导师制,并加强军事管理及童子军训练。
二一、县(市)立中等学校教职员应以身作则领导学生,并设法消除其派系及地域观念。
二二、县(市)立中等学校如发生学潮,应即查明为首肇事人员,呈请县(市)政府转呈省政府教育厅,从严惩处。
二三、县市立中等学校应针对学生个性成绩及家庭环境遵照部颁《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暨中小学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之规定,切实施以升学及职业指导,并应设置职业介绍及辅导机构,经常办理毕业学生之职业介绍工作,以增加青年择业与服务之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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