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为抄送学生志愿服役办法电仰遵照由
中国国民党江西省万载县执行委员会代电再
运字第〇三九四号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五月廿九日
县立中学区党部 案奉中国国民党江西省执行委员会卅三组三字第四七一四号代电开:案准江西省军管区司令部泰征二字第四〇三号公函抄发《学生志愿服役办法》嘱查照等由,除分电外、合行抄发原件电,仰遵照等因。奉此,除分电外,合行抄发原件电仰遵照为要。书记长汪敷郭辰
印附抄《学生志愿服役办法》一份。
学生志愿服役办法(军政部三十二年十二月公布)
第一条 学生志愿服役除照一般兵役法令办理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凡中等学校以上学生志愿服役,应向学校申请登记,并以年满十八岁以上为限。
第三条 学校志愿服役学生在登记时,由校医作初步身体检查,其标准如左:
一、身长一百五十五公分以上者;
二、体重四十六公斤以上者;
三、胸围七十六公分以上者;
四、五官四肢及肺脏正当者;(www.xing528.com)
五、无重沙眼痔疾及精神病者。
第四条 合于前条初步身体检查之学生由学校造具志愿服役学生姓名年籍清册,送请当地军(师)管区司令部复查验收。
第五条 军(师)管区司令部接到前项清册后应派军医到学校复行检查,复行检查时不及第三条各款规定标准者,仍在原校继续求学。
第六条 军(师)管区司令部对于检查合格学生——及地点举行,定期入营。在入营前,对于营舍被服等项应事先准备妥当,其有自备应用衣物在规定范围以内者,准予尽量携带。
第七条 前条合格学生编组为教导队,由军政部集中办理或由军(师)管区办理之,前项教导编训办法另定之。
第八条 志愿服役学生如曾受军训合格者得选拔为军士,训练期满后得择优送考中央陆军军官学校。
第九条 志愿服役之学生训练期满后,得依其所习学科及志愿服任特种兵、特业兵、空军及适当之军事辅助勤务。
第十条 学生服役后应保留其学籍,其在服役期间之成绩由部队考核通知原学校,以备退伍回校肄业时按其程度酌予升级。
第十一条 学生服役期中如有逃亡情形,除依法办理外、并开除其学籍。
第十二条 凡中等以上学校年满十八岁以上之女生志愿服役,应向学校申请登记后造具清册送请当地军(师)管区司令部,听候调任军事辅助勤务。
第十三条 公教人员党员团员志愿服役时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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