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订发江西省各级学校德育日工作活动实施办法令仰遵照由
江西省政府训
令发文教字第2113 号
中华民国卅六年三月 日
令 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
省立社教机关
省立小学
查教育部前以“立己通人化民成俗”为学者之天职。我国文化正当继往开来、存亡绝续之交,学校师生尤应相互砥砺德业,兼修养成实践力行之学术风气与质朴敦厚之社会习尚,故特定星期日为德育日,并于卅二年颁布《各级学校德育日工作大纲》,经本府转令全省各级教育机关一体遵行,有案。年来,本省各级教育机关遵令奉行者固属有之,而始勤终懈甚或认为无关重要迄未遵办者尚居多数,自非加紧推行难期良果,兹特订定《江西省各级学校德育日工作活动实施办法》所望各校师生切实奉行,用宏亲仁泛爱之旨而收化民成俗之效。除分令外,合行检发该项实施办法,令仰遵照办理具报。
此令。
附发《江西省各级学校推行德育日工作活动实施办法》一份。
主席 王陵基
教育厅长 周邦道
附:江西省各级学校德育日工作活动实施办法
一、本省为加紧各级学校推行德育日工作活动,使学校与社会打成一片,以达成“化民成俗”之任务,特订定本办法。
二、各级学校推行德育日活动除法令别有规定外,应依照本办法办理之。
三、德育日活动项目除国民月会业经中央明令停止外,仍以部颁《各级学校德育日工作大纲》所规定之项目为范围。
四、德育日工作活动之实施事项如左:
(一)学校开放:
1.各级学校应于德育日将礼堂及体育场开放,并将图书馆、科学室、工厂及农场等尽量利用,以为教育民众之场所;
2.礼堂中除规定之编置外,并应悬挂先圣先哲、民族英雄及古今名人像片,附以简要之事略说明。如举行某种活动时,并应临时悬挂与某种活动有关之图表;
3.体育场设备除全部供民众使用外,并应派员指导练习各项运动;
4.图书馆除重要珍贵书籍外,所有普通或通俗书刊及报章应全部供民众阅览,并派员指导;
5.科学室、工厂及农场之设备及物品均应标明名称用途及其特殊价值,并应利用各项设备举办简易科学表演供民众观览。
(二)举行国民周会
1.发动学生推定国民周会干事若干人,分别劝导民众为会员;
2.国民周会应于每届德育日举行,并应欢迎一般民众参加;
3.举行国民周会时,应讲解重要政令、重要时事及与国民道德有关事项;
4.讲解国民道德,应以阐扬四维八德为主;
5.举行国民周会应配合音乐、戏剧、电影、播音、幻灯及科学表演等活动,以增加民众参加集会之兴趣。
(三)推行新生活运动
1.发动学生组设新生活运动推行队,每届德育日在附近推行新生活运动。
2.推行新生活运动应以《新生活须知》所规定之各种事项为依据,并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甲 守时运动;
乙 卫生运动;
丙 协助地方政府整顿公共场所秩序;
丁 倡导勤劳节约运动;
戊 倡导正当娱乐;
己 利用民间原有习俗配合推行新生活条件提倡各种季节运动。(www.xing528.com)
(四)推行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学校应根据各该校内所备具之特长暨环境之需要,酌量推行下列各项社会服务工作:
1.举行各种展览会;
2.举行各种座谈会;
4.指导民众家庭副业;
5.指导民众土木工程及农业改进;
6.办理民众法律讲解处;
7.办理民众代笔处;
8.办理民众俱乐部;
9.提倡兵役运动;
10.推行识字运动;
11.举行游艺活动;
12.举行体育竞赛;
13.举行通俗宣传;
14.举行家庭访问;
15.推行公共卫生;
16.编辑民众壁报;
17.指导民众办理合作事业;
18.其他。
上列各项工作除识字教育、通俗宣传必须普遍办理外,小学应经常办理其他二项以上之活动,中等以上学校应经常办理其他四项以上之活动。
五、国民周会及各种座谈会等集会以一小时至二小时为限,开会时间应按地方情形酌定之。
六、各项活动所需之经费应列入经常预算。
七、每月应确定一项中心工作,扩大活动范围并应联合当地各级教育机关及有关机关共同办理。
八、联合扩大德育日活动之主持机关由参加机关共同推定,其所在地有省立民众教育馆者应由省立民众教育馆主持,各县市政府并应切实协助。
九、各项中心工作之实施,可参照教育部颁《民众教育馆每月中心工作》办理。
十、各县市政府应改进公民道德,推行重要政令,除补助活动须费外,并应于每学期开始时普遍张贴白话布告,劝令民众于星期日参加当地学校德育活动。
十一、各级学校教师每人每学期最少应担任国民周会主讲一次。
十二、各级学校高年级学生均应轮流参加德育日各项活动。
十三、师范学校应以德育活动为每届应届毕业学生主要实习科目之一,其实习办法由各该校自行订定之。
十四、各级学校学生因参加德育活动而外出工作时,应由学校派定教师率领,务须保持良好纪律,以为民众表率。
十五、德育活动需要奖品时,得由主持机关向各界征求,惟每学期以二次为限。
十六、各级学校于每年度开始前应将德育活动计划列入学校行政计划并按月造送工作月报至年度终了编具年度工作总报告呈报主管机关备核。
十七、各级学校德育日工作由教育厅及各县市政府分别督导考核酌予奖惩。
十八、各级学校学生对于德育日工作成绩应作为操行成绩之一其特别努力者得由各该校酌予奖励。
十九、协办德育活动之机关及人员具有成绩者由县市政府酌予奖励。
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并报请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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