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育部为鼓励各县市努力推行国民教育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办理国民教育具有左列三类成绩之全部或二类以上者,经查明属实得核给奖励金。
一、关于行政者:
(一)对于本学年度计划内规定应设置之中心学校及国民学校能全数举办;
(二)对于全县市学校数、班级数、教职员数、学龄儿童数、失学成人数等,均有详确之调查与统计;
(三)对于视导工作能切实办理,每学年对全县市学校有详确之视察报告;
(四)对于现行教育法令及上级机关指示改进事项,均能恪切遵照办理。
二、关于经费者:
(一)对于县市教育经费能分年增筹并不挪移别用;
(二)对于学校经费能按期发放并不迟延及积欠;
(三)对于督导中心学校国民学校筹集基金能如期筹集足额;
(四)对于提高教员待遇及实施教员米谷津贴能切实办理而著有成效。
三、关于学校设施者:(www.xing528.com)
(一)对于中心学校、国民学校应收儿童及失学成人名额能每期招足,并不中途无故退学;
(二)对于中心学校、国民学校民教部能如期设置并能切实办理;
(三)对于各项辅导研究会能如期举行而著有成效;
(四)对于充实全县市学校设备能有整个计划并切实办理。
第三条 各县市办理国民教育成绩优良奖励金,暂定每省每学年度核给三县(包括市)。
第四条 各县市办理国民教育成绩优良奖励金,暂定每县市伍千元至七千元。
第五条 各省每年应将具有第二条领受奖励金资格之五县市开具各项优良事实(应报各项优良事实办理经过情形及统计表等)连同县长、教育科长姓名资历暨全县市中心学校国民学校校长教员名册,于八月底以前汇报本部审核。
第六条 各省选送办理国民教育成绩优良县市,经本部审查核定,除最优之三县市给予奖励金由省转发具领外,其余二县市应由省传令嘉奖,以资鼓励。
第七条 各县市办理国民教育成绩优良奖励金之用途,应充作办理全县市教育行政人员及教职员福利事业之用,教育行政人员占十分之四,教职员占十分之六。
第八条 各县市奖励金之保管动用,由各教育厅订定办法,呈报本部备案。
第九条 受奖之县市得由本部随时指定办理实验与研究工作,所需经费由部拨给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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