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应督导所属各地学校、社会教育机关及文化团妇女团体积极推行家庭教育。
第二条 各省市教育厅局应于主管社会教育之科股指定职员一人,办理家庭教育行政事宜。
第三条 各县市推行家庭教育,由各设县市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主持办理。
第四条 各市县所属区署乡镇公所及保办公处应分别责成教育指导员文化股主任及文化干事等,协同当地教育机关团体推行家庭教育。
第五条 各级学校推行家庭教育由各校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主持办理。其负责实验家庭教育工作之学校,得另组家庭教育推行委员会主持办理之。
各社会教育机关推行家庭教育,由办理教导工作部分主持办理之。
第六条 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推行家庭教育,教职员生均应参加,并得以女教职员学生为主体推行各项工作。
第七条 专科以上学校除各师范学院及设有教育科系之大学或独立学院,应办理左列事项两种以上外,其他各院校得就性质所近酌量办理:
1.家庭教育公开讲演;
2.家庭教育通讯研究;
3.家事技术之指导;
4.家事指导人员之训练;
5.家庭教育问题之研究;
6.家庭教育图书杂志之编辑。
第八条 中等以下学校以举办家庭教育班为主要工作。各中等学校除举办家庭教育班外,应就性质所近办理左列事项两种以上:
1.恳亲会;
2.家庭教育讲习会;
3.家事公开讲演;
4.儿童健康比赛;
5.各项家事比赛;
6.儿童教育指导;
7.育婴指导;
8.家庭医药卫生指导;
9.家政管理指导;
10.家庭副业指导;(www.xing528.com)
11.家庭实行新生活指导;
12.家庭教育通讯研究;
13.其他。
第九条 国民学校中心国民学校小学幼稚园及民众学校除必须举办家庭教育班外,应各就学校班级数及教职员数之多寡,斟酌办理左列事项两种以上:
1.家庭访问;
2.恳亲会;
3.特约模范家庭;
4.主妇会;
5.各项家事比赛;
6.儿童教育指导;
7.育婴指导;
8.家庭医药卫生指导;
9.家政管理指导;
10.子女婚姻指导;
11.礼俗改良指导;
12.家庭消费合作指导;
13.家庭副业指导;
14.家庭实行新生活指导;
15.其他。
第十条 全国各级民众教育馆一律以推行家庭教育为主要工作,除必须举办家庭教育班外,国省市县立民众教育馆应依其等级,分别按照第七、八、九条所列各项办理四种以上。其他各级社会教育机关,均应各就所长,推行家庭教育。除必须办理家庭教育班外,国省市立社会教育机关应依其等级,分别按照第七、八、九条所列各事项办理两种以上。
第十一条 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于年度开始时,应将推行家庭教育计划编附学校办理社会教育计划及本机关工作进行计划内,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施行;年度终了时,应将办理情形编附呈报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推行家庭教育所需经费,应于各该学校机关经常费内动支,不足之数得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酌予补助。
第十三条 各地方文化团体、妇女团体推行家庭教育,应参照本办法之规定,商承各县市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单独办理各项工作,或参加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协同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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