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二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为补充儿童家庭供给小学教员食宿办法订定之。
第二条 小学教员之薪给不能确照《小学教员薪给支配及实施办法》第三、四、五、六、七各条之规定支薪并加薪时,得由学校呈请县(市)政府核准,令饬乡(镇)保长依照《儿童家庭供给食宿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与儿童家长公议,以米谷津贴小学教员。
第三条 教员每人每月所得米谷之津贴视薪给之多寡而定。米以一市斗至三市斗为度,谷以二市斗至六市斗为度。常用面食《杂粮之地方》依照此项比例类推,但得视地方情形及小学教员之实际待遇,依照《小学教员薪给支配及实施办法》第四至第七条之规定比例增加之。
第四条 津贴教员之米谷,由具有左列经济条件之儿童家庭分任之。不足并得向具有同样经济条件之住户商店工厂等劝募认定之:
二、有千元以上资本经营工商业者;
三、有自耕地十亩以上而人口不足七口者;(www.xing528.com)
四、有租耕地三十亩以上而人口不足七口者。
第五条 儿童家庭、住户、商店及工厂等,每户每月津贴之米谷米以五市合至二市升为度,谷以一市升至四市升为度,但得随富力之增进比例增加之。
第六条 津贴教员之米谷,每学年第一学期自八月起至下年一月止第二学期自二月起至七月止,全年以十二个月计算。
第七条 津贴教员米谷及各户分认定之确数,由乡(镇)保长及家长公议决定后注册呈报县(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 津贴教员之米谷,每月于二十日后二十五日前由乡(镇)保公所以盖有校钤之收据派人收集后,汇交教员,并填表报告县(市)政府。此项报告表由县(市)政府制印颁发。
第九条 县市政府对于各地方津贴小学教员之米谷账目及实际情形,应由县督学或区教育指导员等随时严密查察,以杜流弊。如发现有中饱等情弊时,应即依法严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